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戶籍國民 落地簽放寬

2010年10月07日台灣
【新唐人2010年10月7日訊】(中央社記者李明宗台北7日電)內政部今天修正多項法規,包括放寬無戶籍國民臨時來台入國規定。未來只要曾持有臨人字號入國許可,可申辦落地簽入境停留30天,持中華民國護照的6萬多名無戶籍國民可受益。

內政部部務會報下午通過「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審定基準及請領辦法」條文修正案,明定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的身障類別和等級,若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無工作能力者,即可視為已經評估為無工作能力;視為無工作能力的重度以上身障被保險人,申請身障年金時,毋須再往返醫院評估工作能力。

此外,以往只有持外交或公務護照的無戶籍國民,可申請落簽來台。內政部修改相關規定,只要無戶籍國民曾持有臨人字號入國許可,即可於抵台後申辦落簽入境停留30天,目前持有中華民國護照的6萬多名無戶籍國民都可受益。

內政部表示,無戶籍國民有直系血親、配偶、兄弟姊妹或配偶之父母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得發給與護照效期相同的臨人字號入國許可,免經駐外館書面建議,便利來台手續。無戶籍國民持臨人字號入國許可者,可在台停留3個月,並得延期1次,共可在台停留6個月。

內政部也調降社工師證書執照費、社工師事務所開業執照費,由原定新台幣1000元調降為500元。

內政部並修改規定,限制曾犯人口販運罪人員擔任移民業務機構負責人及專業人員,保障移民消費者權益,先期預防人口販運案件發生,有助提升台灣保障人權國際形象。

相關話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