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09年6月21日訊】(自由亞洲電台「心靈之旅」主持人張敏報導)獄中郭飛雄受傷要求見律師,官方罔顧法律給律師設障,家人律師呼籲關注。
在廣東梅州監獄服刑的維權人士郭飛雄的哥哥5月 20日探視他,見他手上有傷口,郭飛雄請求盡快會見律師。受郭飛雄家人委託的劉士輝律師6月4日趕往梅州監獄申請會見,獄方和上級部門無視法律,以各種藉口設障,至今未依法准許會見。郭飛雄家人和律師呼籲關注,維護法律尊嚴,並表示迫不得已將起訴相關部門。
*郭飛雄和郭案簡況*
郭飛雄本名楊茂東,曾參與廣東太石村等維權活動和營救維權律師高智晟。2006年9月被拘捕。郭飛雄案曾因證據不足兩度「退查」。郭飛雄在看守所會見律師時陳述,遭到包括電警棍電擊生殖器的酷刑逼供,因不堪侮辱與酷刑曾撞向玻璃自殺未遂。
2007年11月郭飛雄被以「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罰款四萬元人民幣。涉案是被捕之前五年出版的揭露瀋陽官場腐敗的雜誌《瀋陽政壇地震》,此事幾年前已經處理過,並且罰沒過十萬元人民幣。
郭飛雄的家人自4月初多次要求探視郭飛雄,被獄方拒絕後,5月20日郭飛雄的哥哥楊茂全獲准前去探視,看到郭飛雄手上有傷口,還有軟組織損傷。當時楊茂東很氣憤,說「我就是請律師來,你叫姐姐給我請律師!」
6 月18日,在湖北家中的郭飛雄的姐姐楊茂平接受採訪說:「楊茂東叫姐姐給他請律師,我就幫他請律師了。6月4日,劉士輝律師到梅州監獄申請會見,監獄不讓見。說讓楊茂東親自出示委託書。這樣,6月6日我就寄出個快件給楊茂東。我當時問快遞公司『什麼時候到?』他們說兩天能到,我想一星期後楊茂東就能回信。
所以,這星期一(15日)我沒接到楊茂東的信,星期二就給梅州監獄打電話,找他們領導問『我有沒有和楊茂東通信的權利?』他說『你怎麼這樣問?』我說『因為我委託的律師去了,你們不讓見,說讓楊茂東自己委託律師,我寄給楊茂東的信,現在信應該回來』。他說『這個問題你不應該問我』。我說『快件應該到你那兒了』。他說『查一查』。劉士輝律師打電話問,他說『不知道。』」
*劉士輝律師:6月17日多方查詢經過*
詢問梅州監獄賴科長,答「沒收到」——
6月17日劉士輝律師接受我的採訪談當天查詢經過:「今天上午我先給梅州監獄打電話,管楊茂東會見的部門叫『獄內偵查科』,這個科是管獄內發現犯罪的部門,一般監獄裡的會見是由獄政科來負責的,他的這個案件我不知道為什麼要由獄內偵查科來安排會見。
我打電話,找到賴科長說會見的事情。我說『6月4日我來跑過一次了,當時你們說授權委託書必須由他本人親自出具(我帶的是楊茂東姐姐的委託書)』。我說『我盡可能遷就你們的要求』,他說『首先要跟你說明,不是遷就』,我說『因為我認為你們的要求和作法不符合法律規定,所以我認為是遷就,如果你認為不是遷就,也沒關係。因為你們這樣要求,我盡可能符合你們的要求。既然這樣當天我無功而返,回來後向他家屬匯報了這情況。他的家屬6月6日發出了請律師的空白授權委 託書函件給楊茂東,試圖讓楊茂東填寫後盡快寄回,我們好安排會見』。
今天我問『賴科長,你們收到沒有?』他說『沒收到』。我說『已經寄出十一天,按正常情況,不但已經收到,而且回件應已寄回』。他說『反正我們這邊沒收到。』我說『快遞是有根有據、有原始記錄的,我去查詢。』
向快遞公司查詢,得知6月8日梅州監獄吳運英簽收——
掛了電話,我與楊茂平聯繫,問她『快遞單』號碼(268750824365),我和她都給快遞公司(『申通快遞』)打電話。楊茂平先打通,她給我發來短信,簽收人叫吳運英,8日簽收。
再向梅州監獄查詢,宋女警官答「沒收到」,「不知吳運英是誰」——
