亂停車還扁人 法院判賠8萬

2009年08月25日台灣
【新唐人2009年8月25日訊】(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25日電)不爽違規停車遭檢舉,揮拳洩忿要付出多少代價?一名廖姓男子因毆打檢舉他違規停車的陳姓男子,法院判賠新台幣8萬多元。

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指出,廖姓男子去年8月5日晚間,在台北市新生北路2段因違規停車,遭陳姓男子檢舉,廖姓男子不爽對方所為,揮拳毆打對方,導致被害人臉部、頸部、前胸及兩側上臂等多處挫傷。

陳姓男子因為受傷,8天無法上班,因此向法院提告,要廖姓男子賠償精神慰撫金、醫藥費、交通費、不能工作的損失,共計新台幣11萬8648元。

法官審酌被害人是大學畢業且有正當工作,被告違規停車本已不該,竟因對方檢舉而出手傷人,被害人提出慰撫金、醫藥費、交通費等請求合理,但被害人雖有驗傷單,但傷勢不影響工作,因此駁回8天薪資的請求,判決被告須賠醫藥費4500元、交通費300元、慰撫金8萬元,共計8萬4800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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