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1年2月26日訊】遭非法強(偷)拆呼救,作者被多次恐嚇。兔年春節,“李繼超找死”的威脅直“送”家門。這逼使作者不得不終止去年底向領導所作不在網上發拆遷方面的帖子和不繼續上訪的承諾——多年的經驗和直覺驟增我可能被“意外”的恐懼——作者必須把緊要的話搶著說出來,以避免爛在肚裡。遺書還宣稱:已把多年收集的各類證據材料整理成套刻盤,複製(印)30份分存數處“備用”。
一、如我發生“意外”——
去年底,由單位組織到省醫院體檢結論:我的身體健康,無致命疾患。我也絕不會以任何方式自絕。請公眾和公安在調查、處理“意外”時首先考慮把以下各情節作為主要(或參考)線索:
1、2005年4月7日,家人因勸阻強拆被開發商行兇打傷。
2、我老家社區不時有成群不明身份者遊蕩,打聽我和女兒行蹤……
3、成群不明身份者N次午夜到單位向保安要我詳細住址,明言因我在網上發披露我家遭遇非法強(偷)拆的圖文,要找我“說說”!
4、媒體披露的險些把鄰居吳老太化為焦炭的“無緣由”大火。
5、2007年4月2日,因找開發商詢問3月19日偷拆我房屋一事,受到揚言被“打”的恐嚇。
6、同樣遭遇偷拆的鄰居邱緒林,向開發商要“說法”要到令他晚上到“大十字”(縣城某處)去“說”的威脅。
7、邱與另一鄰居李代榮被逼到成都自焚抗議,被警方保護後,接到威脅電話。
8、開發商偷拆我家房屋時特意在殘存房牆上留下數根四、五米長,外側懸空的“槓杆”(房梁),掏空牆腳……
9、2008年春節,無名屍入侵家中。
10、“6.23”網傳“口頭禪”:“……打死幾個人算什麼,拉去燒了就是了。在中江我就是法,有錢就是法。我不怕你們告我,打官司只有你輸的”,以及致殘致死被拆遷戶慘劇。
11、信訪局工作人員汙我有某組織等政治背景,強加我拆遷協商中“1:7”的“獅子大開口”安置補償要求。
12、回家過年期間,不多的外出發現不明身份者尾隨……
二、曾為邱緒林以自焚抗議“成功”維權而哀歎。在《應戰鬥決書》中誓言絕不“自”焚,我要決鬥——請公眾主持公道,在陽光下用事實、證據、法律與他們見個高低——我必勝無疑!
但現實證明我太天真,憑我根本無力突破那張隱形黑幕。希望家人在我“意外”後引以為戒,別再期盼已被受理一年多的信訪事項復核申請有回復,更別傻著再堅持所謂原則和底線。因為,包括我自己在內,都不願複製邱“成功”的做法。開發商“吃”被拆遷人房屋面積是全縣的大環境。謝緒芳老太家的權證上明確記載67.86平方米的產權面積就被“吃”掉7.86平方米。她家的遭遇不過是全縣此類情況一個縮影(此不枚舉)。我家房屋雖有產權、稅務檔案可查證核實,可依據權證上明確的四至界限記載及鄰居指認現場實測印證,有納稅票據可推算,但權證上無具體面積,這能不被“吃”!?他們可以指鹿為馬,按需要“‘公’證”、“復查”而不用任何人認可其合法!
