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1年2月23日訊】2005年12月23日,廣西防城港市沁圓物業有限公司(註冊資金50萬元)與廣西防城港市天勤房地產有限公司(註冊資金100萬元)簽訂了防城港市港口區《金灣花園前期物業管理協議書》、2006年4月12日簽訂了《金灣花園前期物業管理合同》。雙方簽訂協議書是為了房地產公司能領導小區房屋預售證,並口頭由約定天勤房地產公司撥給沁圓物業公司6萬元前期物業管理開辦費(其它外地物業公司曾來協商過該小區的前期物業管理,但都要求開辦費8.5萬元以上)但直到2006年4月12日簽訂合同時一直不給支付,物業公司多次催付但市建規委房產科長潘毅出面干預說:「你們的要的開辦費要到小區業主入夥後才支付,到時他們(天勤房地產公司)不給你們再找我。」
按前期物業管理的相關規定和雙方約定,從簽訂協議書之日起,物業公司全程跟進該小區的建設。由於該小區是吹沙填海開發的小區,按規定打樁深度要在 12--13米,但只打5--6米,市質監部門曾三次勒令停工整改,但卻有潘毅科長全程操縱過關。在施工中,用小型號鋼筋頂替規定型號鋼筋、用劣質鋼筋代替合格鋼筋、減少承重樑柱的鋼筋數量、用海砂(咸砂)代替河沙(淡砂)、用生磚代替熟磚、用是小水泥(收購防城港市港務局被水淋過結塊失效的水泥)代替合格水泥等等違法行為目的是為減少成本。整個小區不安裝消防設施(據該小區負責技術和施工的天勤房地產公司副總經理楊中軍說「用三十萬元買通消防領導免得按規定投入九十多萬元的消防設施」,目前該小區還沒有任何消防設施.特別是該小區沒竣工時就整體下沉(最大下沉是北面承重牆垂直下沉33厘米,現在走進小區就能看到)。
在開發商天勤凡地產公司與業主簽訂的《金灣小區商品房買賣合同》(該小區開發商與業主簽訂了兩個版本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其中海關和建設銀行的業主合同條款與其他業主的合同不同,所享受的權利也不同)中約定交房日期是2007年1月3日,卻到2007 年3月5日才「試」交房,業主對該小區三次驗收不合格進行質問(後來還是潘毅科長並由市建規委副主任羅慶珍出面用全壓質監部門通過了竣工驗收),整體下沉和沒有消防設施等問題向市建規委投訴,同時不接房。
此時,開發商與市建規委領導勾結,由副主任羅慶珍和科長潘毅親自出面強令壓物業公司要物業公司接過小區的鑰匙直接與業主交房,另外由開發商通所有業主如不接房將視為自動放棄。開發商目的是要趁機把責任轉移給物業公司,並製造事端出物業公司的難題。由於他們害怕物業公司站在業主一邊,一旦他們坑害業主的違法行為敗露就會走向被動乃至被追究法律責任,故由市建規委主任梁太偉、副主任羅慶珍、房產科長潘毅、副科長盧春陽、天勤房地產公司總經理潘禮起、副總經理楊中軍密謀買通了派出所領導、市公安局副局長朱有旺和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兼市公安局局長倪耀忠,便明目張膽地搶劫沁圓物業公司。由楊中軍牽頭找當地黑社會,潘禮起(天勤房地產公司總經理)出錢,市建規委領導坐陣,市政法委領導和市公安局領導當保護傘,公然不分白天黑夜跟蹤、攔截、刀槍上陣,多則上百人乃至幾百人,少則十來人,多次打上物業公司總經理黃銳和物業公司保安與及工作人員,把人抓到派出所卻不處理即時放人。
2007年5月8日,趁黃銳經理出差之機,天勤房地產公司總經理潘禮起、副總經理楊中軍另找黑社會人員闖進金灣小區打傷正在值班的保安李廣能人,砸爛沁圓物業公司辦公桌、保安休息床、電腦、監視器等,搶走辦公用具、資料、音響等,報案公安不管。2007年5月11日早上6.30分,物業公司經理黃銳回到金灣花園自己家卻在小區大門口被攔住不給進小區,當黃銳要報警後,才讓黃銳回家。7點後潘禮起實現組織好的一夥不明真相的人強硬闖進黃銳家辱罵毆打黃銳,有幾個女人不停往黃銳身上吐口水。報案公安不管。隨後一伙人大打出手打傷黃銳及其工作人員,報案派出所到現場看一下就走了。
