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兒棄養母親 法院判返還贈與

2009年10月20日台灣
【新唐人2009年10月20日訊】(中央社記者黃旭昇台北縣19日電)蘆洲市的蔡姓老婦,擔心後半輩子無人照顧,於是和女兒協議,給付女兒購屋頭期款,再由女兒購屋照顧老母。未料女兒棄養母親,板橋地院今天判決,女兒應全數返還贈與。

判決書指出,蔡姓老婦育有4女1子,丈夫過世後獲得遺產,但她在民國96年中風,兒子卻長期一直向她要錢,為了擔心坐吃山空,後半輩子無人照料,她將存摺交給女兒保管,自己保管印章。

當兒子無法從母親處要到錢後,便把媽媽轉給其他親友照顧,接著又與姊妹對簿公堂,兒子請求給付撫養費遭拒後,棄養蔡姓老婦。

但蔡婦4個女兒也與母親個性不合,只會伸手要錢,在互踢皮球下,蔡婦無人照顧。最後,她與麼女協議,提供93萬元購屋頭期款,條件是麼女必須照顧她後半輩子。

 未料,麼女在媽媽入住半個多月後,立刻翻臉又把媽媽趕出門,逼得老媽媽只得向法院提起返還贈與訴訟。

法院認為蔡婦是以「照顧下半輩子」為贈與條件,麼女棄養形同贈與條件失效,今天判決蔡婦麼女應將蔡婦贈與全數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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