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性侵不通報 教育人員要罰  

2011年04月21日台灣
【新唐人2011年4月21日訊】(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21日電)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教師法等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訂學校教育人員知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應在24小時內通報,違反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教育部表示,近來教育人員時有未能及時通報與調查處理學生疑似遭性侵害或性騷擾,為落實學校教育人員責任通報制度,確立保全及處置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證據,院會上午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訂,學校教育人員於執行職務,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相關法律規定通報,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縣市主管機關通報,最遲不得超過24小時。

  學校教育人員違反通報規定,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騷擾事件證據者,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草案增訂,未依規定通報,導致校園性侵害事件持續發生;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證據者,應依法解聘或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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