三、王院長、羅書記、彭書記、魏主任、何主任、陳律師等領導:謝謝你們對我的關懷、幫助和勸導,請體諒我沒能完成遵照你們“理性、冷靜、克制”的要求,堅持到那一天的任務——他們太強勢,太無恥。所有同情我家遭遇的人中,我找不到誰在這方面能與之匹敵。估計無人能阻止我被“意外”,更不會有人願替我被“意外”。
“沒有溝通就沒有信任,沒有協商就不可能解決問題。”這是姜瑜答記者問的話。我的呼救,就是一個從理性始,到激憤,再被騙轉理性,多次迴圈,最後可能因“意外”終的過程。在理性訴求與激憤的交替中,我數次向他們提出在社會監督下公開座談,各方擺事實,講道理,讓公眾評判誰是誰非,公開解決問題的請願,均被拒。
薑瑜還說:“對話並不意味著遷就任何一方,而是要各方共同承擔起責任。”我不奢望被遷就,只求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但是,他們對自己承認的事實,做的承諾、決定和安排卻不擔責,反而隨需要翻手雲,覆手雨,指鹿為馬,轉嫁責任,堅持把非法的東西強加於我,逼迫我屈從。他們處理信訪問題的職責就是只在某些“特殊時段”忽悠得受害人“理性”地等著再次被忽悠,或強加自己的意志給受害人。
各位領導,多年來,理性、冷靜和克制帶給我的只是圈套中的暈轉,給我造成更大的傷害和創痛。我如跌泥沼,越掙扎陷得越深。我找不到再撐下去的支點。
四、據傳,縣委楊震書記在近期一次會中要求相關部門處理拆遷征地等信訪問題時“放寬政策”,及時解決群眾合理訴求。雖未及考證,但我相信它是真的。據此,為了中江社會的穩定、和諧,縣民的福祉,懇請相關部門、領導遵照楊書記的指示,尊重民意,不再暗箱操作,把我們當猴耍——有受害人就表示已很憤怒——儘快公開解決問題,以令人口服心服,息訴罷訪。
祈禱上蒼:保佑這些搶著說的話能讓楊震書記“聽”到。
五、我很想好好地活,但……經半月餘恐懼煎熬,我漸清醒。今後每一天都可能是我的末日。我不能在恐懼中終生,而應抓緊把該向社會“說”的“話”都“說”出來,防止身後被潑汙抹黑,也方便公眾、公安的調查處理。我已把多年收集的各類證據材料整理成套刻盤,複製(印)30份分存數處“備用”。
聯繫:
1、請E-mail:yabb666@gmail.com;
2、QQ:631915340(其密碼已給朋友,屆時他們會接用幫我);
3、電話:13688324095(屆時此號會轉到其他號)。
事實、證據以系列圖文等翔實材料隨後跟進。
祈禱上蒼:保佑這二千多字不成為今生的遺書,或保佑我能“說”完該“說”的“話”再……
事實、證據等翔實材料以系列圖文形式隨後跟進。
四川省中江縣李繼超 2011年2月20日搶草
(引子)
德陽萬世達置業有限公司(以下均稱:開發商)自2000年6月開始,在中江縣小南街片區開發“南岸公館”專案。多年來,開發商從試探開始,步步為營、得寸進尺,對李家等進行欺騙、恐嚇,威逼“協商”拆遷,未遂即破壞房屋,施予強(偷)拆……特別是2005年4月7日,2007年3月19日等,開發商先後行兇打傷房主,強、偷拆李家東、南兩側房屋,毀損殘存房60多平方米。同時在殘存房主牆上留下數根長四、五米,一頭撬著殘存房,另一頭懸空,以“四兩撥千鈞”之勢威脅殘存房居住安全的槓杆(房梁),配合以斷水、斷電、斷路等進行逼遷。
李家被逼走上漫漫信(上)訪路——
我究竟該找誰主持公道
現在,我有理由、證據認定:
1、開發商在本片區的拆遷非法,其強、偷拆的直接、主要誘因,是建設局在李家房地產總面積上弄虛作假,並堅持錯誤。開發商拆遷時混淆公私產權,趁亂作惡。
2、建設局處理李家的信訪問題出爾反爾,有始無終,毫不掩飾地包庇開發商,致使矛盾激化。
3、開發商強(偷)拆李家祖業房這一核心問題,在復查李家信訪問題的“聽證會”及據其形成的“復查意見”中被有意偷換、回避。而作為受害人的李家為捍衛法律尊嚴和自己的權益,決意堅持下去請公眾主持個公道。這是我遭遇系列侵害、恐嚇,至直接死亡威脅的真正原因。
但我確實無能弄清:德陽“萬世達”置業公司、中江縣規劃和建設局……究竟有多大法力?可以讓中江縣政府對省委信訪辦也不“買帳”——四川省省委信訪辦於2010年10月18日,責成縣政府儘快依法解決我們的信訪問題。但至今又是四個月多過去了,我沒有收到隻言片語的回復。
我究竟該找誰主持公道?
