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國平:為何對《勞教規定》提違憲違法審查

2010年02月24日評論
【新唐人2010年2月24日訊】自從國際諸多媒體報導和刊登出,我們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起“對公安部《勞教規定》提違憲違法審查”一文後,在海內外引起強烈的反響,各方人士、海外華人、美籍華人、以及維權訪民都打來電話表示支持肯定,特別是各種媒體如:自由亞州、大紀元、美國之音、阿波羅、博訊、看中國、新唐人、希望之聲、維權網等等採訪和報導了我們提出的此事,其中還有國內著名的維權律師,被邀請從美國剛回來的,曾經代理郭泉一案的,代理律師郭蓮輝等三位法律界、律師界人士的肯定與關注。為此我們在此表示衷心感謝!我們更希望以上媒體和其他西方主流國際媒體,如德、英、法、西、意等國也能及時和跟蹤報到此事的後續進展情況,如能開展專題討論報導那就更好,因為在大陸幾乎每天都有維權訪民被勞教的事發生,這是一種嚴重侵犯人權的犯罪行為,裡因受到國際社會的譴責!以上就有關疑問我們作出以下解釋:

為何事擱多年再提這個《勞教規定》問題?提出的目的是什麼?以及怎麼發現這問題?事實與理由等等?首先筆者是在06年代理了一起,維權人士喬寶興的勞教案時,就發現這個《勞教規定》問題的違憲違法之處,由於種種原因被擱置了。其二是我們不是對57年的那個《勞教》它早已無效了和終止了,我們是針對那個2002年6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部《勞教》所提起的違憲違法審查健議的,我們要說明的是對於廢止和撤銷公安部的《勞教規定》,對於我們全部維權人士和訪民來說,至關重要,因“勞教”問題關係到我們每一個訪民的人身自由安全問題,它彷彿象懸在每一位訪民頭上的一把利箭和斧頭,隨時都會掉下來嚴重傷害每位訪民。為了製約政府內某些瀆職官員的隨意性,以及防止個別領導打擊報復陷害行為發生的可能性,反對濫用職權處置公民,限制對公民人身自由權利的隨意剝奪,而為此提出這個健議。

由於用這《勞教規定》處罰維權訪民的事件經常發生,使得對原本已經冤缺的維權訪民來說是難以理解的、無法接收的。這就好比一個已經受了重傷的人他的傷口很大,急需有人幫他治療和包紮,但有人卻往傷口上灑把鹽。又好比一個已掉入陷阱的人,急需有人把他救出來,但有人卻向他落井下石。讓其至於死地而後快,這就是維權訪民所走過的道路和將要面對的現實。而這《勞教規定》用在維權訪民身上就是“鹽吧”和“石頭”。據悉去年上海有三位維權訪民被勞教,他們是呂龍珍、邵滿根、鄔玉萍等,而今年剛開始就有兩位,一是曾經向法院起訴告周永康和孟建柱的訪民,童國菁、另一位是訪民單妙法、他們的人權被受到了嚴重的侵犯,所以我們都希望國際社會能引起關注、並對上海極個別領導的決定予以譴責!

《勞教》第12條,更令人無法接收的是,它明顯反映出不平等的歧視性,和地位低下的侮辱性的規定。這是另一類種族歧視,這條規定貶低大陸公民的地位和身份。看到此條我們非常氣憤和憤怒!

原本我們是準備向國內的媒體,或者是向有關部門,或者是向國家領導人反映和提出廢止《勞教》問題的。但多年來的上訪維權實踐告訴我們,在大陸無論你向全國人大也好,國務院也好,中紀委、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等也好,甚至包括胡錦濤、溫家寶等領導人,我們每月都寄掛號信給他們,但都無任何回復和結果,都是石沉大海和杳無音信。我們的冤情在“叫天天不應,呼地地不靈”的萬般無奈之下,只能走向國際媒體,投向國際社會,告向聯合國人權理事會,這都是給逼出來的無奈和不得以之舉。但經驗告訴我們凡是成為熱點和炒作的事件總會得到重視。

以往歷年都有律師、學者、法律專家、教授也提出廢除這《勞教規定》,但他們提出的要求可能存在,沒提供出法律依據,去證明這部規定的違憲違法,也沒從程序上,去證明它的規範性和違法性,也就是說:未從立法的、程序的、法律的角度去考量它的合法性,當有關部門問你廢止的法律依據是什麼時?你拿不出來怎麼辦?故也就被有關部門駁回或者拒絕,也有一種可能是提向的部門,行文的格式、規格、要求不符《立法法》的規定,故此沒有被採納和受理的結果。但不影響《勞教規定》其本身的違憲違法性,以及超越職權的違法行為。
由於勞教是一種逮捕加懲罰的綜合行為,它和犯罪服刑人的性質是一樣的,其根本目的是剝奪勞教人的人身自由權的強制行為,那麼《憲法》第37條: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因此這個《勞教規定》就沒有經過檢察院和法院。就強制剝奪他人的自由權規定和行為,就是與上述《憲法》規定相違背。而法院和檢察院只能按《憲法》、法律辦事,而不能根據某領導決定來辦事。

公安部《勞教規定》其實是一部多餘的,重疊的法規,它不但與《憲法》、《立法法》、《行政處罰法》相抵觸和違背,還與上位法的《刑法》、《行政訴訟法》相違背和抵觸,更與相應的《刑法》、《行政處罰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上位法衝突和打架,並重疊和相應的。

根據《立法法》第11規定:——“法律制定後,相應立法事項的授權終止。”也就是講《刑法》、《行政處罰法》和公安部《勞教規定》是屬於相應的立法範疇和範圍的立法事項,當之前相應的《刑法》、《行政處罰法》等法律制定後,之後的相應《勞教規定》的立法權就被終止了,立法授權的資格就沒有了。所以不是我們要把這《勞教規定》廢止和撤銷的問題,而是法律規定:終止了公安部確立和製定《勞教規定》這麼個法規。所以這個《勞教規定》從沒有發布之前就被終止了,因此《勞教規定》它那來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呢,和授權立這麼個超越憲法法律的部門法規呢。

我們要求全國人大相關部門按《立法法》第91條之規定在兩個月之內給予回復,因為勞教問題事關重大!所涉及的面廣,它對為我們維權群體提高認識,增強覺悟,推進中國社會的法治進程將起到推動作用。請關心此事的所有人士媒體試目以待!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筆者:上海台屬發明者大學老師冤民顧國平、手機:13482764772、021—54863580、

聯署人:顧國平、樂為民、顧偉平、朱根娣、姜龍英、顧延文、王強、席與芳、畢和英、張雄明、喬寶興、魏文華、王正富、俞忠歡、郭益貴、石萍、張新珍、張順寶、顧靜妮、金月花、姜龍英、沈佩蘭、施玉明、袁惠庶、、唐梅青、陶翠麗、談蘭英、許正清、 2010年2月23日於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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