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0年11月9日訊】前兩天,《法治日報》報導了一起環境污染大案,引起關注。因為這個案件有好幾個“第一”:全國首例污泥污染環境案;北京市司法機關首次介入污泥污染環境案;北京環保第一大案;北京最大一起地下水保護區污染案。
10月22號上午,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何濤等五人傾倒大量污泥的行為構成了重大環境污染罪,除對首犯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並處罰金3萬元之外,另外四名涉案人都被判處緩刑或免予刑事處罰。
宣判以後,五名被告人均當庭表示服從判決。
根據公訴機關的指控,2002年至2005年間,何濤違反規定,在門頭溝永定鎮的3個砂石坑裡頭傾倒了6500噸的污泥。這些污泥含有重金屬和大量的污染物,散發出奇臭無比的有害氣體,對該地區環境造成重大污染。
中國氣象研究院專家指出,這些污泥中部分污染物超標150至200倍以上。砂石坑內也沒有做任何防滲處理,污泥所產生的高濃度滲濾液,極易滲入地下含水層,而砂石坑離永定河只有500來米,若不及時切斷污染源,後果極為嚴重
《法制日報》的記者還了解到,根據中國氣象科學研究院所做出的評估報告,僅上岸村砂石坑的治理費用至少是8000多萬元,如果加上遠期的環境污染損失費,總金額將大大超過1億元。
因此,門頭溝檢察院在此案辦理過程中以公訴機關身份,還對何濤等人提出了高達8000萬元的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要求。檢察機關提出數額如此之高的附帶民事賠償,這在北京也尚屬首次。
對這個案件,我有四點評論。
首先,對法院嚴格執法表示肯定。這相對於和犯罪分子勾結、有法不依,是一個很大的進步。其次,在這之前,隨意傾倒污泥造成環境污染的違法事件,一般都是行政處罰、罰錢了事。何濤等人在傾倒污泥的5年中,也曾經多次受到處罰。這一次依法判處徒刑,值得鼓勵。
第三,檢察機關還提出了高達8000多萬元的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要求,這也是值得肯定的。造成瞭如此嚴重的污染,也不能說判3年半徒刑加上罰款3萬,就算了事,污染的後果還得由全社會來承受。
第四,有意思的是主犯何濤在法庭上作了一個並非毫無道理的申述。他說,整個污泥處理行業都沒有具體的標準,污水處理廠付給他們的費用實際上只夠運輸費,根本沒有做所謂無害化處理和防滲漏處理的可能性。
我想他說的是實情。那麼接下來的問題就是外包傾倒高污染度污泥的單位,也就是污水處理廠,應該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為什麼不明文規定無害化處理的具體標準?再笨的人也能想明白,污水處理廠外包傾倒污泥的價錢只是個運輸費,你真讓人家把污泥再處理一遍,錢從哪裡來?
可以這樣說,如果說傾倒污泥的這些人犯了罪,那麼污水處理廠明知人家沒有處理的能力和經費,明知人家會犯罪,還把污泥交他們去傾倒,是不是也有犯罪嫌疑?
如果污水處理廠也說錢不夠,那麼錢到哪裡去了?是不是污水處理廠的上家,也就是那些產生污水、污泥的企業省下了錢,而把污染轉嫁給了整個社會?
我想,如果所有排放污水、污泥的企業都是如此行事,那就不再是一個司法機構能夠解決的問題,而是一個體制改革的問題了。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 轉自《自由亞洲電台》
10月22號上午,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何濤等五人傾倒大量污泥的行為構成了重大環境污染罪,除對首犯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並處罰金3萬元之外,另外四名涉案人都被判處緩刑或免予刑事處罰。
宣判以後,五名被告人均當庭表示服從判決。
根據公訴機關的指控,2002年至2005年間,何濤違反規定,在門頭溝永定鎮的3個砂石坑裡頭傾倒了6500噸的污泥。這些污泥含有重金屬和大量的污染物,散發出奇臭無比的有害氣體,對該地區環境造成重大污染。
中國氣象研究院專家指出,這些污泥中部分污染物超標150至200倍以上。砂石坑內也沒有做任何防滲處理,污泥所產生的高濃度滲濾液,極易滲入地下含水層,而砂石坑離永定河只有500來米,若不及時切斷污染源,後果極為嚴重
《法制日報》的記者還了解到,根據中國氣象科學研究院所做出的評估報告,僅上岸村砂石坑的治理費用至少是8000多萬元,如果加上遠期的環境污染損失費,總金額將大大超過1億元。
因此,門頭溝檢察院在此案辦理過程中以公訴機關身份,還對何濤等人提出了高達8000萬元的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要求。檢察機關提出數額如此之高的附帶民事賠償,這在北京也尚屬首次。
對這個案件,我有四點評論。
首先,對法院嚴格執法表示肯定。這相對於和犯罪分子勾結、有法不依,是一個很大的進步。其次,在這之前,隨意傾倒污泥造成環境污染的違法事件,一般都是行政處罰、罰錢了事。何濤等人在傾倒污泥的5年中,也曾經多次受到處罰。這一次依法判處徒刑,值得鼓勵。
第三,檢察機關還提出了高達8000多萬元的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要求,這也是值得肯定的。造成瞭如此嚴重的污染,也不能說判3年半徒刑加上罰款3萬,就算了事,污染的後果還得由全社會來承受。
第四,有意思的是主犯何濤在法庭上作了一個並非毫無道理的申述。他說,整個污泥處理行業都沒有具體的標準,污水處理廠付給他們的費用實際上只夠運輸費,根本沒有做所謂無害化處理和防滲漏處理的可能性。
我想他說的是實情。那麼接下來的問題就是外包傾倒高污染度污泥的單位,也就是污水處理廠,應該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為什麼不明文規定無害化處理的具體標準?再笨的人也能想明白,污水處理廠外包傾倒污泥的價錢只是個運輸費,你真讓人家把污泥再處理一遍,錢從哪裡來?
可以這樣說,如果說傾倒污泥的這些人犯了罪,那麼污水處理廠明知人家沒有處理的能力和經費,明知人家會犯罪,還把污泥交他們去傾倒,是不是也有犯罪嫌疑?
如果污水處理廠也說錢不夠,那麼錢到哪裡去了?是不是污水處理廠的上家,也就是那些產生污水、污泥的企業省下了錢,而把污染轉嫁給了整個社會?
我想,如果所有排放污水、污泥的企業都是如此行事,那就不再是一個司法機構能夠解決的問題,而是一個體制改革的問題了。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 轉自《自由亞洲電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