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領撫卹國軍 國防部月內補發

2011年03月29日台灣
【新唐人2011年3月29日訊】(中央社記者黃名璽台北29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軍人撫卹條例部分條文,因傷成殘官兵除領贍養金,將可兼領撫卹金。過去未領撫卹金者,院會通過附帶決議,國防部應於修法公布後1個月內補發。

現行軍人撫卹條例在民國86年修正公布前,因傷成殘官兵可同時領取贍養金與撫卹金,但民國86年修法後,變成只要支領贍養金,就不能再領撫卹金。

不過,朝野立委都認為,贍養金與撫卹金意義不同,前者類似退伍金、後者類似保險金,許多因傷成殘的官兵在無法領終身俸的情況下,領了贍養金卻無法再領撫卹金,造成生活困頓、無以為繼。

因此,立法院會三讀修正通過軍人撫卹條例第17條及第40條條文後,將回歸民國86年前規定,讓贍養金與撫卹金可同時兼領。

國防部評估,從民國86年至今,國軍官兵因公致一等殘或二等殘,選擇支領贍養金而須停發撫卹金的人,總計86人,未來若補發,追補金額約新台幣3233萬元,每年增加約743萬元預算。

朝野立委認為這筆金額不大,國防部應盡速追補,因此聯合提出附帶決議,要求國防部等相關主管機關在完成修法後,馬上進行撫卹金補發名單建檔與發放作業程序,並在修法頒布施行後1個月內,完成所有撫卹金補發作業,獲院會決議通過。

中國國民黨籍立委帥化民表示,國防部應藉此重新檢討軍人撫卹的合理性。

他舉例,1個少尉軍官若因傷成殘,可能上有父母、下有子女,生活負擔很大;但1個少將因傷成殘,可能子女都已獨立,生活負擔變小,上述兩個例子,哪1個家庭更需要被照顧?但現行是軍階愈高、年資愈深,撫卹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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