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關於在最高法院門前靜坐抗議最高人民法院不受理申請人起訴和申訴的申請書
申請人:
孫樹仁:男,漢族,身份證:372801194403030014,
住址:山東省臨沂市蘭山區陵園前街4號1號樓2單元301室,
聯繫電話:15063294476
孫成亮:男,漢族,身份證:372801195911030015
住址;山東省臨沂市蘭山區東北園居委,
聯繫電話:15854962896
王汝蘭:女,漢族,身份證:372801194112260629,
住址:山東省臨沂市蘭山區蘭山體委家屬院1單元5樓,
聯繫電話:0539--8799048
魏蘭玉:女,漢族,身份證:372801195011080228
住址:山東省臨沂市蘭山區顧家園居委226號
聯繫電話:13954927979
魏秀芬:女,漢族,身份證:37280119310129002
住址;山東省臨沂市蘭山區平安路農機小區8號樓2單元501室
聯繫電話:13953902965
負責人:孫樹仁,男,65歲,漢族,個體職業者
住址:山東省臨沂市蘭山區煤山居委
電話:15063294476
使用橫幅:
1、最高人民法院不受理申請人的申訴是對法律的不恭。
2、強烈要求受訴法院依照《人民法院審判紀律處分辦法》第22條規定的:違反法律規定,擅自對應該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的主管法官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口號:
1、沒有程序正義,便沒有司法公正。
2、只有程序公正,才有司法公正。
集會日期:2009年6月1日至30日,每天8時-17時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不服山東省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決定書,於2008年2月先後通過郵局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立案庭遞交了行政起訴書,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收到起訴書至今,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不予受理,違反了《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也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受訴人民法院在7日內既不立案,又不裁定的,起訴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或者起訴的具體規定。
依據上述規定,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裁定不予受理的行為,一部分申請人通過郵局向最高人民法院遞交了起訴書;一部分申請人通過郵局向最高人民法院遞交了申訴書。申請人的起訴書和申訴書寄給最高人民法院後,如泥牛入海,至今無影無息。申請人依法起訴,受訴法院置之不理,依法向受訴法院的上級法院起訴或申訴,最高人民法院身為受訴法院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竟和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一樣視行政案件立案程序如兒戲,正是因最高人民法院失職和監督不力所致。最高人民法院對申請人的申訴敷衍推諉致使申請人的行政起訴權至今得不到伸張,更有損法律的權威和尊嚴。
申請人的行政起訴權得不到實施,不符合我國行政案件立案程序的法律規定。根據《集會遊行示威法》和《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申請人依法申請在最高法院門前靜坐,抗議最高人民法院違反行政案件立案程序的規定,引起社會對申請人合法行政起訴權的關注,形成輿論壓力,促使最高人民法院自查自糾,確保行政立案程序依法實施。為此,特呈報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總隊依《集會遊行示威法》和《行政許可法》的有關具體規定,審查、許可為盼。
此致
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總隊
申請人:
2009年5月25日
2.關於在最高法院門前靜坐抗議最高人民法院不受理申請人起訴的申請書
申請人:孫樹仁:男,漢族,身份證:372801194403030014,
住址:山東省臨沂市蘭山區陵園前街4號1號樓2單元301室,
聯繫電話:15063294476
使用橫幅:
1、最高人民法院不受理申請人的申訴是對法律的不恭。
2、強烈要求受訴法院依照《人民法院審判紀律處分辦法》第22條規定的:違反法律規定,擅自對應該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的主管法官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口號:
1、沒有程序正義,便沒有司法公正。
2、只有程序公正,才有司法公正。
靜坐日期:2009年6月1日至30日,每天8時-17時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不服山東省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決定書,於2008年2月通過郵局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立案庭遞交了行政起訴書,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收到起訴書至今,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不予受理,違反了《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也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受訴人民法院在7日內既不立案,又不裁定的,起訴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或者起訴的具體規定。
依據上述規定,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裁定不予受理的行為,申請人通過郵局向最高人民法院遞交了起訴書;申請人的起訴書寄給最高人民法院後,如泥牛入海,至今無影無息。申請人依法起訴,受訴法院置之不理,依法向受訴法院的上級法院起訴或申訴,最高人民法院身為受訴法院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竟和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一樣視行政案件立案程序如兒戲,正是因最高人民法院失職和監督不力所致。最高人民法院對申請人的申訴敷衍推諉致使申請人的行政起訴權至今得不到伸張,更有損法律的權威和尊嚴。
申請人的行政起訴權得不到實施,不符合我國行政案件立案程序的法律規定。根據《集會遊行示威法》和《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申請人依法申請在最高法院門前靜坐,抗議最高人民法院違反行政案件立案程序的規定,引起社會對申請人合法行政起訴權的關注,形成輿論壓力,促使最高人民法院自查自糾,確保行政立案程序依法實施。為此,特呈報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總隊依《集會遊行示威法》和《行政許可法》的有關具體規定,審查、許可為盼。
