特別費案 馬英九:應以勘驗後筆錄為准

2007年07月24日台灣
【新唐人】針對前台北市長馬英九的特別費案,台北地方法院今天進行第十次開庭審理。對於昨天受爭議的證人筆錄勘驗,法院表示筆錄是否具有證明力會在之後的判決書中交代,而馬英九則認為勘驗後的筆錄有利於他,但是否有證明力,他會尊重法院判決。

第十次出庭特別費案的庭訊,馬英九表示,對於重要證人吳麗洳的筆錄勘驗,檢方偵查筆錄和錄音內容有出入,他認為偵查中的筆錄並不正確,應該以法庭勘驗為准。

而公訴檢察官認為,偵查中紀載的筆錄“沒有不可信”。

合議庭則表示筆錄是否具有證明力會在之後的判決書中交代。

經過三個多小時的庭訊後,略顯疲倦的馬英九重申自己的清白。

前台北市長 馬英九:“我認為檢察官所提出來,由法院所提示的證據,並沒有辦法證明我犯罪”

前台北市長 馬英九 :“凡是進入我的帳戶的,我拿來捐款,也可以符合特別費作為捐贈之用,所以這方面來講應該從用途來看,不應該從來源來看”

本案在7月31日還會進行辯論庭,最快到八月一審宣判。

新唐人亞太電視台 何安弘 陳真 台灣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