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冠英遭免職 保訓會:30日內可提行政救濟

2009年03月23日台灣
【新唐人2009年3月23日訊】(中央社記者李淑華台北23日電)新聞局駐外人員郭冠英遭記兩大過免職處分,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官員今天表示,如果當事人不服處分,可依法提起行政救濟,在收到免職令的次日起30天之內提出復審。

新聞局以郭冠英身為駐外人員,言行嚴重失當,違反公務員考績法第12條第3項第5款,「言行不檢,已嚴重損害到政府與公務人員聲譽」等情事,決議記兩大過予以免職處分。

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為保障公務人員的權益,當事人如果不服處分,可依法提起救濟,由保訓會審議決定。

不願具名保訓會官員接受訪問時指出,當事人被以一次記兩大過專案考績予以免職,如果不服這項處分,在收到處分令後,可在30天提出救濟,向保訓會提起復審。

保訓會收到復審書後,依法必須在3個月處理,如有必要得延期2個月。因此,在行政救濟方面,最長半年內,就能審結完畢。

官員指出,保訓會的審議決定,可能會有兩種結果,一是駁回當事人的復審,也就是維持原處分;另一種是撤銷原處分。

保訓會官員表示,如果當事人的復審遭到駁回,也就是維持免職處分,如有不服,可於2個月內提出行政訴訟,由行政法院審理。

官員指出,行政法院進行司法審理,採二審制,至於司法審理程序究竟會有多長,很難論斷。

官員表示,當事人不能在免職期間提出退休申請,換句話說,郭冠英遭到免職處分,尤其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也正在調查中,是不可能辦理退休申請。98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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