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亞洲電台記者張敏報導)郭飛雄委託的律師劉士輝8月15日得知,經司法局向他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施加壓力,他已經被剝奪了執業資格。他認為當局有關部門的做法和提出的理由,沒有法律依據。
*劉士輝律師:司法局約談律師事務所負責人,要求「開」掉我*
郭飛雄(楊茂東)委託的律師劉士輝15日從所在律師事務所得知,廣州市司法局劉、朱二位處長12日約談該所主任和另一合夥人,要求事務所「開」掉劉士輝。理由是7月7日去梅州監獄會見楊茂東時,介紹信上有同去的另一事務所律師,因此當作『跨所辦案』」。
*劉士輝律師:被行政機關批准的手續如真有瑕疵,也應由行政機關負責*
劉士輝律師表示:「這一理由是『雞蛋裡挑骨頭』。按法律規定,要求必須經過上級主管部門批准才能會見當事人,本身就純粹違法,除非涉密案件。再者,把另一位律師名字寫在介紹信上,是他們指令我才寫的。第三,這是一個行政審批行為,我去會見,廣東省監獄管理局已經批准了,說明我的手續健全合法。如果其中真有瑕疵,也應由行政機關承擔責任。」
*劉士輝律師:司法局列舉我的更多「罪狀」*
劉士輝律師說,司法局向律師所主任和合夥人列舉他的「罪狀」還有:「一是拿出了我在網上發表的文章,認為敏感;二是指出我接受境外媒體採訪;三是會見獄中楊茂東,中途被中止,我起訴梅州監獄和廣東省監獄管理局;四是我代替楊茂東向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舉報楊茂東講4427328號獄警涉嫌致死人命犯罪;第五居然說我『會見時沒有談非法經營案情』。」
劉士輝律師表示:「這後一條更荒謬,我在梅州監獄會見楊茂東,總共前後不足15分鐘,正式談話也就7、8分鐘,而且5、6次被掐斷談話電話,迫不得已隔著玻璃喊,在這種情況下,事實上我們不是沒談非法經營案情,已經談了,當時只是幾句話。楊茂東說『事情過去這麼久,有關材料我一下子說不清楚,你可以向莫少平律師要案卷,然後再來寫辯護詞』,接下來他就舉報人命犯罪的事情。我會見當事人,你們本沒有監聽監視的權力,我談什麼事情,你們沒有權力過問,沒權力管,你們已經違法了,已經侵犯律師合法執業權利了!」
*郭飛雄和郭案簡況*
郭飛雄本名楊茂東,曾參與廣東太石村等維權活動和營救維權律師高智晟。2006年9月被拘捕。郭飛雄案曾因證據不足兩度「退查」。郭飛雄在看守所會見律師時陳述,遭到包括電警棍電擊生殖器的酷刑逼供,因不堪侮辱與酷刑,郭飛雄曾撞向玻璃自殺未遂。
2007年11月郭飛雄被以「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罰款四萬元人民幣。涉案是被捕之前五年出版的揭露瀋陽官場腐敗的雜誌《瀋陽政壇地震》,此事幾年前已經處理過,並且罰沒過十萬元人民幣。
郭飛雄的家人自今年4月初多次要求探視郭飛雄,被獄方拒絕後,5月20日郭飛雄的哥哥楊茂全獲准前去探視,看到郭飛雄手上有傷口及軟組織損傷。當時郭飛雄很氣憤,說「我就是請律師來,你叫姐姐給我請律師!」受郭飛雄家人委託的劉士輝律師6月4日趕往梅州監獄申請會見,獄方和上級部門無視法律,以各種藉口設障礙。
直到7月7日,廣州劉士輝、李傳忠二位律師才得以在廣東梅州監獄會見了郭飛雄。郭飛雄要求申訴,並自述因他舉報獄警將服刑人員致死,自己遭到毆打,他給律師看了傷口,談話多次被獄方阻止,直到郭飛雄被獄警強行拖走。