此致
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總隊
申請人:
2009年5月25日
3.關於在最高法院門前靜坐抗議最高人民法院不受理申請人起訴的申請書
申請人:孫成亮:男,漢族,身份證:372801195911030015
住址;山東省臨沂市蘭山區東北園居委,
聯繫電話:15854962896
使用橫幅:
1、最高人民法院不受理申請人的申訴是對法律的不恭。
2、強烈要求受訴法院依照《人民法院審判紀律處分辦法》第22條規定的:違反法律規定,擅自對應該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的主管法官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口號:
1、沒有程序正義,便沒有司法公正。
2、只有程序公正,才有司法公正。
靜坐日期:2009年6月1日至30日,每天8時-17時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不服山東省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決定書,於2008年2月通過郵局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立案庭遞交了行政起訴書,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收到起訴書至今,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不予受理,違反了《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也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受訴人民法院在7日內既不立案,又不裁定的,起訴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或者起訴的具體規定。
依據上述規定,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裁定不予受理的行為,申請人通過郵局向最高人民法院遞交了起訴書;申請人的起訴書和申訴書寄給最高人民法院後,如泥牛入海,至今無影無息。申請人依法起訴,受訴法院置之不理,依法向受訴法院的上級法院起訴或申訴,最高人民法院身為受訴法院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竟和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一樣視行政案件立案程序如兒戲,正是因最高人民法院失職和監督不力所致。最高人民法院對申請人的申訴敷衍推諉致使申請人的行政起訴權至今得不到伸張,更有損法律的權威和尊嚴。
申請人的行政起訴權得不到實施,不符合我國行政案件立案程序的法律規定。根據《集會遊行示威法》和《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申請人依法申請在最高法院門前靜坐,抗議最高人民法院違反行政案件立案程序的規定,引起社會對申請人合法行政起訴權的關注,形成輿論壓力,促使最高人民法院自查自糾,確保行政立案程序依法實施。為此,特呈報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總隊依《集會遊行示威法》和《行政許可法》的有關具體規定,審查、許可為盼。
此致
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總隊
申請人:
2009年5月25日
4.關於在最高法院門前靜坐抗議最高人民法院不受理申請人起訴的申請書
申請人:魏蘭玉:女,漢族,身份證:3728011950=======
住址:山東省臨沂市蘭山區顧家園居委226號
聯繫電話:13954927979
申請人:魏秀芬:女,漢族,身份證:37280119310129002
住址;山東省臨沂市蘭山區平安路農機小區8號樓2單元501室
聯繫電話:13954927979
使用橫幅:
1、最高人民法院不受理申請人的申訴是對法律的不恭。
2、強烈要求受訴法院依照《人民法院審判紀律處分辦法》第22條規定的:違反法律規定,擅自對應該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的主管法官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口號:
1、沒有程序正義,便沒有司法公正。
2、只有程序公正,才有司法公正。
靜坐日期:2009年6月1日至30日,每天8時-17時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不服山東省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決定書,於2008年2月通過郵局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立案庭遞交了行政起訴書,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收到起訴書至今,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不予受理,違反了《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也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受訴人民法院在7日內既不立案,又不裁定的,起訴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或者起訴的具體規定。
依據上述規定,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裁定不予受理的行為,申請人通過郵局向最高人民法院遞交了起訴書;申請人的起訴書和申訴書寄給最高人民法院後,如泥牛入海,至今無影無息。申請人依法起訴,受訴法院置之不理,依法向受訴法院的上級法院起訴或申訴,最高人民法院身為受訴法院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竟和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一樣視行政案件立案程序如兒戲,正是因最高人民法院失職和監督不力所致。最高人民法院對申請人的申訴敷衍推諉致使申請人的行政起訴權至今得不到伸張,更有損法律的權威和尊嚴。
申請人的行政起訴權得不到實施,不符合我國行政案件立案程序的法律規定。根據《集會遊行示威法》和《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申請人依法申請在最高法院門前靜坐,抗議最高人民法院違反行政案件立案程序的規定,引起社會對申請人合法行政起訴權的關注,形成輿論壓力,促使最高人民法院自查自糾,確保行政立案程序依法實施。為此,特呈報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總隊依《集會遊行示威法》和《行政許可法》的有關具體規定,審查、許可為盼。
此致
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總隊
