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0年11月10日訊】(自由亞洲電台記者林靜報導)河北大學一名女學生在校園內被車撞死的事件,經網上熱論而引起連鎖反應。山東省一間大學要求學生簽定協議書,在相關情況下不會承擔學生安全責任。學生認為校方迴避責任拒絕簽字。有律師批評校方做法缺乏承擔,令學生產生疑慮,又指出校方無權強迫學生簽定有關協議。
一篇名為「學生死活與學校無關」,有關山東建築大學強制學生簽協議書的網帖,上星期在大陸貓撲論壇、天涯論壇等多個網站不停轉載,有關網帖更附上全文照片,發帖人批評校方迴避學生安全責任。
建築大學的廊同學,接受本台訪問時表示,因事請假離校數星期,但承認同學已告知她校方要求簽署協議一事,她表示不接受校方決定。她說:我不會簽下這個協議,雖然不覺得自己會遇那些意外。
另一學生張同學指出,協議是本月初發出的,過去未有出現。她瞭解,學校現有學生兩萬多人,大部分人都簽了協議。協議一式兩份,簽字後學校、學生各保留一份。 張同學表示,身邊有不少同學對校方列出的「自保」內容感到不滿意,但怕得罪學校而不感不簽,聽說有拒絕簽署的同學甚至被老師約談。
張同學直言並無簽署有關協議,認為學校對同學的安全要有所承擔。她說:我肯定不會簽的,如果真的發生了這樣的事在學校的話,我認為一定會牽涉管理問題,這不可能全推給學生,學校總要負一點責任吧。
據瞭解,本月初山東建築大學學生工作處,向全校學生發出一份名為《山東建築大學教育管理與學生自律協議書》。當中引起同學反感的,是「協議書」第十條和第十一條的規定。內容指,包括地震、雷擊、颱風、洪水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及學生自殺、自傷等六項內容,以及第十一條規定,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造成學生人身損害的事故,學校行為並無不當的,不承擔事故責任。
本台致電該校宣傳部,工作人員李先生向本表示,學校確實制定了相關協議,目的是要提醒學生注意個人安全,校方無強迫他們簽署,而引起學生討論的相關條款,是從教育部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中原文摘錄,他否認是河北大學女學生被車撞死後,校方的自保方法。他說:那協議是自願性的,願意才簽,目的只是要學生注意一下。
記者:跟河北大學意外有關嗎?為何突然有這協議?
李先生:沒有、沒有,學校有逃避負責任?不會的。
山東方良律師事務所律師宋斌說向本台表示,建築大學所制定的協議,包括第十條和第十一條,確實在教育部 2002年頒布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中節錄出來,但他指相關的法規亦有列明學校應承擔的責任細則,但這些條款在「協議書」中隻字未提。不禁令人懷疑學校選擇性地抄錄只有利於學校內容,不利的卻沒有提,是不是在迴避責任,他認為學生有所疑慮是可以理解。他說:那是從合法的,但我認為不合理,學校和學生當中簽定的這協議當中,其沒有列出相關法規下學校要承擔的部分,那是令學生產生誤導。
宋斌又指,學生是否簽訂協議書沒有太多實際意義。因為簽字只表示認可、認同相關法律條款,即使不簽字,訴訟時也要按照現行法律法規執行。他又說,簽訂協議應遵守平等自願原則,任何一方都沒有權利強制另一方簽字。
上月16日晚上,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區公安局副局長李剛的兒子李啟銘,駕駛朋友的車輛接送朋友,在河北大學校園區內撞死一名女學生及另一名學生受傷。李啟銘被攔截後向在場公眾威嚇指他爸爸是李剛,事件引起社會轟動。
一篇名為「學生死活與學校無關」,有關山東建築大學強制學生簽協議書的網帖,上星期在大陸貓撲論壇、天涯論壇等多個網站不停轉載,有關網帖更附上全文照片,發帖人批評校方迴避學生安全責任。
建築大學的廊同學,接受本台訪問時表示,因事請假離校數星期,但承認同學已告知她校方要求簽署協議一事,她表示不接受校方決定。她說:我不會簽下這個協議,雖然不覺得自己會遇那些意外。
另一學生張同學指出,協議是本月初發出的,過去未有出現。她瞭解,學校現有學生兩萬多人,大部分人都簽了協議。協議一式兩份,簽字後學校、學生各保留一份。 張同學表示,身邊有不少同學對校方列出的「自保」內容感到不滿意,但怕得罪學校而不感不簽,聽說有拒絕簽署的同學甚至被老師約談。
張同學直言並無簽署有關協議,認為學校對同學的安全要有所承擔。她說:我肯定不會簽的,如果真的發生了這樣的事在學校的話,我認為一定會牽涉管理問題,這不可能全推給學生,學校總要負一點責任吧。
據瞭解,本月初山東建築大學學生工作處,向全校學生發出一份名為《山東建築大學教育管理與學生自律協議書》。當中引起同學反感的,是「協議書」第十條和第十一條的規定。內容指,包括地震、雷擊、颱風、洪水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及學生自殺、自傷等六項內容,以及第十一條規定,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造成學生人身損害的事故,學校行為並無不當的,不承擔事故責任。
本台致電該校宣傳部,工作人員李先生向本表示,學校確實制定了相關協議,目的是要提醒學生注意個人安全,校方無強迫他們簽署,而引起學生討論的相關條款,是從教育部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中原文摘錄,他否認是河北大學女學生被車撞死後,校方的自保方法。他說:那協議是自願性的,願意才簽,目的只是要學生注意一下。
記者:跟河北大學意外有關嗎?為何突然有這協議?
李先生:沒有、沒有,學校有逃避負責任?不會的。
山東方良律師事務所律師宋斌說向本台表示,建築大學所制定的協議,包括第十條和第十一條,確實在教育部 2002年頒布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中節錄出來,但他指相關的法規亦有列明學校應承擔的責任細則,但這些條款在「協議書」中隻字未提。不禁令人懷疑學校選擇性地抄錄只有利於學校內容,不利的卻沒有提,是不是在迴避責任,他認為學生有所疑慮是可以理解。他說:那是從合法的,但我認為不合理,學校和學生當中簽定的這協議當中,其沒有列出相關法規下學校要承擔的部分,那是令學生產生誤導。
宋斌又指,學生是否簽訂協議書沒有太多實際意義。因為簽字只表示認可、認同相關法律條款,即使不簽字,訴訟時也要按照現行法律法規執行。他又說,簽訂協議應遵守平等自願原則,任何一方都沒有權利強制另一方簽字。
上月16日晚上,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區公安局副局長李剛的兒子李啟銘,駕駛朋友的車輛接送朋友,在河北大學校園區內撞死一名女學生及另一名學生受傷。李啟銘被攔截後向在場公眾威嚇指他爸爸是李剛,事件引起社會轟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