《信訪條例》第四條規定:……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第二十八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辦理信訪事項,應當恪盡職守、秉公辦事,查明事實、分清責任……及時妥善處理,不得推諉、敷衍、拖延”。
建設局在李家多次投訴後, 2007年11月27日、2008年2月15日等,先後數度主持拆遷雙方協商後決定:〈1〉雙方現場實測原總面積、殘存房面積,由開發商向建設局彙報結果;〈2〉建設局根據實測情況明確開發商拆毀李家房屋面積(責任)的大小;〈3〉建設局主持雙方協商解決強(偷)拆問題。然而,這些決定都因開發商當場答應,轉身就不認帳,挑戰主管官員權威,拒絕照辦而至今無一落實兌現。
2009年初,李家被逼代主管官員應戰開發商的挑戰發佈《應戰決鬥書》。後來數月中,主管官員等數度跨市遠道成都與我“溝通”,表態:他們會及時依法解決,致使李家向法院撤銷即將開庭的對開發商的起訴。此後,建設局等玩弄一系列陰招,弄虛作假,愚弄李家……
我究竟該找誰主持公道?
李家數年的信(上)訪,只是要求縣建設局落實自己作的決定安排,兌現自己的承諾,有始有終地處理該信訪問題。但李家在建設局“重視”過無數次,避開了數年的“敏感”時段,“依法解決”過無數次,被牽著鼻子暈轉過無數“圈”後,建設局一個金蟬脫殼:“我們認為你可以向法院起訴,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把它自己的職責推得一乾二淨。
作為全縣最高行政主管機關,對處理我的信訪問題負有不可推卸職責的中江縣規劃和建設局處理該信訪問題出爾反爾,有始無終,對信訪人全無誠信,推諉、敷衍、拖延、愚弄信訪人無以復加。
我究竟該找誰主持公道?
2009年6月19日的《公證書》載明:“公證事項:保全證據”
“申請人中江縣群眾工作局為固定證據,妥善處理糾紛,於二00九年六月十九日向我處申請對座落於中江縣凱江鎮江西館巷12號的房屋現狀進行保全證據。”
李家對此質疑:
①“房屋現狀”=房屋此前的所有情況?
②中江縣公證處僅用區區幾小時就完成了受理申請到辦結“公證”的整個程式,都依據了哪些法律?審查了哪些證件?經過了哪些程式?是否審查清楚所公證的物件存在爭議?
③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何利害關係?它在申請公證時,說明了哪些公證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了哪些證明材料?
④該“公證”於2009年6月19日才申請,但公證員餘永剛早在18日就通知李家到場。余永剛與申請人什麼關係?他有未卜先知之能??
⑤把還有大半間殘存房及幾十平方米有殘存牆基的李家房屋“公證”成“空”地,依據的是什麼?
⑥把政府和開發商都認可的,李家南側殘存的39平方米房屋“公證”掉近10平方米,依據的是什麼?
⑦把“並無混雜”,正矩形的“四至界限”,“公證”成含混不清,不規則多邊形的“四至界限”,依據的什麼?
……
李家的質疑,公證處等敢否在社會監督下一一公開詳細解答?
——具有法律證明、司法性質的中江縣公證處,在辦理李家房屋“保全證據”的公證活動中,不是據守中立立場,嚴格依法行事,而是為密切配合違法行政的相關部門禍害百姓弄虛作假,助紂為虐。
我究竟該找誰主持公道?
《四川省行政機關信訪聽證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信訪聽證遵循實事求是和公開、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則,充分聽取信訪人及各方的意見,保障信訪人及各方陳述意見的權利”。
第十八條規定:聽證參加人在聽證活動中享有“進行陳述、辯論、質證和舉證”的權利。
但作為信訪事項聽證申請人的我,在復查該信訪事項重要環節的聽證會上的陳述、辯論卻被多次喝止、限制、阻撓。證人被拒入場作證。證人證言被拒接納。許多關鍵證據未能舉證、質證……
我究竟該找誰主持公道?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七條中規定:“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五條中規定:“未經庭審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然而,“聽證會”形成的《復查意見書》卻毫無掩飾、堂而皇之地把從未現身過的“證據”作為支持被主持人偏袒方的觀點的依據。
被主持人壓制的我方證據則被限制舉證、質證,被拋棄。
我究竟該找誰主持公道?
