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09年3月16日訊】(中央社記者管中維台北16日電)行政院消保會今天呼籲消費者,購買預售屋前,應先了解內政部版「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審閱契約內容,以了解自身權利。
消保會指出,去年11月間,發動預售屋推案較多的台北市等11縣市的地方消保官,會同主管機關內政部、地方政府地政單位及建管單位人員共同至41個建案銷售現場,抽查定型化契約有無符合內政部訂定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同時了解銷售現場有無放置建造執照影本及建照執照核准圖說。
消保會表示,這次隨機抽查的41個建案銷售現場,30個銷售預售屋,11個已取得使用執照為銷售成屋;此外,23個為建商自建自售銷售方式,18個委由代銷業者銷售。
消保會指出,在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查核結果方面,查核項目總數884項,符合規定581項,占查核項目總數65.72%;不符合規定項目303項,占查核項目總數34.28%。
消保會並指出,不得記載事項方面,均符合規定;至於應記載事項不符合規定的項目較多的是驗收、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以及地價稅、房屋稅分擔比例,主要建材及其廠牌、規格及通知交屋期限等。
消保會彙整這次查核6項缺失,包括無驗收條款或未記載交屋保留款、未記載或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不明確,未以通知交屋日為地價稅、房屋稅分擔比例。
其他尚有未記載更換主要建材及其廠牌規格應經買方同意或無建材處理、未記載或通知交屋期限不明確、未記載建物第一次登記費用負擔的稅費負擔約定、未記載賣方對廣告的義務,以及違約金未記載或過高。
消保會提醒消費者,應確認並履勘預售屋基地位址、攜帶捲尺等參觀樣品屋,看建築執照影本、執照核准圖說、審閱契約並了解契約內容、索取並保留廣告文宣、詳實記錄銷售現場建材資訊,洞悉成交紅單、假客戶等銷售手法、選擇合法代銷業者。
消保會指出,去年11月間,發動預售屋推案較多的台北市等11縣市的地方消保官,會同主管機關內政部、地方政府地政單位及建管單位人員共同至41個建案銷售現場,抽查定型化契約有無符合內政部訂定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同時了解銷售現場有無放置建造執照影本及建照執照核准圖說。
消保會表示,這次隨機抽查的41個建案銷售現場,30個銷售預售屋,11個已取得使用執照為銷售成屋;此外,23個為建商自建自售銷售方式,18個委由代銷業者銷售。
消保會指出,在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查核結果方面,查核項目總數884項,符合規定581項,占查核項目總數65.72%;不符合規定項目303項,占查核項目總數34.28%。
消保會並指出,不得記載事項方面,均符合規定;至於應記載事項不符合規定的項目較多的是驗收、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以及地價稅、房屋稅分擔比例,主要建材及其廠牌、規格及通知交屋期限等。
消保會彙整這次查核6項缺失,包括無驗收條款或未記載交屋保留款、未記載或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不明確,未以通知交屋日為地價稅、房屋稅分擔比例。
其他尚有未記載更換主要建材及其廠牌規格應經買方同意或無建材處理、未記載或通知交屋期限不明確、未記載建物第一次登記費用負擔的稅費負擔約定、未記載賣方對廣告的義務,以及違約金未記載或過高。
消保會提醒消費者,應確認並履勘預售屋基地位址、攜帶捲尺等參觀樣品屋,看建築執照影本、執照核准圖說、審閱契約並了解契約內容、索取並保留廣告文宣、詳實記錄銷售現場建材資訊,洞悉成交紅單、假客戶等銷售手法、選擇合法代銷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