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歐旅遊 應留意申根國家轉機規定

2009年06月05日台灣
【新唐人2009年6月5日訊】(中央社記者黃名璽台北5日電)有民眾購買分段機票前往馬其頓,在法國轉機時因無轉機簽證遭拘留。外交部歐洲司副司長李光章今天說,申根公約明訂何種情況需要轉機簽證,民眾應留意相關規定及其變化。

民主進步黨籍立委黃偉哲下午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表示,林小姐一家人購買法國航空三段航線機票,因無申根轉機簽證遭拘留18小時;售出機票的法國航空未告知林小姐一家,致發生在國外遭拘留等不合理待遇,民眾向航空公司購票時應注意是否有類似情況。

林小姐5月與馬其頓籍丈夫,帶著2個小孩從台北出發,前往香港搭乘法國航空,原訂經法國巴黎、捷克布拉格轉機,最後抵達馬其頓;但因無申根轉機簽證,行程到巴黎就中斷。

李光章與會指出,法國與捷克都屬於申根區,根據申根公約規定,在申根區兩點或以上,要轉機到第三地非申根區,須有機場轉機簽證,即所謂申根A類簽證。去年12月申根區擴大增加10國,捷克就是後來加入的國家之一,大家應多留意申根區變化。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簡任祕書王淑慧說,將請主管機關加強教育宣導,特別是申根國的入出境部分;還將協調主管機關,要求航空公司應在機場加強宣導。

由於林小姐一家已對法國航空提出求償申請,王淑慧表示,若購買機票地點是在台灣,相關部會可以協助求償;但此案例較複雜,法國航空區域總部設在大陸廣州,可能要協調陸委會看是否有求償機會。

黃偉哲認為,航空公司在機場櫃台一定要確認旅客有無相關問題,一般旅行社也要充分告知,若是網路販售機票,也要充分揭露資訊,不能因此造成消費者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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