《四川省行政機關信訪聽證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第六項規定:“聽證員對相關的法律、政策、業務等方面問題進行說明,發表個人意見”。
此規定作為復查信訪事項重要環節的聽證會程式之一,卻在主持人於會初宣佈後又被臨時砍掉。“聽證會”後二十多天,才在避開申請人和因限制而少得可憐的“旁聽人”的情況下開了所謂“聽證員評議會”——完成暗箱操作的關鍵一步。
我究竟該找誰主持公道?
如上述,中江縣法制辦——全縣最高的司法主管機構,縣法制辦主任——全縣的司法主管者,在主持信訪事項聽證會過程中偏離中立立場,嚴重違犯法律、法規,偏袒一方,壓制一方,指鹿為馬。它能不把自己的意志“主管”、“貫徹”到下屬的具體司法機關?能不干預下屬的具體司法程式?我能相信和依靠它管轄的司法機關解決問題?
我究竟該找誰主持公道?
本縣有多家被拆遷人告訴我:他們遭遇的強制拆遷屬非法——他們曾多次到執行強制拆遷的中江縣人民法院查閱強制拆遷的法定程式(證據保全)的檔案等,被明確告知:沒有(李家收藏有當事人提供的錄影)!
受中江縣法制辦管轄領導,在本縣具體執法過程中如此無視法律,助紂為虐的法院,我能相信和依靠它“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我究竟該找誰主持公道?
《信訪條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履行下列職責:(四)督促檢查信訪事項的處理”;第三十五條規定:信訪人對復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向復查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請求復核。收到復核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核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核意見。
中江縣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委員會在“復查”我的信訪事項中沒有履行“督促檢查信訪事項的處理”的職責。我對縣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委員會的復查意見不服,向德陽市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委員會申請復核。市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委員會受理我的申請後,至今超過法定時限一年多未予復核答復。
我究竟該找誰主持公道?
一、如我發生“意外”——
去年底,由單位組織到省醫院體檢結論:我的身體健康,無致命疾患。我也絕不會以任何方式自絕。請公眾和公安在調查、處理“意外”時首先考慮把以下各情節作為主要(或參考)線索:
1、2005年4月7日,家人因勸阻強拆被開發商行兇打傷。
2、我老家社區不時有成群不明身份者遊蕩,打聽我和女兒行蹤……
3、成群不明身份者N次午夜到單位向保安要我詳細住址,明言因我在網上發披露我家遭遇非法強(偷)拆的圖文,要找我“說說”!
4、媒體披露的險些把鄰居吳老太化為焦炭的“無緣由”大火。
5、2007年4月2日,因找開發商詢問3月19日偷拆我房屋一事,受到揚言被“打”的恐嚇。
6、同樣遭遇偷拆的鄰居邱緒林,向開發商要“說法”要到令他晚上到“大十字”(縣城某處)去“說”的威脅。
7、邱與另一鄰居李代榮被逼到成都自焚抗議,被警方保護後,接到威脅電話。
8、開發商偷拆我家房屋時特意在殘存房牆上留下數根四、五米長,外側懸空的“槓杆”(房梁),掏空牆腳……
9、2008年春節,無名屍入侵家中。
10、“6.23”網傳“口頭禪”:“……打死幾個人算什麼,拉去燒了就是了。在中江我就是法,有錢就是法。我不怕你們告我,打官司只有你輸的”,以及致殘致死被拆遷戶慘劇。
11、信訪局工作人員汙我有某組織等政治背景,強加我拆遷協商中“1:7”的“獅子大開口”安置補償要求。
12、回家過年期間,不多的外出發現不明身份者尾隨……
二、曾為邱緒林以自焚抗議“成功”維權而哀歎。在《應戰鬥決書》中誓言絕不“自”焚,我要決鬥——請公眾主持公道,在陽光下用事實、證據、法律與他們見個高低——我必勝無疑!