下午三點左右,我又給梅州監獄獄內偵查科打電話,她說『賴科長不在,到裡面去了』。我說『找李警官也可以』,她說『也不在,出去了』。我說『你是不是獄內偵查科的?』她說『是』。我問『貴姓?』她不肯說。我說『上午賴科長說沒收到的快遞件,我們查詢結果是6月8日梅州監獄一個叫吳運英的人已經簽收了。你們收到沒有?』她還是說『沒收到。』我說『那是不可能的事情。吳運英簽收的。』我問她『吳運英是哪個部門的人?』她說『不知道。』我說『你們向吳運英去查詢這個快件收到後轉給了誰』,她說『我們也不知道吳運英是誰』。我說『6月8日到現在九天時間,如果你們(獄內)部門還沒收到,那是極不正常的,你們這邊加緊落實究竟有沒有收到』。後來我問到這位女警姓宋。我說『你轉告賴科長和其他工作人員,如果設置重重障礙,使我會見當事人的權利得不到保障,當事人委託律師權利得不到保障,迫不得已,我只有起訴』。
向吳運英本人查詢,答「收到了」「服刑人員信件轉偵查科」——
過了一、二十分鐘,我查詢梅州監獄總機,問吳運英的電話,總機沒告訴我號碼,直接轉過去了。我說『您是吳運英嗎?』對方女聲說『是』。我說『您有沒有在6月 8日簽收到一份從湖北寄來的特快專遞?查詢是你6月8日收的。她看了一下資料,說『收到了』。我問『把它交給誰了?』她問『這快遞是寄給誰的?』我說『是寄給楊茂東的,以非法經營罪判刑五年,在裡面服刑快三年了』。她說『如果是寄給裡面工作人員,我會馬上交給監獄那些警察啊,工作人員;如果是監區裡的犯人,我當時就會轉交給(獄內)偵查科,由偵查科檢查後,再轉交給他本人。如果星期六、星期日收到,我就會在星期一轉給偵查科。這位女警說得非常清楚。我問她在什麼部門工作,她說在收發室,就管接收報紙、材料什麼的。
後來我查了,8日是星期一,她應該當天已交給獄內偵查科了。」
*劉士輝律師:6月4日獄方給我看的文件有「A類重點罪犯」條款,另警官當面否認有此文*
劉士輝律師說:「6月4日從監獄回來,因為獄方要求會見郭飛雄要向省監獄管理局報批,5日(或6日)我就和廣東省司法廳下屬監獄管理局聯繫,打了電話,說要求會見我的當事人。對方首先問會見誰,我說『楊茂東』。他說『授權委託書必須由他本人給律師出具,家屬的不行。 第二,也是必須由他們批准、必須兩個律師……與監獄方口徑一致。
6月4日,梅州監獄方這樣講,我說『沒法律規定』。他們特意找出廣東省監獄管理局粵獄2004八十七號文件----《轉發司法部關於印發律師會見監獄在押罪犯暫行規定的通知》,是針對司法部部門規章的一個通知。其中說:提出如下貫徹意見——第一個意見裡提到,(會見)獄警要在場,確保不發生監管安全問題;第二條,律師申請會見A類重點罪犯由監獄 填寫《____類重點罪犯___審批表》並附上律師提交的申請材料,以電傳或直接提交的形式向省監獄管理局請示後,作出決定。同意會見的,由專管警察在場 監聽監視。』以上是出現『A類重點罪犯』(說法)的條款。
當時是賴科長找出的文件,意思是他們請上級報批的作法是有根據的。我當時直覺這不合法,要複印,他猶豫了,說上面有領導批轉的簽字。我說,你可以(把那些)遮上複印,他考慮半天,最後說『你抄寫吧』。我一字不差抄下關於『A類重點罪犯』條款。
等我再回來,遇上李警官,他聲稱楊茂東以前會見律師都是他安排的,這次還是跟他說。賴科長和另外兩個警察坐在旁邊,這時說廣東省監獄管理局文件,說到『A類重點罪犯』,我就想問他怎麼定義的,他說『這是國家機密,不能跟你說』。我就反駁,他說『你在哪裡看到的?』我說『剛才賴科長在一個文件裡給我看的,』他說,我們這裡沒有這個文件,不存在這個文件』。我說『李警官,現在賴科長和另外一個警察都坐在這裡,而且我已經一字不差把它抄寫下來了』,他還堅持說沒有這個文件。可能這位李警官意識到這個文件見不得光,或者他也清楚這是一份完全違法的東西。」
主持人:「您看到的這份文件有沒有講所謂『A類重點罪犯』指哪些人?」
劉士輝:「沒有。」
主持人:「您認為這類文件在中國現行法律法規中算什麼文件呢?」
劉士輝:「中國的法律最低層次是部門規章,與它平行的還有地方性法規,在有些場合,地方性法規是部門規章的上位法律。部門規章以下的都不叫法律,我們頂多把它叫規範性文件。在審判中,連部門規章也是參照性質的,如果它符合上位法、上位法又沒有規定的,可以來參照。如果上位法沒有規定,部門規章又違反了上位法的法律原則精神,這種情況下,連參照都不參照它。
