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09年9月20日訊】律師意見書
尊敬的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
2009年8月17日,貴院對郭泉涉嫌顛覆國家政權罪一案作出《延期審理決定書》,該文書載明的截止日期為9月18日,即延期一個月。
貴院作出該決定時所依據的法律規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
該《解釋》第157條第2項的規定:“法庭宣佈延期審理後人民檢察院在補充偵查的期限內沒有提請人民法院恢復法庭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按人民檢察院撤訴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66條規定:“依照本法第165條第二項的規定延期審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依據以上法律規定,辯護人認為:宿遷市人民檢察院在補充偵查的期限內沒有提請人民法院恢復法庭審理,人民法院應當決定按人民檢察院撤訴處理。
同時、辯護人還認為:法律應當信守,人民法院應嚴格依法辦案,不論處理任何案件都應當執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憲法原則﹔在正義的法律面前,郭泉涉嫌顛覆國家政權案也應當執行該原則。人民法院、承辦法官,切不可因各種非法干擾而違背自己對法律的責任,應當嚴格保障郭泉在法律程序上的合法權利。
據此,辯護人強烈敦請貴院立即對此案作出以下決定:本案按宿遷市人民檢察院撤回對郭泉涉嫌顛覆國家政權罪起訴處理,並依法作出裁定。
辯護人:斯偉江、郭蓮輝
二00九年九月十八日
尊敬的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
2009年8月17日,貴院對郭泉涉嫌顛覆國家政權罪一案作出《延期審理決定書》,該文書載明的截止日期為9月18日,即延期一個月。
貴院作出該決定時所依據的法律規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
該《解釋》第157條第2項的規定:“法庭宣佈延期審理後人民檢察院在補充偵查的期限內沒有提請人民法院恢復法庭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按人民檢察院撤訴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66條規定:“依照本法第165條第二項的規定延期審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依據以上法律規定,辯護人認為:宿遷市人民檢察院在補充偵查的期限內沒有提請人民法院恢復法庭審理,人民法院應當決定按人民檢察院撤訴處理。
同時、辯護人還認為:法律應當信守,人民法院應嚴格依法辦案,不論處理任何案件都應當執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憲法原則﹔在正義的法律面前,郭泉涉嫌顛覆國家政權案也應當執行該原則。人民法院、承辦法官,切不可因各種非法干擾而違背自己對法律的責任,應當嚴格保障郭泉在法律程序上的合法權利。
據此,辯護人強烈敦請貴院立即對此案作出以下決定:本案按宿遷市人民檢察院撤回對郭泉涉嫌顛覆國家政權罪起訴處理,並依法作出裁定。
辯護人:斯偉江、郭蓮輝
二00九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