之後,公安、法院、市政法委一直在當他們的保護傘,檢察院立案卻不能查。潘禮起、楊中軍一夥與涉案的公安人員形成黑白兩道同時追殺黃銳至今已四年之久,致使黃銳有家不能歸,長期流落他鄉。而沁圓物業公司與天勤房地產簽訂的《金灣花園前期物業管理合同》至今有效,該小區至今還是前期物業管理。
與此同時,天琴房地產公司非法扣押不辦理黃銳在金灣花園的一套私人房屋產權證,黃銳起訴到法院,法院在黃銳申請強制執行時,防城港市港口區法院卻非法通知辦證部門不準辦理黃銳的房屋產權證。潘禮起、揚中軍在強霸佔金灣花園管制四個月後,於2007年9月由市建規委非法特批天勤房地產公司屬下的「卓越物業公司」管制金灣花園。潘禮起派桌越物業公司經理黃添帶人撬壞黃銳家大門,隨意進黃銳家偷走財物,報案公安不出警,市電視台陳記者現場採訪被他們歐打卻不了了之,原轄區派出所長李善都在電話裡回答黃銳說「他們為什麼要偷你的?為什麼不偷別人的?」檢察院調查派出所時,派出所領導卻說「黃銳還欠他們20萬元,黃銳攜款20萬元逃跑」。
黃銳以刑事附帶民事六次起訴潘禮起、楊中軍、潘毅一夥勾結黑社會搶劫沁圓物業公司和侮辱、誹謗、綁架、毆打黃銳以及長期追殺黃銳,防城港市港口區法院立案庭長劉慶榮說「你改為民事起訴交訴訟費就可以立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我們不能立案。」之後,黃銳找檢察院申訴後,檢察院過問後,劉慶榮說「可以接案。」但法院不立案。六個月後,黃銳找法院立案庭庭長劉慶榮查問時,他說「我們算是立案了,但有一部分材料要轉給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公安機關一直沒有送材料來給我們。」後來得知他們把材料轉到當地黑社會頭目何大海(又名:何要斌)手裡,只要黃銳已出現在防城港市,無論白天黑夜都有少則十多人,多則幾十人圍追堵截黃銳。檢察院的同志對黃銳說「大家都知道你的事了,你要注意安全啊,特別是晚上,千萬不要出來,我們的同志也經常輿論到你,可我們同情也愛莫能助啊。」就連和我一起法律系畢業(我是該系的班長)的幾個同學在防城港市中級法院當庭長開始說要為我主持公正的,但後來卻躲起來不敢見我了。後來,我多次申訴卻無用了。法院還非法卡住不准我辦理我2006年在金灣花園(在市建設銀行貸款)購買的一套房屋的產權證。現在這套房子我不敢回去住,被潘禮起派人撬壞門鎖和門眼,並用海水(鹹水)灌進門鎖裡完全生了銹,把門撬壞了經常進我家裡,把之前的東西都盜完了,報案公安不管,派出所一個自稱姓江的在電話裡對黃銳說「你報案就來派出所啊,你來派出所說清楚是什麼原因在說」。
由於我一直在申訴,同時舉報防城港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兼市公安局長倪耀忠、公安局副局長朱有旺,最近他們卸任公安局長副局長後,倪耀忠繼續任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朱有旺任市政法委副書記,他們對我懷恨在心,要製造假案冤案對我下毒手,目的是要殺人滅口。他們指示港口區公安分局由梁副局長牽頭,派出所周所長直接操作偽造證據,威脅黃銳的手下(原沁圓物業公司的員工和保安)做假材料誣陷黃銳,同時做好筆錄簽好黃銳的名字說黃銳有精神病去找黃銳的前妻(已經離婚七年了,毫無瓜葛了)代替簽字,還說她不配合。在國民黨時期說有白色恐怖,現在這裡就是黑白恐怖!在這裡,公安機關內部有這麼的一些專門害人殺人的「警察」,應該稱他們為「吃人警察」!