我們說,不要說規範性文件,連部門規章,違法的情形都是很多的,比如國務院各部委的部門規章、省級政府的制定的地方規章,違法的情況經常存在。」
*劉士輝律師:與李柏光律師聯繫,迫不得已就要提起訴訟*
主持人:「下一步您打算怎麼辦?」
劉士輝:「我要先和李柏光律師溝通一下。因為這個案子同時委託了我和北京李柏光律師。李柏光律師因為律師事務所的註冊問題,證件方面手續不完整,所以我這方面先介入,6月4日我就去了,遇到這種情況。
李律師對這種情況也感到很不解,其實律師會見獄中人士,憑家屬授權委託書就可以會見,《律師法》也是這樣規定的。李律師資歷比我深,我們也探討過,他的意見也是先遷就一下獄方那邊,我們這邊完善手續,盡可能按他們要求去做,如果他們還是無理設置障礙,那我們再考慮依法行使權利。6月4日以後的等待,也是徵求了李柏光律師意見,我本人也是這樣的意見和看法。
明天我再跟獄方聯繫,如果還是無理設置障礙、阻撓律師會見,剝奪律師會見權利和當事人委託律師權利,迫不得已,就要提起訴訟。」
*李柏光律師:我的處境和獄方阻撓律師會見可能的原因*
在北京的李柏光律師先說明他自己目前的處境和對郭飛雄狀況的推測:「郭飛雄的姐姐跟我簽了委託書,可是我就是去不了,一是我們事務所律師年檢沒通過,第二就是郭飛雄那邊監獄管理當局採取違法手段來阻撓律師見面。
阻擾律師見面原因可能是監獄管理當局對郭飛雄實施了一些酷刑,一旦郭飛雄會見律師,他們害怕郭飛雄把遭受的酷刑曝光,使得郭飛雄會委託律師控告起訴監獄管理當局,追究他們的違法侵權行為。」
主持人:「 對獄方的說法,您怎麼看?怎麼作出反應?」
李柏光:「《律師法》沒有規定會見服刑的犯人必須要經過司法局和監獄管理局的批准。我們作為律師、法律工作者,當然是一個理性的程序主義者,他們這樣說,我們就按照他們的要求,順著他們的思路,可以遞交郭飛雄的委託書,再遞交一份律師要求會見郭飛雄的申請,我可以給廣東省司法廳,如果你在法定時間不作出批准,還是不批准的決定,或者在法定時間作出不批准決定,我都可以起訴廣東省司法廳行政不作為或違法侵權。這是對我們律師和對郭飛雄權利的保障。
對這種情況還有一個救濟方式,就是向廣東省司法廳,廣東省監獄管理局遞交一個要求他們履行法定職責的申請,比如律師或楊茂東的家人遞交一個要求會見楊茂東的申請書,如果司法局或廣東省監獄管理局不履行這個法定職責,就可以起訴廣東省司法廳或監獄管理局。也可以讓媒體報導一下這個事,會從輿論上給他們一些壓力,讓他們從這種違法行為裡退出,讓律師行使會見權。
第二,對於廣東省司法廳違法濫權行為,還可以遞交一個撤銷他們司法廳廳長和監獄管理局局長行政職務的動議。按照2005年《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監督法》,對各級政府的行政首長、各部門的首長,可以由人大代表或者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動議,撤銷這些政府部門首長的行政職務。
他們會說你不是人大代表,你是個律師,你老百姓也不是人大常委會的委員,你們不能提這個動議,但是人大代表、人大常委會委員不是選民選舉產生的嗎?選民是這個權力的源泉,他們當然有權提這個動議。
主持人:「您剛才提到律師事務所年檢沒通過?什麼原因?目前是什麼狀況?」
李柏光:「一是我們北京市共信律師事務所去年做了很多敏感的案子,第二就是在年檢期間,五月份快要年檢通過的時候,我們律師事務所謝燕益律師,是常年為法輪功辯護的,聯合另八個律師發表了一個宣言,說北京市司法局和北京市律協沒有履行好保護律師的職責。結果司法局給我們下的一個通知,說對他們進行了攻擊,司法局和律協就取消了對我們律師事務所的年檢通過許可。」
主持人:「那現在這間律師事務所所有律師都會因為這件事情沒辦法執業嗎?」
李柏光:「所有律師現在都沒法執業,因為律師事務所的執業許可證沒通過年檢,律師的執業證就不能蓋章、就不能出去執業。」
*劉士輝律師:非法給律師設障,好比讓我上月球,但是不給我宇宙飛船一樣荒謬*
