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優先觀察到除名 台灣近年智財保護收效

2009年01月17日台灣
【新唐人2009年1月17日訊】(中央社記者何宏儒台北17日電)台灣曾於2001至2003年列名美國特別301「優先觀察名單」,2004年則列名「優先觀察名單加不定期檢討」;現在終自觀察名單除名,代表台灣保護智財各項工作努力已獲美方肯定。

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資料,台灣近13年列名美國特別301(Special 301)名單的情形分別為,1996至1997年「除名」、1998至2000年「一般觀察名單」、2001至2003年「優先觀察名單」、2004年「優先觀察名單加不定期檢討」、2005至2007年「一般觀察名單」、2008年「不定期檢討後除名」。

美國貿易代表署(USTR)依各國保護智慧財產權程度不足之情形,分別給予「優先指定國家」、「優先觀察」及「一般觀察」三種不同等級。

其中,被列為「優先指定國家」者,美方將於6個月內與該國諮商,若未能達成協議,美方將採相關貿易報復措施。

被列優先或一般觀察國家者,不會立即面臨任何報復措施或立即要求諮商,除非察覺有更嚴重之違反保護智慧財產權行為。

而若美方認為當年度某個國家有再次檢討需要,則將該國增列為「不定期檢討(Out of Cycle Review,OCR)」對象。

  另外,被列為受「306條款(306 Monitoring)」監督的國家,係依美國貿易法規定,如有違反已與美國簽署之保護智慧財產權雙邊協定,且未依承諾改善保護智慧財產權環境,美國可不重新調查或諮商,即隨時予以貿易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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