但現實證明我太天真,憑我根本無力突破那張隱形黑幕。希望家人在我“意外”後引以為戒,別再期盼已被受理一年多的信訪事項復核申請有回復,更別傻著再堅持所謂原則和底線。因為,包括我自己在內,都不願複製邱“成功”的做法。開發商“吃”被拆遷人房屋面積是全縣的大環境。謝緒芳老太家的權證上明確記載67.86平方米的產權面積就被“吃”掉7.86平方米。她家的遭遇不過是全縣此類情況一個縮影(此不枚舉)。我家房屋雖有產權、稅務檔案可查證核實,可依據權證上明確的四至界限記載及鄰居指認現場實測印證,有納稅票據可推算,但權證上無具體面積,這能不被“吃”!?他們可以指鹿為馬,按需要“‘公’證”、“復查”而不用任何人認可其合法!
三、王院長、羅書記、彭書記、魏主任、何主任、陳律師等領導:謝謝你們對我的關懷、幫助和勸導,請體諒我沒能完成遵照你們“理性、冷靜、克制”的要求,堅持到那一天的任務——他們太強勢,太無恥。所有同情我家遭遇的人中,我找不到誰在這方面能與之匹敵。估計無人能阻止我被“意外”,更不會有人願替我被“意外”。
“沒有溝通就沒有信任,沒有協商就不可能解決問題。”這是姜瑜答記者問的話。我的呼救,就是一個從理性始,到激憤,再被騙轉理性,多次迴圈,最後可能因“意外”終的過程。在理性訴求與激憤的交替中,我數次向他們提出在社會監督下公開座談,各方擺事實,講道理,讓公眾評判誰是誰非,公開解決問題的請願,均被拒。
薑瑜還說:“對話並不意味著遷就任何一方,而是要各方共同承擔起責任。”我不奢望被遷就,只求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但是,他們對自己承認的事實,做的承諾、決定和安排卻不擔責,反而隨需要翻手雲,覆手雨,指鹿為馬,轉嫁責任,堅持把非法的東西強加於我,逼迫我屈從。他們處理信訪問題的職責就是只在某些“特殊時段”忽悠得受害人“理性”地等著再次被忽悠,或強加自己的意志給受害人。
各位領導,多年來,理性、冷靜和克制帶給我的只是圈套中的暈轉,給我造成更大的傷害和創痛。我如跌泥沼,越掙扎陷得越深。我找不到再撐下去的支點。
四、據傳,縣委楊震書記在近期一次會中要求相關部門處理拆遷征地等信訪問題時“放寬政策”,及時解決群眾合理訴求。雖未及考證,但我相信它是真的。據此,為了中江社會的穩定、和諧,縣民的福祉,懇請相關部門、領導遵照楊書記的指示,尊重民意,不再暗箱操作,把我們當猴耍——有受害人就表示已很憤怒——儘快公開解決問題,以令人口服心服,息訴罷訪。
祈禱上蒼:保佑這些搶著說的話能讓楊震書記“聽”到。
五、我很想好好地活,但……經半月餘恐懼煎熬,我漸清醒。今後每一天都可能是我的末日。我不能在恐懼中終生,而應抓緊把該向社會“說”的“話”都“說”出來,防止身後被潑汙抹黑,也方便公眾、公安的調查處理。我已把多年收集的各類證據材料整理成套刻盤,複製(印)30份分存數處“備用”。
聯繫:
1、請E-mail:yabb666@gmail.com;
2、QQ:631915340(其密碼已給朋友,屆時他們會接用幫我);
3、電話:13688324095(屆時此號會轉到其他號)。
事實、證據以系列圖文等翔實材料隨後跟進。
祈禱上蒼:保佑這二千多字不成為今生的遺書,或保佑我能“說”完該“說”的“話”再……
事實、證據等翔實材料以系列圖文形式隨後跟進。
四川省中江縣李繼超 2011年2月20日搶草
(引子)
