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賄案 郭瑤琪更一審改判8年

2011年04月13日台灣
【新唐人2011年4月13日訊】(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13日電)前交通部長郭瑤琪被控在台鐵台北車站招標案中收受廠商2萬美元賄款。全案一、二審均以收款與行為無對價,判郭無罪。但更一今天認為有對價關係,改判刑郭8年、褫奪公權4年。

台北地檢署當初依貪污罪,起訴郭瑤琪收受南仁湖集團負責人李清波贈送的2萬美元。檢方認為,南仁湖集團為搶標台北車站大樓整建營運及商場租標案,李清波於民國95年間,指示他人將2萬美元裝入茶葉罐,交給郭瑤琪。郭瑤琪事後在交通部部務會報對標案關切。

法院一、二審時都認為,郭瑤琪縱收2萬美元,但未對招標案有具體指示或影響招標程序的行為,且南仁湖集團最後也未參與投標,認定郭瑤琪收款與職務並無構成對價,判她無罪。檢方上訴後,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認為收款與職務構成對價,改判有罪,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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