申請人:
2009年5月25日
申請人:
孫樹仁:男,漢族,身份證:372801194403030014,
住址:山東省臨沂市蘭山區陵園前街4號1號樓2單元301室,
聯繫電話:15063294476
孫成亮:男,漢族,身份證:372801195911030015
住址;山東省臨沂市蘭山區東北園居委,
聯繫電話:15854962896
王汝蘭:女,漢族,身份證:372801194112260629,
住址:山東省臨沂市蘭山區蘭山體委家屬院1單元5樓,
聯繫電話:0539--8799048
魏蘭玉:女,漢族,身份證:372801195011080228
住址:山東省臨沂市蘭山區顧家園居委226號
聯繫電話:13954927979
魏秀芬:女,漢族,身份證:37280119310129002
住址;山東省臨沂市蘭山區平安路農機小區8號樓2單元501室
聯繫電話:13953902965
負責人:孫樹仁,男,65歲,漢族,個體職業者
住址:山東省臨沂市蘭山區煤山居委
電話:15063294476
使用橫幅:
1、最高人民法院不受理申請人的申訴是對法律的不恭。
2、強烈要求受訴法院依照《人民法院審判紀律處分辦法》第22條規定的:違反法律規定,擅自對應該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的主管法官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口號:
1、沒有程序正義,便沒有司法公正。
2、只有程序公正,才有司法公正。
集會日期:2009年6月1日至30日,每天8時-17時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不服山東省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決定書,於2008年2月先後通過郵局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立案庭遞交了行政起訴書,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收到起訴書至今,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不予受理,違反了《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也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受訴人民法院在7日內既不立案,又不裁定的,起訴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或者起訴的具體規定。
依據上述規定,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裁定不予受理的行為,一部分申請人通過郵局向最高人民法院遞交了起訴書;一部分申請人通過郵局向最高人民法院遞交了申訴書。申請人的起訴書和申訴書寄給最高人民法院後,如泥牛入海,至今無影無息。申請人依法起訴,受訴法院置之不理,依法向受訴法院的上級法院起訴或申訴,最高人民法院身為受訴法院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竟和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一樣視行政案件立案程序如兒戲,正是因最高人民法院失職和監督不力所致。最高人民法院對申請人的申訴敷衍推諉致使申請人的行政起訴權至今得不到伸張,更有損法律的權威和尊嚴。
申請人的行政起訴權得不到實施,不符合我國行政案件立案程序的法律規定。根據《集會遊行示威法》和《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申請人依法申請在最高法院門前靜坐,抗議最高人民法院違反行政案件立案程序的規定,引起社會對申請人合法行政起訴權的關注,形成輿論壓力,促使最高人民法院自查自糾,確保行政立案程序依法實施。為此,特呈報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總隊依《集會遊行示威法》和《行政許可法》的有關具體規定,審查、許可為盼。
此致
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總隊
申請人:
2009年5月25日
2.關於在最高法院門前靜坐抗議最高人民法院不受理申請人起訴的申請書
申請人:孫樹仁:男,漢族,身份證:372801194403030014,
住址:山東省臨沂市蘭山區陵園前街4號1號樓2單元301室,
聯繫電話:15063294476
使用橫幅:
1、最高人民法院不受理申請人的申訴是對法律的不恭。
2、強烈要求受訴法院依照《人民法院審判紀律處分辦法》第22條規定的:違反法律規定,擅自對應該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的主管法官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口號:
1、沒有程序正義,便沒有司法公正。
2、只有程序公正,才有司法公正。
靜坐日期:2009年6月1日至30日,每天8時-17時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不服山東省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決定書,於2008年2月通過郵局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立案庭遞交了行政起訴書,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收到起訴書至今,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不予受理,違反了《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也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受訴人民法院在7日內既不立案,又不裁定的,起訴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或者起訴的具體規定。
依據上述規定,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裁定不予受理的行為,申請人通過郵局向最高人民法院遞交了起訴書;申請人的起訴書寄給最高人民法院後,如泥牛入海,至今無影無息。申請人依法起訴,受訴法院置之不理,依法向受訴法院的上級法院起訴或申訴,最高人民法院身為受訴法院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竟和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一樣視行政案件立案程序如兒戲,正是因最高人民法院失職和監督不力所致。最高人民法院對申請人的申訴敷衍推諉致使申請人的行政起訴權至今得不到伸張,更有損法律的權威和尊嚴。
申請人的行政起訴權得不到實施,不符合我國行政案件立案程序的法律規定。根據《集會遊行示威法》和《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申請人依法申請在最高法院門前靜坐,抗議最高人民法院違反行政案件立案程序的規定,引起社會對申請人合法行政起訴權的關注,形成輿論壓力,促使最高人民法院自查自糾,確保行政立案程序依法實施。為此,特呈報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總隊依《集會遊行示威法》和《行政許可法》的有關具體規定,審查、許可為盼。