德陽萬世達置業有限公司(以下均稱:開發商)自2000年6月開始,在中江縣小南街片區開發“南岸公館”專案。多年來,開發商從試探開始,步步為營、得寸進尺,對李家等進行欺騙、恐嚇,威逼“協商”拆遷,未遂即破壞房屋,施予強(偷)拆……特別是2005年4月7日,2007年3月19日等,開發商先後行兇打傷房主,強、偷拆李家東、南兩側房屋,毀損殘存房60多平方米。同時在殘存房主牆上留下數根長四、五米,一頭撬著殘存房,另一頭懸空,以“四兩撥千鈞”之勢威脅殘存房居住安全的槓杆(房梁),配合以斷水、斷電、斷路等進行逼遷。
李家被逼走上漫漫信(上)訪路——
我究竟該找誰主持公道
現在,我有理由、證據認定:
1、開發商在本片區的拆遷非法,其強、偷拆的直接、主要誘因,是建設局在李家房地產總面積上弄虛作假,並堅持錯誤。開發商拆遷時混淆公私產權,趁亂作惡。
2、建設局處理李家的信訪問題出爾反爾,有始無終,毫不掩飾地包庇開發商,致使矛盾激化。
3、開發商強(偷)拆李家祖業房這一核心問題,在復查李家信訪問題的“聽證會”及據其形成的“復查意見”中被有意偷換、回避。而作為受害人的李家為捍衛法律尊嚴和自己的權益,決意堅持下去請公眾主持個公道。這是我遭遇系列侵害、恐嚇,至直接死亡威脅的真正原因。
但我確實無能弄清:德陽“萬世達”置業公司、中江縣規劃和建設局……究竟有多大法力?可以讓中江縣政府對省委信訪辦也不“買帳”——四川省省委信訪辦於2010年10月18日,責成縣政府儘快依法解決我們的信訪問題。但至今又是四個月多過去了,我沒有收到隻言片語的回復。
我究竟該找誰主持公道?
《信訪條例》第四條規定:……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第二十八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辦理信訪事項,應當恪盡職守、秉公辦事,查明事實、分清責任……及時妥善處理,不得推諉、敷衍、拖延”。
建設局在李家多次投訴後, 2007年11月27日、2008年2月15日等,先後數度主持拆遷雙方協商後決定:〈1〉雙方現場實測原總面積、殘存房面積,由開發商向建設局彙報結果;〈2〉建設局根據實測情況明確開發商拆毀李家房屋面積(責任)的大小;〈3〉建設局主持雙方協商解決強(偷)拆問題。然而,這些決定都因開發商當場答應,轉身就不認帳,挑戰主管官員權威,拒絕照辦而至今無一落實兌現。
2009年初,李家被逼代主管官員應戰開發商的挑戰發佈《應戰決鬥書》。後來數月中,主管官員等數度跨市遠道成都與我“溝通”,表態:他們會及時依法解決,致使李家向法院撤銷即將開庭的對開發商的起訴。此後,建設局等玩弄一系列陰招,弄虛作假,愚弄李家……
我究竟該找誰主持公道?
李家數年的信(上)訪,只是要求縣建設局落實自己作的決定安排,兌現自己的承諾,有始有終地處理該信訪問題。但李家在建設局“重視”過無數次,避開了數年的“敏感”時段,“依法解決”過無數次,被牽著鼻子暈轉過無數“圈”後,建設局一個金蟬脫殼:“我們認為你可以向法院起訴,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把它自己的職責推得一乾二淨。
作為全縣最高行政主管機關,對處理我的信訪問題負有不可推卸職責的中江縣規劃和建設局處理該信訪問題出爾反爾,有始無終,對信訪人全無誠信,推諉、敷衍、拖延、愚弄信訪人無以復加。
我究竟該找誰主持公道?
2009年6月19日的《公證書》載明:“公證事項:保全證據”
“申請人中江縣群眾工作局為固定證據,妥善處理糾紛,於二00九年六月十九日向我處申請對座落於中江縣凱江鎮江西館巷12號的房屋現狀進行保全證據。”
李家對此質疑:
①“房屋現狀”=房屋此前的所有情況?