我作為沁圓物業公司的法人代表提出如下要求:
1、市建規委立即糾正對沁圓物業公司及對金灣花園做出的所有錯誤決定,立即恢復防城港市沁圓物業公司在金灣花園的合法物業管理服務(該小區目前還是前期物業管理)。
2、卓越物業公司必須把非法在金灣花園收取的至今6年的物業費車輛管理費等費用(共計230萬元)移交給沁圓物業公司。
3、楊中軍、潘禮起搶劫沁圓物業公司並肆意誹謗沁圓物業公司及其法人代表黃銳,已經給沁圓物業公司名譽造成巨大損失,同時,長期性地侮辱、誹謗、追殺黃銳致使黃銳至今有家不能歸,給黃銳的人身安全造成極大威脅和給黃銳的名譽造成極大的損害;以此同時,造成沁圓物業公司長期不能營業和給沁圓物業公司全體員工巨極大損失。因此,楊中軍、潘禮起、潘毅應負完全責任,必須雙倍賠償沁圓物業公司六年來的經濟損失360萬元(360萬元的兩倍);同時賠償黃銳的精神損失120萬元和名譽損失60萬元。
4、要求公安機關對楊中軍、潘禮起等黑社會頭目繩之以法。
5、公安機關有關人員蓄意誹謗黃銳,並設下圈套想殺黃銳滅口,對黃銳的人身安全構成死亡威脅,對黃銳的名譽造成極大損害,必須賠償精神損失費和名譽損失費180萬元。
廣西防城港市沁圓物業公司
法人代表: 黃 銳
2011年2月22日
按前期物業管理的相關規定和雙方約定,從簽訂協議書之日起,物業公司全程跟進該小區的建設。由於該小區是吹沙填海開發的小區,按規定打樁深度要在 12--13米,但只打5--6米,市質監部門曾三次勒令停工整改,但卻有潘毅科長全程操縱過關。在施工中,用小型號鋼筋頂替規定型號鋼筋、用劣質鋼筋代替合格鋼筋、減少承重樑柱的鋼筋數量、用海砂(咸砂)代替河沙(淡砂)、用生磚代替熟磚、用是小水泥(收購防城港市港務局被水淋過結塊失效的水泥)代替合格水泥等等違法行為目的是為減少成本。整個小區不安裝消防設施(據該小區負責技術和施工的天勤房地產公司副總經理楊中軍說「用三十萬元買通消防領導免得按規定投入九十多萬元的消防設施」,目前該小區還沒有任何消防設施.特別是該小區沒竣工時就整體下沉(最大下沉是北面承重牆垂直下沉33厘米,現在走進小區就能看到)。
在開發商天勤凡地產公司與業主簽訂的《金灣小區商品房買賣合同》(該小區開發商與業主簽訂了兩個版本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其中海關和建設銀行的業主合同條款與其他業主的合同不同,所享受的權利也不同)中約定交房日期是2007年1月3日,卻到2007 年3月5日才「試」交房,業主對該小區三次驗收不合格進行質問(後來還是潘毅科長並由市建規委副主任羅慶珍出面用全壓質監部門通過了竣工驗收),整體下沉和沒有消防設施等問題向市建規委投訴,同時不接房。
此時,開發商與市建規委領導勾結,由副主任羅慶珍和科長潘毅親自出面強令壓物業公司要物業公司接過小區的鑰匙直接與業主交房,另外由開發商通所有業主如不接房將視為自動放棄。開發商目的是要趁機把責任轉移給物業公司,並製造事端出物業公司的難題。由於他們害怕物業公司站在業主一邊,一旦他們坑害業主的違法行為敗露就會走向被動乃至被追究法律責任,故由市建規委主任梁太偉、副主任羅慶珍、房產科長潘毅、副科長盧春陽、天勤房地產公司總經理潘禮起、副總經理楊中軍密謀買通了派出所領導、市公安局副局長朱有旺和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兼市公安局局長倪耀忠,便明目張膽地搶劫沁圓物業公司。由楊中軍牽頭找當地黑社會,潘禮起(天勤房地產公司總經理)出錢,市建規委領導坐陣,市政法委領導和市公安局領導當保護傘,公然不分白天黑夜跟蹤、攔截、刀槍上陣,多則上百人乃至幾百人,少則十來人,多次打上物業公司總經理黃銳和物業公司保安與及工作人員,把人抓到派出所卻不處理即時放人。
2007年5月8日,趁黃銳經理出差之機,天勤房地產公司總經理潘禮起、副總經理楊中軍另找黑社會人員闖進金灣小區打傷正在值班的保安李廣能人,砸爛沁圓物業公司辦公桌、保安休息床、電腦、監視器等,搶走辦公用具、資料、音響等,報案公安不管。2007年5月11日早上6.30分,物業公司經理黃銳回到金灣花園自己家卻在小區大門口被攔住不給進小區,當黃銳要報警後,才讓黃銳回家。7點後潘禮起實現組織好的一夥不明真相的人強硬闖進黃銳家辱罵毆打黃銳,有幾個女人不停往黃銳身上吐口水。報案公安不管。隨後一伙人大打出手打傷黃銳及其工作人員,報案派出所到現場看一下就走了。
之後,公安、法院、市政法委一直在當他們的保護傘,檢察院立案卻不能查。潘禮起、楊中軍一夥與涉案的公安人員形成黑白兩道同時追殺黃銳至今已四年之久,致使黃銳有家不能歸,長期流落他鄉。而沁圓物業公司與天勤房地產簽訂的《金灣花園前期物業管理合同》至今有效,該小區至今還是前期物業管理。
