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台北二日電)因生產銷售魯迅紀念酒,中國大陸浙江古越龍山紹興酒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古越龍山紹興酒專賣有限公司被魯迅之子周海嬰告上法院,以其侵犯魯迅姓名權、肖像權為由,要求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人民幣24.7萬餘元。不過,中國大陸普陀法院一審判決周海嬰敗訴。
上海「新聞晨報」報導,周海嬰訴稱自己是魯迅的獨子,是魯迅財產權益的唯一合法繼承人。他此前曾與浙江古越龍山公司簽訂過魯迅的姓名、肖像的許可使用協定,但這些協定均已終止。
報導表示,周海嬰近期發現大量魯迅紀念酒在浙江和上海等地市場銷售,這些紀念酒均在外包裝上使用魯迅姓名及肖像,並標有「浙江古越龍山紹興酒股份有限公司釀造」的字樣。
報導指出,浙江古越龍山公司辯稱,其生產的魯迅紀念酒是基於其與原紹興魯迅紀念酒有限公司股東周亦斐(原告之子)、上海魯迅文化發展中心簽訂的「魯迅紀念酒協定書」,協定期限至2006年11月19日,此後並未生產,因此不構成侵權。上海古越龍山公司則表示,出售的魯迅紀念酒只是未售完的庫存。
報導表示,法院認為,根據審理中查明的事實,周海嬰先後通過協定或授權其子簽約的方式,許可被告使用魯迅肖像直至2006年11月19日,而其作為證據所提供的兩種酒的生產日期均在此前,故對其的賠償申請不予支持。
上海「新聞晨報」報導,周海嬰訴稱自己是魯迅的獨子,是魯迅財產權益的唯一合法繼承人。他此前曾與浙江古越龍山公司簽訂過魯迅的姓名、肖像的許可使用協定,但這些協定均已終止。
報導表示,周海嬰近期發現大量魯迅紀念酒在浙江和上海等地市場銷售,這些紀念酒均在外包裝上使用魯迅姓名及肖像,並標有「浙江古越龍山紹興酒股份有限公司釀造」的字樣。
報導指出,浙江古越龍山公司辯稱,其生產的魯迅紀念酒是基於其與原紹興魯迅紀念酒有限公司股東周亦斐(原告之子)、上海魯迅文化發展中心簽訂的「魯迅紀念酒協定書」,協定期限至2006年11月19日,此後並未生產,因此不構成侵權。上海古越龍山公司則表示,出售的魯迅紀念酒只是未售完的庫存。
報導表示,法院認為,根據審理中查明的事實,周海嬰先後通過協定或授權其子簽約的方式,許可被告使用魯迅肖像直至2006年11月19日,而其作為證據所提供的兩種酒的生產日期均在此前,故對其的賠償申請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