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 北京原副市長劉志華被判死緩

2008年10月19日大陸
(中央社台北十九日電)據報導,原北京市副市長劉志華涉嫌受賄一案日前經河北法院一審完畢,劉志華被判死緩。

北京「京華時報」今天報導,河北省衡水市中級法院認定劉志華單獨或與情婦王建瑞共同受賄近人民幣七百萬元,以受賄罪判處劉志華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報導說,劉志華在一九九九至二零零六年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牟取資產置換、土地開發、職務晉升、銀行借貸等方面利益。

法院披露,劉志華單獨或夥同王建瑞索取或非法收受北京中融物產有限責任公司等十家單位和個人財物,所受利益共計折合六百九十六萬五千九百元。

據報導,劉志華未表達上訴意願。

劉志華一九四九年四月生於遼寧盤錦,原為煤炭工人,後調職北京市勞動局和中國國家勞動部,並成為高級經濟師。

劉志華歷任北京市西城區委書記、市政府祕書長、市國家機關工委書記,自一九九九年起擔任北京市副市長。

在副市長任職期間,劉志華主管城建規劃,曾擔任北京二零零八工程建設總指揮,負責奧運場館及北京市奧運期間數百億美元的基礎建設項目。

二零零六年六月,劉志華被人檢舉生活腐化而被雙規(在規定的時間、地點接受調查);同年十二月被雙開(開除黨籍、公職),並被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資料顯示,劉志華是自一九九五年原北京市委書記陳希同下台以來受到查處的最高級別北京市官員。

報導引用衡水市檢察院的指控說,劉志華除了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賄賂,還濫用職權為其情婦承攬工程,牟取巨額非法利益。

但劉志華被控罪名僅受賄一項,濫用職權罪未遭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