主持人:「郭飛雄要求盡快會見律師,律師依法辦會見手續受阻,遇到目前這種情況,您還有什麼要說的話嗎?」
劉士輝:「關於會見,我本人沒有想到費盡這麼多周折,直到今天還沒有得到會見准許。這事如果嚴格按照法律規定,憑當事人家屬授權委託書,完全可以會見。按照上位法、《律師法》也好、《刑事訴訟法》、《監獄法》也好……因為首先,我們說立法價值,立法取向、立法原則,無論是已決犯、未決犯、他在法律上辯護的權利、申訴的權利、控告的權利,是要得到保證的,所以上述法律不可能設置障礙,它會保障這種權利。除非涉密案件,就是涉及國家機密案件,普通案件這個權利是要得到保障的。而且我們通常辦案程序也是這樣,律師憑家屬的授權委託書到監獄或派出所裡會見當事人,徵求本人意見然後由本人簽字確認,他本人在他家屬的授權委託書上在簽名。他家屬簽字的程序相當於搭一個橋,然後由他本人簽字。我們交給法院檢察院的文本是由他本人簽字的。
第一次見,一定要由他家屬搭個橋。現在按照他們的要求,就是不給搭橋,當時我要求會見時就打個比喻說『好比你讓我上月球,但是不給我宇宙飛船,這是一樣荒謬的。』」
*楊茂平:官員說謊,不按法律做,社會就會亂,我非常憤怒*
郭飛雄的姐姐楊茂平向快遞公司查詢後確知獄方已簽收郵件,但有關管理人員不承認,她說:「他們作為政府官員說謊。在我的心目中,政府就是應按法制、按規章制度跟公民作交流。但是我現在親自體驗到,我們按法律去做,政府的官員用虛偽的、不按法律、不按規矩來,說假話、用欺騙來對待我們,我不理解。為我們楊茂東的事和他們打交道,我非常憤怒,也覺得好無奈。有制度不按制度來,社會就會亂。」
*劉士輝律師:18、19日獄方二十幾次不接我電話之後,終於承認收到楊茂平快遞郵件*
6月19日,劉士輝律師再次接受我的採訪,談近兩天情況。他說:「自從核實了吳運英6月8日已經簽收了楊茂平快遞,昨天、今天我一直給梅州監獄打電話,打了二十幾次電話,他們一直拒接,只要聽到是我的電話,就掛斷不接。
今天下午我又打電話,下午三點對方接了,我這邊說話,那邊沒聲音,我說『請你接電話,請不要不接電話,請不要迴避,我是劉士輝律師。』我自說自話,說了半天,那邊出聲了『你找誰?』我說『找賴科長』。他說『我就是。』我說『還是關於要求會見楊茂東的事情,經過核實,你們單位吳運英已經在6月8日簽收了這個快遞,我已向快遞公司和吳運英本人核實。』
事實上他也沒有退路了。他說『這個已經轉給楊茂東了。』
這是今天下午三點,6月8日收到,現在19日,已經第十一天,他第一次這樣確認收到、轉給楊茂東了。我說『既然已經轉給他,讓他盡快(把委託書)寄出來』, 他說『不取決於你這邊說盡快寄不寄的問題,而是那個寄的符不符合要求的問題』。我說『他僅僅是寄一個給律師的授權委託書,有什麼符不符合要求的?他又不寫其它信件,難道給律師寄授權委託書也違法嗎?起碼盡快寄吧!』對方沒什麼說的,把電話掛斷。」
*劉士輝律師:從6月4日到現在,很費周折,他們在拖延時間,做法不合法*
主持人:「獄中郭飛雄依法要求會見律師、您作為受家人委託的律師申請會見,到今天為止作各種努力已經半個月了,還沒能見成,您還有什麼要講的嗎?」
劉士輝:「從我6月4日到梅州監獄要求會見到今天,費了很多心血,很累,很費周折,我們事實上是在一點一滴地用春風化雨的努力,試圖去堵塞他們有可能尋找的各種各樣的藉口—已經找的藉口和將要找到的藉口,一些無理的作法。例如簽署快遞單,宋警官和賴科長一口說八個『沒收到』。
我們找快遞公司、找簽收人吳運英本人確認、時間差打得也很好,要不然,吳運英本人可能也不敢說了。而且我已經保存了相關證據。在這種情況下,他們迫不得已,直到今天才承認收到,說轉給楊茂東了。這個過程,我感覺他們就是在拖延時間。這種做法是不合法的。」
*楊茂平:我要看看我們國家的法律到底是幹什麼的?*
楊茂平得知獄方終於承認已經收到(已簽收十一天的)她寄的特快專遞,她說:「我當時就叫律師給我起草一個最近的經過,我要向各級公檢法部門發,我要看看我們國家的法律到底是幹什麼的?制定法律是讓公民和官員來執行的,為什麼現在不執行?我們是按法律來的,為什麼他們不讓我們按法律來完成這些程序呢?我還是抱著一些希望,朝各級公檢法發過去。」
