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惠林:拾金不昧是「美德」

2010年10月05日評論
【新唐人2010年10月6日訊】近日,連續出現兩則登上平面媒體頭版的「拾金」事件。前一則是一位大學女生撿到學妹的現金4萬元註冊費,主動地聯絡失主明言收取30%賞金(新台幣1萬元)。後一則是一位國小五年級學童撿到5萬元,卻聽從母親平時教誨「不是自己的金錢不能拿」,將撿到的錢全數送交警局處理,歸還失主。

雖然這兩個案例,最終結局都是讓失主「失而復得」,但過程卻迥異。小學生撿到錢是立即送交警局歸還失主,乾淨俐落;更值得強調的是,該生父親罹癌,家中經濟支柱全靠母親作家庭代工,只賺取微薄收入,卻也婉拒學校的營養午餐補助,因為媽媽認為別人比他們更需要幫助。相對地,大學生還錢卻是經過一番波折,看來熟悉法律的學姊第一時間是要求「依法留三成賞金」,在失主陳情立委而將事情公諸媒體後,才因懼怕網友「人肉搜尋」而悉數歸還學妹;不過,學姊和學妹有約定,一旦學姊被網友搜尋到身分,一定會向學妹索取三成賞金。大家應該希望事件到此落幕,網友們就不要再去搜尋了,否則窮苦的學妹還得辛苦掙錢呢!

對照這兩起事件,不免讓人感慨良深,雖說是個案,但小學生和大學生的道德良知有著大差異,卻令人印象深刻。我們知道,小學生才開始接受學校教育,而大學生已領受12年以上的各級學校教育,其結果是,小學生還存有「無形的道德規範」,但大學生已被「有形的法律制約」。

在人的成長過程中,早期被教誨「拾金不昧」,不能有貪念、日常生活有良知、道德的無形約束,也被叮囑「舉頭三尺有神明」、冥冥中相信有神在監看。可是,後天的教育,尤其在功利主義盛行後,逐漸一切「向錢看」,道德良知漸漸被拋棄,就曾有學校老師在課堂公開讚美「有辦法將偽鈔用掉」的學生,於是人間也就逐漸由人所訂定的「法律」作為行為準繩。

其實,人際間不外「情、理、法」,「情」行不通,才用「理」,理講不清就用「法」,也可見大家也知道法律是低層次的「強制性」規範。看來人間每況愈下,已是普遍用有形法令來治理,借著拾回「拾金不昧是美德」,何不返本歸真回走道德之路呢?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 轉自《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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