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09年8月30日訊】
我叫楊素群,女,武漢市人,今年63歲,退休,住武漢市武昌區黃鶴樓街讀書院49-1-301。
我老伴劉榮生是原省文物總店職工,由於多年積勞成疾在重病期間被湖北省文物總店無任何法律手續將他拒之門外,為此,我們訴之法院。官司經過一審、二審、發回重審、重審二審,耗時四年多,於2009年3月得到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公正判決,承認勞動關係,省文物總店賠償一切損失。然在執行期間被湖北高級人民法院用打電話的方式通知武昌區法院中止執行,一個月後下達(2009)鄂民申字第00509號裁定書,這樣做符合法律程式嗎?
該裁定書內容相互矛盾,荒唐可笑,即承認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又裁定發回再審,而且以“假設”的形式作為再審依據。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沒有證據作支撐的情況下,用“如果”假設作前提,根據上述假設的前提派生出多方面的裁定,然後用這個裁定指令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這在中國司法界純屬一笑話,為什麼?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沒有收到證明中止勞動關係的證據接受再審,本身就是錯誤的,用“假設”作為前提又指令終審法院再審更是荒唐的。該裁定稱:“本案焦點是湖北省文物總店和劉榮生之間的勞動關係……”。裁定書將本案的焦點都裁錯了,
該案全局的焦點是:劉榮生在醫療期滿亦未將病治癒,則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式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由於湖北省文物總店沒有及時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辦理其退休手續,劉榮生在文物總店之間的勞動關係,並不能因其離崗治病而自行解除或終止(法律有明確規定)。我老伴劉榮生與文物總店之間的勞動關係,是客觀存在的歷史,是一個不爭的事實,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下達裁定書充分顯示此案人治大於法治,此事於法於理都講不通。
強烈譴責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湖北省文化廳、湖北省文物總店個別領導,不講人性、不講仁義道德、不講誠信,踐踏國法,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
法律要公正,我們要生存!
此致
聯 系 人:楊素群
聯繫地址:武漢市武昌區讀書院城市花園49-1-301
郵遞區號:430060
聯繫電話:027-65031921
二○○九年八月
民事裁定書
我叫楊素群,女,武漢市人,今年63歲,退休,住武漢市武昌區黃鶴樓街讀書院49-1-301。
我老伴劉榮生是原省文物總店職工,由於多年積勞成疾在重病期間被湖北省文物總店無任何法律手續將他拒之門外,為此,我們訴之法院。官司經過一審、二審、發回重審、重審二審,耗時四年多,於2009年3月得到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公正判決,承認勞動關係,省文物總店賠償一切損失。然在執行期間被湖北高級人民法院用打電話的方式通知武昌區法院中止執行,一個月後下達(2009)鄂民申字第00509號裁定書,這樣做符合法律程式嗎?
該裁定書內容相互矛盾,荒唐可笑,即承認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又裁定發回再審,而且以“假設”的形式作為再審依據。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沒有證據作支撐的情況下,用“如果”假設作前提,根據上述假設的前提派生出多方面的裁定,然後用這個裁定指令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這在中國司法界純屬一笑話,為什麼?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沒有收到證明中止勞動關係的證據接受再審,本身就是錯誤的,用“假設”作為前提又指令終審法院再審更是荒唐的。該裁定稱:“本案焦點是湖北省文物總店和劉榮生之間的勞動關係……”。裁定書將本案的焦點都裁錯了,
該案全局的焦點是:劉榮生在醫療期滿亦未將病治癒,則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式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由於湖北省文物總店沒有及時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辦理其退休手續,劉榮生在文物總店之間的勞動關係,並不能因其離崗治病而自行解除或終止(法律有明確規定)。我老伴劉榮生與文物總店之間的勞動關係,是客觀存在的歷史,是一個不爭的事實,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下達裁定書充分顯示此案人治大於法治,此事於法於理都講不通。
強烈譴責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湖北省文化廳、湖北省文物總店個別領導,不講人性、不講仁義道德、不講誠信,踐踏國法,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
法律要公正,我們要生存!
此致
聯 系 人:楊素群
聯繫地址:武漢市武昌區讀書院城市花園49-1-301
郵遞區號:430060
聯繫電話:027-65031921
二○○九年八月
民事裁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