在廣東梅州監獄服刑的維權人士郭飛雄的哥哥5月 20日探視他,見他手上有傷口,郭飛雄請求盡快會見律師。受郭飛雄家人委託的劉士輝律師6月4日趕往梅州監獄申請會見,獄方和上級部門無視法律,以各種藉口設障,至今未依法准許會見。郭飛雄家人和律師呼籲關注,維護法律尊嚴,並表示迫不得已將起訴相關部門。
*郭飛雄和郭案簡況*
郭飛雄本名楊茂東,曾參與廣東太石村等維權活動和營救維權律師高智晟。2006年9月被拘捕。郭飛雄案曾因證據不足兩度「退查」。郭飛雄在看守所會見律師時陳述,遭到包括電警棍電擊生殖器的酷刑逼供,因不堪侮辱與酷刑曾撞向玻璃自殺未遂。
2007年11月郭飛雄被以「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罰款四萬元人民幣。涉案是被捕之前五年出版的揭露瀋陽官場腐敗的雜誌《瀋陽政壇地震》,此事幾年前已經處理過,並且罰沒過十萬元人民幣。
郭飛雄的家人自4月初多次要求探視郭飛雄,被獄方拒絕後,5月20日郭飛雄的哥哥楊茂全獲准前去探視,看到郭飛雄手上有傷口,還有軟組織損傷。當時楊茂東很氣憤,說「我就是請律師來,你叫姐姐給我請律師!」
6 月18日,在湖北家中的郭飛雄的姐姐楊茂平接受採訪說:「楊茂東叫姐姐給他請律師,我就幫他請律師了。6月4日,劉士輝律師到梅州監獄申請會見,監獄不讓見。說讓楊茂東親自出示委託書。這樣,6月6日我就寄出個快件給楊茂東。我當時問快遞公司『什麼時候到?』他們說兩天能到,我想一星期後楊茂東就能回信。
所以,這星期一(15日)我沒接到楊茂東的信,星期二就給梅州監獄打電話,找他們領導問『我有沒有和楊茂東通信的權利?』他說『你怎麼這樣問?』我說『因為我委託的律師去了,你們不讓見,說讓楊茂東自己委託律師,我寄給楊茂東的信,現在信應該回來』。他說『這個問題你不應該問我』。我說『快件應該到你那兒了』。他說『查一查』。劉士輝律師打電話問,他說『不知道。』」
*劉士輝律師:6月17日多方查詢經過*
詢問梅州監獄賴科長,答「沒收到」——
6月17日劉士輝律師接受我的採訪談當天查詢經過:「今天上午我先給梅州監獄打電話,管楊茂東會見的部門叫『獄內偵查科』,這個科是管獄內發現犯罪的部門,一般監獄裡的會見是由獄政科來負責的,他的這個案件我不知道為什麼要由獄內偵查科來安排會見。
我打電話,找到賴科長說會見的事情。我說『6月4日我來跑過一次了,當時你們說授權委託書必須由他本人親自出具(我帶的是楊茂東姐姐的委託書)』。我說『我盡可能遷就你們的要求』,他說『首先要跟你說明,不是遷就』,我說『因為我認為你們的要求和作法不符合法律規定,所以我認為是遷就,如果你認為不是遷就,也沒關係。因為你們這樣要求,我盡可能符合你們的要求。既然這樣當天我無功而返,回來後向他家屬匯報了這情況。他的家屬6月6日發出了請律師的空白授權委 託書函件給楊茂東,試圖讓楊茂東填寫後盡快寄回,我們好安排會見』。
今天我問『賴科長,你們收到沒有?』他說『沒收到』。我說『已經寄出十一天,按正常情況,不但已經收到,而且回件應已寄回』。他說『反正我們這邊沒收到。』我說『快遞是有根有據、有原始記錄的,我去查詢。』
向快遞公司查詢,得知6月8日梅州監獄吳運英簽收——
掛了電話,我與楊茂平聯繫,問她『快遞單』號碼(268750824365),我和她都給快遞公司(『申通快遞』)打電話。楊茂平先打通,她給我發來短信,簽收人叫吳運英,8日簽收。
再向梅州監獄查詢,宋女警官答「沒收到」,「不知吳運英是誰」——
下午三點左右,我又給梅州監獄獄內偵查科打電話,她說『賴科長不在,到裡面去了』。我說『找李警官也可以』,她說『也不在,出去了』。我說『你是不是獄內偵查科的?』她說『是』。我問『貴姓?』她不肯說。我說『上午賴科長說沒收到的快遞件,我們查詢結果是6月8日梅州監獄一個叫吳運英的人已經簽收了。你們收到沒有?』她還是說『沒收到。』我說『那是不可能的事情。吳運英簽收的。』我問她『吳運英是哪個部門的人?』她說『不知道。』我說『你們向吳運英去查詢這個快件收到後轉給了誰』,她說『我們也不知道吳運英是誰』。我說『6月8日到現在九天時間,如果你們(獄內)部門還沒收到,那是極不正常的,你們這邊加緊落實究竟有沒有收到』。後來我問到這位女警姓宋。我說『你轉告賴科長和其他工作人員,如果設置重重障礙,使我會見當事人的權利得不到保障,當事人委託律師權利得不到保障,迫不得已,我只有起訴』。