此致
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總隊
申請人:
2009年5月25日
3.關於在最高法院門前靜坐抗議最高人民法院不受理申請人起訴的申請書
申請人:孫成亮:男,漢族,身份證:372801195911030015
住址;山東省臨沂市蘭山區東北園居委,
聯繫電話:15854962896
使用橫幅:
1、最高人民法院不受理申請人的申訴是對法律的不恭。
2、強烈要求受訴法院依照《人民法院審判紀律處分辦法》第22條規定的:違反法律規定,擅自對應該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的主管法官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口號:
1、沒有程序正義,便沒有司法公正。
2、只有程序公正,才有司法公正。
靜坐日期:2009年6月1日至30日,每天8時-17時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不服山東省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決定書,於2008年2月通過郵局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立案庭遞交了行政起訴書,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收到起訴書至今,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不予受理,違反了《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也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受訴人民法院在7日內既不立案,又不裁定的,起訴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或者起訴的具體規定。
依據上述規定,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裁定不予受理的行為,申請人通過郵局向最高人民法院遞交了起訴書;申請人的起訴書和申訴書寄給最高人民法院後,如泥牛入海,至今無影無息。申請人依法起訴,受訴法院置之不理,依法向受訴法院的上級法院起訴或申訴,最高人民法院身為受訴法院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竟和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一樣視行政案件立案程序如兒戲,正是因最高人民法院失職和監督不力所致。最高人民法院對申請人的申訴敷衍推諉致使申請人的行政起訴權至今得不到伸張,更有損法律的權威和尊嚴。
申請人的行政起訴權得不到實施,不符合我國行政案件立案程序的法律規定。根據《集會遊行示威法》和《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申請人依法申請在最高法院門前靜坐,抗議最高人民法院違反行政案件立案程序的規定,引起社會對申請人合法行政起訴權的關注,形成輿論壓力,促使最高人民法院自查自糾,確保行政立案程序依法實施。為此,特呈報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總隊依《集會遊行示威法》和《行政許可法》的有關具體規定,審查、許可為盼。
此致
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總隊
申請人:
2009年5月25日
4.關於在最高法院門前靜坐抗議最高人民法院不受理申請人起訴的申請書
申請人:魏蘭玉:女,漢族,身份證:3728011950=======
住址:山東省臨沂市蘭山區顧家園居委226號
聯繫電話:13954927979
申請人:魏秀芬:女,漢族,身份證:37280119310129002
住址;山東省臨沂市蘭山區平安路農機小區8號樓2單元501室
聯繫電話:13954927979
使用橫幅:
1、最高人民法院不受理申請人的申訴是對法律的不恭。
2、強烈要求受訴法院依照《人民法院審判紀律處分辦法》第22條規定的:違反法律規定,擅自對應該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的主管法官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口號:
1、沒有程序正義,便沒有司法公正。
2、只有程序公正,才有司法公正。
靜坐日期:2009年6月1日至30日,每天8時-17時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不服山東省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決定書,於2008年2月通過郵局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立案庭遞交了行政起訴書,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收到起訴書至今,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不予受理,違反了《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也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受訴人民法院在7日內既不立案,又不裁定的,起訴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或者起訴的具體規定。
依據上述規定,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裁定不予受理的行為,申請人通過郵局向最高人民法院遞交了起訴書;申請人的起訴書和申訴書寄給最高人民法院後,如泥牛入海,至今無影無息。申請人依法起訴,受訴法院置之不理,依法向受訴法院的上級法院起訴或申訴,最高人民法院身為受訴法院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竟和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一樣視行政案件立案程序如兒戲,正是因最高人民法院失職和監督不力所致。最高人民法院對申請人的申訴敷衍推諉致使申請人的行政起訴權至今得不到伸張,更有損法律的權威和尊嚴。
申請人的行政起訴權得不到實施,不符合我國行政案件立案程序的法律規定。根據《集會遊行示威法》和《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申請人依法申請在最高法院門前靜坐,抗議最高人民法院違反行政案件立案程序的規定,引起社會對申請人合法行政起訴權的關注,形成輿論壓力,促使最高人民法院自查自糾,確保行政立案程序依法實施。為此,特呈報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總隊依《集會遊行示威法》和《行政許可法》的有關具體規定,審查、許可為盼。
此致
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總隊
申請人:
2009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