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0年11月23日訊】美國《外交政策》雜誌兩年前刊登的一篇文章,這兩天突然又開始在網上熱傳,到底是甚麼內容引起了網友的重新關注?我們一起來看看。
這篇名為《10條最糟糕的中國法律》的文章,於2008年8月18號刊登在美國《外交政策》雜誌上,大陸網友阮一峰兩天後在自己的博客上發表了中文譯文。當時有一些網友在文章後留言評論,但是文章並沒有引起廣泛關注。直到最近兩天,才開始突然在網上廣泛流傳。
文章作者列出了中國法律中有關言論自由、社會等級、網絡審查、司法獨立、私有財產、宗教團體、異見人士、消費者權益、個人信息傳播的10條法律條文,並逐條分析它的社會危害。
“10條最糟糕的中國法律”第一條是:《刑法》第105條,作者說,“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5條規定,公民有言論自由。但是,由於《刑法》第105條的規定,使得政府可以合法的壓制所有的批評。許多批評政府的人,最終都以‘顛覆罪’被起訴。”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國務院292號令)的第四條、第九條、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排在第三位,文章說,禁止網站發佈所謂“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信息,這種模糊的寫法實際上就是規定了政府對互聯網的審查制度。同時,由於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ISP)必須對網站內容負責,使得自我審查(self-censorship)廣為流行。
而被作者認為授予政府剝奪私有財產權力的《物權法》第四十二條則排在第五。這條法律的條文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政府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或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文章說,在實際操作中,政府或者開發商為了商業利益,常常濫用這一條規定。許多農民因為土地被政府徵收,而淪為徹底的一無所有。
排在第六的是《宗教事務條例》(國務院426號令),作者認為這個條例的第六條和第十三條,規定了政府可以自行確定宗教團體的合法性,而第三條中“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的模糊寫法,使得政府有了任意干預宗教的合法藉口。
其他被列入中國最糟糕法律的條文還包括:採用居住地將公民分類,人為製造不同的社會經濟等級的《戶口登記條例》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的第三條;以及《國家安全法》第四條;和《工會法》。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第三條,規定了立法機關必須服從黨的領導,取消了立法機關的獨立性。《工會法》則規定全中國只有一個合法工會——中華全國總工會;而《國家安全法》第四條,以所謂 “陰謀顛覆政府,分裂國家,推翻社會主義制度”或 “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祕密”為罪名,打擊異見人士。
排在“10條最糟糕的中國法律”最後的是《突發事件應對法》的第五十三和五十四條,作者說,這二條法律實際上剝奪了個人傳播信息的權利,將信息的傳播權全部交給政府。在現實中,它為地方政府控制媒體,提供了合法藉口。許多煤礦和工業事故的消息,都是因為所謂“破壞社會穩定”,而被拖延公開或隱瞞,導致重大傷亡。
新唐人記者周玉林、李璐綜合報導。
這篇名為《10條最糟糕的中國法律》的文章,於2008年8月18號刊登在美國《外交政策》雜誌上,大陸網友阮一峰兩天後在自己的博客上發表了中文譯文。當時有一些網友在文章後留言評論,但是文章並沒有引起廣泛關注。直到最近兩天,才開始突然在網上廣泛流傳。
文章作者列出了中國法律中有關言論自由、社會等級、網絡審查、司法獨立、私有財產、宗教團體、異見人士、消費者權益、個人信息傳播的10條法律條文,並逐條分析它的社會危害。
“10條最糟糕的中國法律”第一條是:《刑法》第105條,作者說,“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5條規定,公民有言論自由。但是,由於《刑法》第105條的規定,使得政府可以合法的壓制所有的批評。許多批評政府的人,最終都以‘顛覆罪’被起訴。”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國務院292號令)的第四條、第九條、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排在第三位,文章說,禁止網站發佈所謂“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信息,這種模糊的寫法實際上就是規定了政府對互聯網的審查制度。同時,由於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ISP)必須對網站內容負責,使得自我審查(self-censorship)廣為流行。
而被作者認為授予政府剝奪私有財產權力的《物權法》第四十二條則排在第五。這條法律的條文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政府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或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文章說,在實際操作中,政府或者開發商為了商業利益,常常濫用這一條規定。許多農民因為土地被政府徵收,而淪為徹底的一無所有。
排在第六的是《宗教事務條例》(國務院426號令),作者認為這個條例的第六條和第十三條,規定了政府可以自行確定宗教團體的合法性,而第三條中“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的模糊寫法,使得政府有了任意干預宗教的合法藉口。
其他被列入中國最糟糕法律的條文還包括:採用居住地將公民分類,人為製造不同的社會經濟等級的《戶口登記條例》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的第三條;以及《國家安全法》第四條;和《工會法》。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第三條,規定了立法機關必須服從黨的領導,取消了立法機關的獨立性。《工會法》則規定全中國只有一個合法工會——中華全國總工會;而《國家安全法》第四條,以所謂 “陰謀顛覆政府,分裂國家,推翻社會主義制度”或 “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祕密”為罪名,打擊異見人士。
排在“10條最糟糕的中國法律”最後的是《突發事件應對法》的第五十三和五十四條,作者說,這二條法律實際上剝奪了個人傳播信息的權利,將信息的傳播權全部交給政府。在現實中,它為地方政府控制媒體,提供了合法藉口。許多煤礦和工業事故的消息,都是因為所謂“破壞社會穩定”,而被拖延公開或隱瞞,導致重大傷亡。
新唐人記者周玉林、李璐綜合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