向吳運英本人查詢,答「收到了」「服刑人員信件轉偵查科」——
過了一、二十分鐘,我查詢梅州監獄總機,問吳運英的電話,總機沒告訴我號碼,直接轉過去了。我說『您是吳運英嗎?』對方女聲說『是』。我說『您有沒有在6月 8日簽收到一份從湖北寄來的特快專遞?查詢是你6月8日收的。她看了一下資料,說『收到了』。我問『把它交給誰了?』她問『這快遞是寄給誰的?』我說『是寄給楊茂東的,以非法經營罪判刑五年,在裡面服刑快三年了』。她說『如果是寄給裡面工作人員,我會馬上交給監獄那些警察啊,工作人員;如果是監區裡的犯人,我當時就會轉交給(獄內)偵查科,由偵查科檢查後,再轉交給他本人。如果星期六、星期日收到,我就會在星期一轉給偵查科。這位女警說得非常清楚。我問她在什麼部門工作,她說在收發室,就管接收報紙、材料什麼的。
後來我查了,8日是星期一,她應該當天已交給獄內偵查科了。」
*劉士輝律師:6月4日獄方給我看的文件有「A類重點罪犯」條款,另警官當面否認有此文*
劉士輝律師說:「6月4日從監獄回來,因為獄方要求會見郭飛雄要向省監獄管理局報批,5日(或6日)我就和廣東省司法廳下屬監獄管理局聯繫,打了電話,說要求會見我的當事人。對方首先問會見誰,我說『楊茂東』。他說『授權委託書必須由他本人給律師出具,家屬的不行。 第二,也是必須由他們批准、必須兩個律師……與監獄方口徑一致。
6月4日,梅州監獄方這樣講,我說『沒法律規定』。他們特意找出廣東省監獄管理局粵獄2004八十七號文件----《轉發司法部關於印發律師會見監獄在押罪犯暫行規定的通知》,是針對司法部部門規章的一個通知。其中說:提出如下貫徹意見——第一個意見裡提到,(會見)獄警要在場,確保不發生監管安全問題;第二條,律師申請會見A類重點罪犯由監獄 填寫《____類重點罪犯___審批表》並附上律師提交的申請材料,以電傳或直接提交的形式向省監獄管理局請示後,作出決定。同意會見的,由專管警察在場 監聽監視。』以上是出現『A類重點罪犯』(說法)的條款。
當時是賴科長找出的文件,意思是他們請上級報批的作法是有根據的。我當時直覺這不合法,要複印,他猶豫了,說上面有領導批轉的簽字。我說,你可以(把那些)遮上複印,他考慮半天,最後說『你抄寫吧』。我一字不差抄下關於『A類重點罪犯』條款。
等我再回來,遇上李警官,他聲稱楊茂東以前會見律師都是他安排的,這次還是跟他說。賴科長和另外兩個警察坐在旁邊,這時說廣東省監獄管理局文件,說到『A類重點罪犯』,我就想問他怎麼定義的,他說『這是國家機密,不能跟你說』。我就反駁,他說『你在哪裡看到的?』我說『剛才賴科長在一個文件裡給我看的,』他說,我們這裡沒有這個文件,不存在這個文件』。我說『李警官,現在賴科長和另外一個警察都坐在這裡,而且我已經一字不差把它抄寫下來了』,他還堅持說沒有這個文件。可能這位李警官意識到這個文件見不得光,或者他也清楚這是一份完全違法的東西。」
主持人:「您看到的這份文件有沒有講所謂『A類重點罪犯』指哪些人?」
劉士輝:「沒有。」
主持人:「您認為這類文件在中國現行法律法規中算什麼文件呢?」
劉士輝:「中國的法律最低層次是部門規章,與它平行的還有地方性法規,在有些場合,地方性法規是部門規章的上位法律。部門規章以下的都不叫法律,我們頂多把它叫規範性文件。在審判中,連部門規章也是參照性質的,如果它符合上位法、上位法又沒有規定的,可以來參照。如果上位法沒有規定,部門規章又違反了上位法的法律原則精神,這種情況下,連參照都不參照它。
我們說,不要說規範性文件,連部門規章,違法的情形都是很多的,比如國務院各部委的部門規章、省級政府的制定的地方規章,違法的情況經常存在。」
*劉士輝律師:與李柏光律師聯繫,迫不得已就要提起訴訟*
