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行政院 修訂難民法草案

2009年11月19日台灣
【新唐人2009年11月19日訊】中華民國行政院在2007年通過難民法草案,但法案延宕至今都沒有三讀通過。中華民國立法院在星期三審議難民法草案,提案的行政院認為當時提出的部分條文拒絕收容大量難民,違背人權價值,因此撤回提案。並表示草案將在修改後,於12月再送立法院審議。

星期三,立法院內政、外交、國防委員會聯席審議難民法草案,受邀列席的內政部長江宜樺指出,原來的草案中,對大量難民可以拒絕入境的條文,不符合人權價值,因此提出將草案撤回修正。

內政部長 江宜樺:「國際人權兩公約的施行法,所以那個時候還沒有考慮到難民法的部分可能會有一些修訂,那有一些人權學者的研討會議上有進一步提出對原來難民法草案,規範還有不夠詳細的地方。」

原訂草案中對於因種族、宗教或者持特定政治意見等對象,可能遭受迫害的外國人,可以申請難民身份居留台灣,其中包括大陸地區人民與香港澳門居民。立委質疑行政院將草案撤回,是因為擔憂未來收容大陸異議人士會觸怒當局。

中華民國立法委員 賴清德:「擔心這個難民法裡面適用唾棄中共政權的,他門的民眾所以擔心引起中共的反彈打壓。」

對此,江宜樺強調撤回修改難民法草案是為了落實聯合國兩項人權公約以及回應人權團體的呼籲,江宜樺承諾行政院修改草案後,會在12月以前送交立法院進行審議。

新唐人亞太電視 阜東 劉姿吟 台灣臺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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