*劉士輝律師:「收拾」、「調理」律師的通常做法*
8 月17日,劉士輝律師談到司法局對他本人的處置:「反正最後就是要『開』了我。『開了』是個通俗的說法,法律上沒有對應名詞。按《律師法》,如果律師嚴重違法,例如向法官、檢察官行賄,如果查實,要吊銷律師執業證書,這是對律師最嚴厲的處罰。他們如果對我『吊銷』律師執業證書,或給其它行政處罰,沒有任何事實根據、法律依據和理由,只有通過這種見不得光,擺不上檯面的方式,來剝奪我的執業資格。」
記者:「到底是怎麼說的,怎麼剝奪的?」
劉士輝:「也就是司法界、律師界『收拾』、『調理』律師的通常作法,全國都差不多。就是通過司法行政部門給律師所施加壓力,迫使律師所跟律師解除聘用合同,律師再找下家的時候,因為律師轉所總要經過當地,轉出地和轉入地司法行政部門審核,通過這個『把關』,事實上是一夫當關,萬夫莫開,通過這種遙控,沒有一個律師所能夠接納這個律師。廣州此前就有唐荊陵律師、郭豔律師為例。」
*劉士輝律師:司法局問律師所主任「是保留劉士輝還是保全你們律師所?」*
劉士輝律師:「我們所主任說,那天下午,辯論了兩、三個小時,司法局兩個處長說,他們也沒有辦法,司法廳也找他們5、6次。他們對我們主任說『你是保留劉士輝,還是保全你們律師所?』這樣的壓力是任何一個律師所主任誰也承受不了的。我們主任大半生的心血,不要說他要作抉擇,我本人也不忍心讓他蒙受這麼大的損失。」
*劉士輝律師:事實上一次性剝奪了我的執業資格*
記者:「您現在面前還有什麼選擇?」
劉士輝:「週六(15日)下午告知我這麼一個事項,我們主任問他們『從我這裡出去以後,他(劉士輝)還能不能執業?』司法局的告訴他們『在廣東省內是別想執業了,』又問『除廣東省可不可以?去北京、上海?』『恐怕也很難執業了』。也就是說,事實上一次性徹底剝奪了我的執業資格。」
*劉士輝律師:司法局約談律師事務所負責人,要求「開」掉我*
郭飛雄(楊茂東)委託的律師劉士輝15日從所在律師事務所得知,廣州市司法局劉、朱二位處長12日約談該所主任和另一合夥人,要求事務所「開」掉劉士輝。理由是7月7日去梅州監獄會見楊茂東時,介紹信上有同去的另一事務所律師,因此當作『跨所辦案』」。
*劉士輝律師:被行政機關批准的手續如真有瑕疵,也應由行政機關負責*
劉士輝律師表示:「這一理由是『雞蛋裡挑骨頭』。按法律規定,要求必須經過上級主管部門批准才能會見當事人,本身就純粹違法,除非涉密案件。再者,把另一位律師名字寫在介紹信上,是他們指令我才寫的。第三,這是一個行政審批行為,我去會見,廣東省監獄管理局已經批准了,說明我的手續健全合法。如果其中真有瑕疵,也應由行政機關承擔責任。」
*劉士輝律師:司法局列舉我的更多「罪狀」*
劉士輝律師說,司法局向律師所主任和合夥人列舉他的「罪狀」還有:「一是拿出了我在網上發表的文章,認為敏感;二是指出我接受境外媒體採訪;三是會見獄中楊茂東,中途被中止,我起訴梅州監獄和廣東省監獄管理局;四是我代替楊茂東向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舉報楊茂東講4427328號獄警涉嫌致死人命犯罪;第五居然說我『會見時沒有談非法經營案情』。」