主持人:「下一步您打算怎麼辦?」
劉士輝:「我要先和李柏光律師溝通一下。因為這個案子同時委託了我和北京李柏光律師。李柏光律師因為律師事務所的註冊問題,證件方面手續不完整,所以我這方面先介入,6月4日我就去了,遇到這種情況。
李律師對這種情況也感到很不解,其實律師會見獄中人士,憑家屬授權委託書就可以會見,《律師法》也是這樣規定的。李律師資歷比我深,我們也探討過,他的意見也是先遷就一下獄方那邊,我們這邊完善手續,盡可能按他們要求去做,如果他們還是無理設置障礙,那我們再考慮依法行使權利。6月4日以後的等待,也是徵求了李柏光律師意見,我本人也是這樣的意見和看法。
明天我再跟獄方聯繫,如果還是無理設置障礙、阻撓律師會見,剝奪律師會見權利和當事人委託律師權利,迫不得已,就要提起訴訟。」
*李柏光律師:我的處境和獄方阻撓律師會見可能的原因*
在北京的李柏光律師先說明他自己目前的處境和對郭飛雄狀況的推測:「郭飛雄的姐姐跟我簽了委託書,可是我就是去不了,一是我們事務所律師年檢沒通過,第二就是郭飛雄那邊監獄管理當局採取違法手段來阻撓律師見面。
阻擾律師見面原因可能是監獄管理當局對郭飛雄實施了一些酷刑,一旦郭飛雄會見律師,他們害怕郭飛雄把遭受的酷刑曝光,使得郭飛雄會委託律師控告起訴監獄管理當局,追究他們的違法侵權行為。」
主持人:「 對獄方的說法,您怎麼看?怎麼作出反應?」
李柏光:「《律師法》沒有規定會見服刑的犯人必須要經過司法局和監獄管理局的批准。我們作為律師、法律工作者,當然是一個理性的程序主義者,他們這樣說,我們就按照他們的要求,順著他們的思路,可以遞交郭飛雄的委託書,再遞交一份律師要求會見郭飛雄的申請,我可以給廣東省司法廳,如果你在法定時間不作出批准,還是不批准的決定,或者在法定時間作出不批准決定,我都可以起訴廣東省司法廳行政不作為或違法侵權。這是對我們律師和對郭飛雄權利的保障。
對這種情況還有一個救濟方式,就是向廣東省司法廳,廣東省監獄管理局遞交一個要求他們履行法定職責的申請,比如律師或楊茂東的家人遞交一個要求會見楊茂東的申請書,如果司法局或廣東省監獄管理局不履行這個法定職責,就可以起訴廣東省司法廳或監獄管理局。也可以讓媒體報導一下這個事,會從輿論上給他們一些壓力,讓他們從這種違法行為裡退出,讓律師行使會見權。
第二,對於廣東省司法廳違法濫權行為,還可以遞交一個撤銷他們司法廳廳長和監獄管理局局長行政職務的動議。按照2005年《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監督法》,對各級政府的行政首長、各部門的首長,可以由人大代表或者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動議,撤銷這些政府部門首長的行政職務。
他們會說你不是人大代表,你是個律師,你老百姓也不是人大常委會的委員,你們不能提這個動議,但是人大代表、人大常委會委員不是選民選舉產生的嗎?選民是這個權力的源泉,他們當然有權提這個動議。
主持人:「您剛才提到律師事務所年檢沒通過?什麼原因?目前是什麼狀況?」
李柏光:「一是我們北京市共信律師事務所去年做了很多敏感的案子,第二就是在年檢期間,五月份快要年檢通過的時候,我們律師事務所謝燕益律師,是常年為法輪功辯護的,聯合另八個律師發表了一個宣言,說北京市司法局和北京市律協沒有履行好保護律師的職責。結果司法局給我們下的一個通知,說對他們進行了攻擊,司法局和律協就取消了對我們律師事務所的年檢通過許可。」
主持人:「那現在這間律師事務所所有律師都會因為這件事情沒辦法執業嗎?」
李柏光:「所有律師現在都沒法執業,因為律師事務所的執業許可證沒通過年檢,律師的執業證就不能蓋章、就不能出去執業。」
*劉士輝律師:非法給律師設障,好比讓我上月球,但是不給我宇宙飛船一樣荒謬*
主持人:「郭飛雄要求盡快會見律師,律師依法辦會見手續受阻,遇到目前這種情況,您還有什麼要說的話嗎?」