②中江縣公證處僅用區區幾小時就完成了受理申請到辦結“公證”的整個程式,都依據了哪些法律?審查了哪些證件?經過了哪些程式?是否審查清楚所公證的物件存在爭議?
③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何利害關係?它在申請公證時,說明了哪些公證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了哪些證明材料?
④該“公證”於2009年6月19日才申請,但公證員餘永剛早在18日就通知李家到場。余永剛與申請人什麼關係?他有未卜先知之能??
⑤把還有大半間殘存房及幾十平方米有殘存牆基的李家房屋“公證”成“空”地,依據的是什麼?
⑥把政府和開發商都認可的,李家南側殘存的39平方米房屋“公證”掉近10平方米,依據的是什麼?
⑦把“並無混雜”,正矩形的“四至界限”,“公證”成含混不清,不規則多邊形的“四至界限”,依據的什麼?
……
李家的質疑,公證處等敢否在社會監督下一一公開詳細解答?
——具有法律證明、司法性質的中江縣公證處,在辦理李家房屋“保全證據”的公證活動中,不是據守中立立場,嚴格依法行事,而是為密切配合違法行政的相關部門禍害百姓弄虛作假,助紂為虐。
我究竟該找誰主持公道?
《四川省行政機關信訪聽證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信訪聽證遵循實事求是和公開、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則,充分聽取信訪人及各方的意見,保障信訪人及各方陳述意見的權利”。
第十八條規定:聽證參加人在聽證活動中享有“進行陳述、辯論、質證和舉證”的權利。
但作為信訪事項聽證申請人的我,在復查該信訪事項重要環節的聽證會上的陳述、辯論卻被多次喝止、限制、阻撓。證人被拒入場作證。證人證言被拒接納。許多關鍵證據未能舉證、質證……
我究竟該找誰主持公道?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七條中規定:“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五條中規定:“未經庭審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然而,“聽證會”形成的《復查意見書》卻毫無掩飾、堂而皇之地把從未現身過的“證據”作為支持被主持人偏袒方的觀點的依據。
被主持人壓制的我方證據則被限制舉證、質證,被拋棄。
我究竟該找誰主持公道?
《四川省行政機關信訪聽證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第六項規定:“聽證員對相關的法律、政策、業務等方面問題進行說明,發表個人意見”。
此規定作為復查信訪事項重要環節的聽證會程式之一,卻在主持人於會初宣佈後又被臨時砍掉。“聽證會”後二十多天,才在避開申請人和因限制而少得可憐的“旁聽人”的情況下開了所謂“聽證員評議會”——完成暗箱操作的關鍵一步。
我究竟該找誰主持公道?
如上述,中江縣法制辦——全縣最高的司法主管機構,縣法制辦主任——全縣的司法主管者,在主持信訪事項聽證會過程中偏離中立立場,嚴重違犯法律、法規,偏袒一方,壓制一方,指鹿為馬。它能不把自己的意志“主管”、“貫徹”到下屬的具體司法機關?能不干預下屬的具體司法程式?我能相信和依靠它管轄的司法機關解決問題?
我究竟該找誰主持公道?
本縣有多家被拆遷人告訴我:他們遭遇的強制拆遷屬非法——他們曾多次到執行強制拆遷的中江縣人民法院查閱強制拆遷的法定程式(證據保全)的檔案等,被明確告知:沒有(李家收藏有當事人提供的錄影)!
受中江縣法制辦管轄領導,在本縣具體執法過程中如此無視法律,助紂為虐的法院,我能相信和依靠它“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我究竟該找誰主持公道?
《信訪條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履行下列職責:(四)督促檢查信訪事項的處理”;第三十五條規定:信訪人對復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向復查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請求復核。收到復核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核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核意見。
中江縣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委員會在“復查”我的信訪事項中沒有履行“督促檢查信訪事項的處理”的職責。我對縣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委員會的復查意見不服,向德陽市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委員會申請復核。市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委員會受理我的申請後,至今超過法定時限一年多未予復核答復。
我究竟該找誰主持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