劉士輝律師表示:「這後一條更荒謬,我在梅州監獄會見楊茂東,總共前後不足15分鐘,正式談話也就7、8分鐘,而且5、6次被掐斷談話電話,迫不得已隔著玻璃喊,在這種情況下,事實上我們不是沒談非法經營案情,已經談了,當時只是幾句話。楊茂東說『事情過去這麼久,有關材料我一下子說不清楚,你可以向莫少平律師要案卷,然後再來寫辯護詞』,接下來他就舉報人命犯罪的事情。我會見當事人,你們本沒有監聽監視的權力,我談什麼事情,你們沒有權力過問,沒權力管,你們已經違法了,已經侵犯律師合法執業權利了!」
*郭飛雄和郭案簡況*
郭飛雄本名楊茂東,曾參與廣東太石村等維權活動和營救維權律師高智晟。2006年9月被拘捕。郭飛雄案曾因證據不足兩度「退查」。郭飛雄在看守所會見律師時陳述,遭到包括電警棍電擊生殖器的酷刑逼供,因不堪侮辱與酷刑,郭飛雄曾撞向玻璃自殺未遂。
2007年11月郭飛雄被以「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罰款四萬元人民幣。涉案是被捕之前五年出版的揭露瀋陽官場腐敗的雜誌《瀋陽政壇地震》,此事幾年前已經處理過,並且罰沒過十萬元人民幣。
郭飛雄的家人自今年4月初多次要求探視郭飛雄,被獄方拒絕後,5月20日郭飛雄的哥哥楊茂全獲准前去探視,看到郭飛雄手上有傷口及軟組織損傷。當時郭飛雄很氣憤,說「我就是請律師來,你叫姐姐給我請律師!」受郭飛雄家人委託的劉士輝律師6月4日趕往梅州監獄申請會見,獄方和上級部門無視法律,以各種藉口設障礙。
直到7月7日,廣州劉士輝、李傳忠二位律師才得以在廣東梅州監獄會見了郭飛雄。郭飛雄要求申訴,並自述因他舉報獄警將服刑人員致死,自己遭到毆打,他給律師看了傷口,談話多次被獄方阻止,直到郭飛雄被獄警強行拖走。
*劉士輝律師:「收拾」、「調理」律師的通常做法*
8 月17日,劉士輝律師談到司法局對他本人的處置:「反正最後就是要『開』了我。『開了』是個通俗的說法,法律上沒有對應名詞。按《律師法》,如果律師嚴重違法,例如向法官、檢察官行賄,如果查實,要吊銷律師執業證書,這是對律師最嚴厲的處罰。他們如果對我『吊銷』律師執業證書,或給其它行政處罰,沒有任何事實根據、法律依據和理由,只有通過這種見不得光,擺不上檯面的方式,來剝奪我的執業資格。」
記者:「到底是怎麼說的,怎麼剝奪的?」
劉士輝:「也就是司法界、律師界『收拾』、『調理』律師的通常作法,全國都差不多。就是通過司法行政部門給律師所施加壓力,迫使律師所跟律師解除聘用合同,律師再找下家的時候,因為律師轉所總要經過當地,轉出地和轉入地司法行政部門審核,通過這個『把關』,事實上是一夫當關,萬夫莫開,通過這種遙控,沒有一個律師所能夠接納這個律師。廣州此前就有唐荊陵律師、郭豔律師為例。」
*劉士輝律師:司法局問律師所主任「是保留劉士輝還是保全你們律師所?」*
劉士輝律師:「我們所主任說,那天下午,辯論了兩、三個小時,司法局兩個處長說,他們也沒有辦法,司法廳也找他們5、6次。他們對我們主任說『你是保留劉士輝,還是保全你們律師所?』這樣的壓力是任何一個律師所主任誰也承受不了的。我們主任大半生的心血,不要說他要作抉擇,我本人也不忍心讓他蒙受這麼大的損失。」
*劉士輝律師:事實上一次性剝奪了我的執業資格*
記者:「您現在面前還有什麼選擇?」
劉士輝:「週六(15日)下午告知我這麼一個事項,我們主任問他們『從我這裡出去以後,他(劉士輝)還能不能執業?』司法局的告訴他們『在廣東省內是別想執業了,』又問『除廣東省可不可以?去北京、上海?』『恐怕也很難執業了』。也就是說,事實上一次性徹底剝奪了我的執業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