劉士輝:「關於會見,我本人沒有想到費盡這麼多周折,直到今天還沒有得到會見准許。這事如果嚴格按照法律規定,憑當事人家屬授權委託書,完全可以會見。按照上位法、《律師法》也好、《刑事訴訟法》、《監獄法》也好……因為首先,我們說立法價值,立法取向、立法原則,無論是已決犯、未決犯、他在法律上辯護的權利、申訴的權利、控告的權利,是要得到保證的,所以上述法律不可能設置障礙,它會保障這種權利。除非涉密案件,就是涉及國家機密案件,普通案件這個權利是要得到保障的。而且我們通常辦案程序也是這樣,律師憑家屬的授權委託書到監獄或派出所裡會見當事人,徵求本人意見然後由本人簽字確認,他本人在他家屬的授權委託書上在簽名。他家屬簽字的程序相當於搭一個橋,然後由他本人簽字。我們交給法院檢察院的文本是由他本人簽字的。
第一次見,一定要由他家屬搭個橋。現在按照他們的要求,就是不給搭橋,當時我要求會見時就打個比喻說『好比你讓我上月球,但是不給我宇宙飛船,這是一樣荒謬的。』」
*楊茂平:官員說謊,不按法律做,社會就會亂,我非常憤怒*
郭飛雄的姐姐楊茂平向快遞公司查詢後確知獄方已簽收郵件,但有關管理人員不承認,她說:「他們作為政府官員說謊。在我的心目中,政府就是應按法制、按規章制度跟公民作交流。但是我現在親自體驗到,我們按法律去做,政府的官員用虛偽的、不按法律、不按規矩來,說假話、用欺騙來對待我們,我不理解。為我們楊茂東的事和他們打交道,我非常憤怒,也覺得好無奈。有制度不按制度來,社會就會亂。」
*劉士輝律師:18、19日獄方二十幾次不接我電話之後,終於承認收到楊茂平快遞郵件*
6月19日,劉士輝律師再次接受我的採訪,談近兩天情況。他說:「自從核實了吳運英6月8日已經簽收了楊茂平快遞,昨天、今天我一直給梅州監獄打電話,打了二十幾次電話,他們一直拒接,只要聽到是我的電話,就掛斷不接。
今天下午我又打電話,下午三點對方接了,我這邊說話,那邊沒聲音,我說『請你接電話,請不要不接電話,請不要迴避,我是劉士輝律師。』我自說自話,說了半天,那邊出聲了『你找誰?』我說『找賴科長』。他說『我就是。』我說『還是關於要求會見楊茂東的事情,經過核實,你們單位吳運英已經在6月8日簽收了這個快遞,我已向快遞公司和吳運英本人核實。』
事實上他也沒有退路了。他說『這個已經轉給楊茂東了。』
這是今天下午三點,6月8日收到,現在19日,已經第十一天,他第一次這樣確認收到、轉給楊茂東了。我說『既然已經轉給他,讓他盡快(把委託書)寄出來』, 他說『不取決於你這邊說盡快寄不寄的問題,而是那個寄的符不符合要求的問題』。我說『他僅僅是寄一個給律師的授權委託書,有什麼符不符合要求的?他又不寫其它信件,難道給律師寄授權委託書也違法嗎?起碼盡快寄吧!』對方沒什麼說的,把電話掛斷。」
*劉士輝律師:從6月4日到現在,很費周折,他們在拖延時間,做法不合法*
主持人:「獄中郭飛雄依法要求會見律師、您作為受家人委託的律師申請會見,到今天為止作各種努力已經半個月了,還沒能見成,您還有什麼要講的嗎?」
劉士輝:「從我6月4日到梅州監獄要求會見到今天,費了很多心血,很累,很費周折,我們事實上是在一點一滴地用春風化雨的努力,試圖去堵塞他們有可能尋找的各種各樣的藉口—已經找的藉口和將要找到的藉口,一些無理的作法。例如簽署快遞單,宋警官和賴科長一口說八個『沒收到』。
我們找快遞公司、找簽收人吳運英本人確認、時間差打得也很好,要不然,吳運英本人可能也不敢說了。而且我已經保存了相關證據。在這種情況下,他們迫不得已,直到今天才承認收到,說轉給楊茂東了。這個過程,我感覺他們就是在拖延時間。這種做法是不合法的。」
*楊茂平:我要看看我們國家的法律到底是幹什麼的?*
楊茂平得知獄方終於承認已經收到(已簽收十一天的)她寄的特快專遞,她說:「我當時就叫律師給我起草一個最近的經過,我要向各級公檢法部門發,我要看看我們國家的法律到底是幹什麼的?制定法律是讓公民和官員來執行的,為什麼現在不執行?我們是按法律來的,為什麼他們不讓我們按法律來完成這些程序呢?我還是抱著一些希望,朝各級公檢法發過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