與此同時,天琴房地產公司非法扣押不辦理黃銳在金灣花園的一套私人房屋產權證,黃銳起訴到法院,法院在黃銳申請強制執行時,防城港市港口區法院卻非法通知辦證部門不準辦理黃銳的房屋產權證。潘禮起、揚中軍在強霸佔金灣花園管制四個月後,於2007年9月由市建規委非法特批天勤房地產公司屬下的「卓越物業公司」管制金灣花園。潘禮起派桌越物業公司經理黃添帶人撬壞黃銳家大門,隨意進黃銳家偷走財物,報案公安不出警,市電視台陳記者現場採訪被他們歐打卻不了了之,原轄區派出所長李善都在電話裡回答黃銳說「他們為什麼要偷你的?為什麼不偷別人的?」檢察院調查派出所時,派出所領導卻說「黃銳還欠他們20萬元,黃銳攜款20萬元逃跑」。
黃銳以刑事附帶民事六次起訴潘禮起、楊中軍、潘毅一夥勾結黑社會搶劫沁圓物業公司和侮辱、誹謗、綁架、毆打黃銳以及長期追殺黃銳,防城港市港口區法院立案庭長劉慶榮說「你改為民事起訴交訴訟費就可以立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我們不能立案。」之後,黃銳找檢察院申訴後,檢察院過問後,劉慶榮說「可以接案。」但法院不立案。六個月後,黃銳找法院立案庭庭長劉慶榮查問時,他說「我們算是立案了,但有一部分材料要轉給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公安機關一直沒有送材料來給我們。」後來得知他們把材料轉到當地黑社會頭目何大海(又名:何要斌)手裡,只要黃銳已出現在防城港市,無論白天黑夜都有少則十多人,多則幾十人圍追堵截黃銳。檢察院的同志對黃銳說「大家都知道你的事了,你要注意安全啊,特別是晚上,千萬不要出來,我們的同志也經常輿論到你,可我們同情也愛莫能助啊。」就連和我一起法律系畢業(我是該系的班長)的幾個同學在防城港市中級法院當庭長開始說要為我主持公正的,但後來卻躲起來不敢見我了。後來,我多次申訴卻無用了。法院還非法卡住不准我辦理我2006年在金灣花園(在市建設銀行貸款)購買的一套房屋的產權證。現在這套房子我不敢回去住,被潘禮起派人撬壞門鎖和門眼,並用海水(鹹水)灌進門鎖裡完全生了銹,把門撬壞了經常進我家裡,把之前的東西都盜完了,報案公安不管,派出所一個自稱姓江的在電話裡對黃銳說「你報案就來派出所啊,你來派出所說清楚是什麼原因在說」。
由於我一直在申訴,同時舉報防城港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兼市公安局長倪耀忠、公安局副局長朱有旺,最近他們卸任公安局長副局長後,倪耀忠繼續任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朱有旺任市政法委副書記,他們對我懷恨在心,要製造假案冤案對我下毒手,目的是要殺人滅口。他們指示港口區公安分局由梁副局長牽頭,派出所周所長直接操作偽造證據,威脅黃銳的手下(原沁圓物業公司的員工和保安)做假材料誣陷黃銳,同時做好筆錄簽好黃銳的名字說黃銳有精神病去找黃銳的前妻(已經離婚七年了,毫無瓜葛了)代替簽字,還說她不配合。在國民黨時期說有白色恐怖,現在這裡就是黑白恐怖!在這裡,公安機關內部有這麼的一些專門害人殺人的「警察」,應該稱他們為「吃人警察」!
我作為沁圓物業公司的法人代表提出如下要求:
1、市建規委立即糾正對沁圓物業公司及對金灣花園做出的所有錯誤決定,立即恢復防城港市沁圓物業公司在金灣花園的合法物業管理服務(該小區目前還是前期物業管理)。
2、卓越物業公司必須把非法在金灣花園收取的至今6年的物業費車輛管理費等費用(共計230萬元)移交給沁圓物業公司。
3、楊中軍、潘禮起搶劫沁圓物業公司並肆意誹謗沁圓物業公司及其法人代表黃銳,已經給沁圓物業公司名譽造成巨大損失,同時,長期性地侮辱、誹謗、追殺黃銳致使黃銳至今有家不能歸,給黃銳的人身安全造成極大威脅和給黃銳的名譽造成極大的損害;以此同時,造成沁圓物業公司長期不能營業和給沁圓物業公司全體員工巨極大損失。因此,楊中軍、潘禮起、潘毅應負完全責任,必須雙倍賠償沁圓物業公司六年來的經濟損失360萬元(360萬元的兩倍);同時賠償黃銳的精神損失120萬元和名譽損失60萬元。
4、要求公安機關對楊中軍、潘禮起等黑社會頭目繩之以法。
5、公安機關有關人員蓄意誹謗黃銳,並設下圈套想殺黃銳滅口,對黃銳的人身安全構成死亡威脅,對黃銳的名譽造成極大損害,必須賠償精神損失費和名譽損失費180萬元。
廣西防城港市沁圓物業公司
法人代表: 黃 銳
2011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