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非法拘禁,違法必究

【新唐人2011年5月13日訊】馮正虎就自己被綁架及被非法拘禁41天的案件向檢察院控告。

繼2011年4月7日馮正虎就非法拘禁公民的案件向檢察院提起控告之後,5月3日上午再次來到檢察機關,就2009年在北京被綁架並在上海非法拘禁41天的案件又提出控告,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控告申訴處A005檢察官認真接待,並依法受理了馮正虎的控告書及證據材料。

2009年2月15日下午2:20許,馮正虎在北京繁華的十字路口遭到十幾位素不相識的陌生人綁架,當晚綁匪包用一節車廂押送上海後,被祕密關押於旅館的客房,非法拘禁41天。馮正虎在被監禁期間曾用剃須刀割破手指寫血書、絕食的方式抗議綁匪的違法犯罪行為。

這起駭人聽聞的綁架及非法拘禁案發生起至今已有二年多,馮正虎一直追究行政機關的違法責任,試圖通過行政復議及行政訴訟的方式要求違法單位及其領導人知錯而改。但是,上海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因為它認為這起案件不是政府的行政行為,沒有“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材料”。

2009年6月16日馮正虎又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至今尚未立案,法院也不肯認可是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

依據中國法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強迫失蹤及非法拘禁,屬違法犯罪行為。在實施綁架及非法拘禁的違法犯罪過程中,警察自稱是執行上級部門及領導的命令,並以此為實施依據。但是,受害者向政府部門提出行政復議,或向法院提出行政起訴時,政府部門及其領導人都矢口否認實施強迫失蹤及非法拘禁,罪責全部推卸給這些具體實施者。

而且,依據《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宣言》國際公約第六條,“所有制造、指令、唆使或誘導制造或企圖制造強迫失蹤的人”都要得到法律追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四條,“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所以,即使將來查明是執行上級的命令,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也應當承擔執行明顯違法命令的相應責任。

法律監督的國家機關沒有及時制止侵犯人身權利的違法犯罪,受害人因恐懼或利誘而不敢檢舉控告或默不作聲,那麽一小撮違法警察肆意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現象就會泛濫成災,誰也沒有安全感。

馮正虎2009年2月第一次遭受非法拘禁,2011年3月已是第六次遭遇。幾年前違法者還有顧忌,現在是肆無忌憚、隨便抓人,時光倒流到無法無天的文化大革命歲月。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在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上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施,有法可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問題就顯得更為突出、更加緊迫,這也是廣大人民群眾普遍關註、各方面反映強烈的問題。

胡錦濤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七次集體學習時指出:各級黨委要按照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的要求,帶頭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尊嚴、權威,堅持依法辦事,各級政府要認真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廣大黨員、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要帶頭遵守和執行憲法和法律。

為維穩而犧牲法治的做法,是殺雞取蛋的愚蠢舉措,其後果加劇社會對抗,破壞穩定與和諧。依憲治國,依法行政,司法公正,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國家才能長治久安。強迫失蹤及非法拘禁是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應當違法必究,彰顯法律威嚴。

2011年5月12日

附錄:
一、 2011年5月3日向檢察機關提出的控告書

二、 《馮正虎綁架案的自述》(《督察簡報》2009年4月18日總22期)

http://fzh999.com/show.asp?id=674

三、 《馮正虎被綁架及非法拘禁期間的日記》(《督察簡報》2009年7月5日總25期)

http://fzh999.com/show.asp?id=716

附錄一:

控 告 書

控訴人:馮正虎 男,1954年7月1日出生,漢族,研究生學歷

身份證:310108195407012452

住址:上海市政通路240弄3號302室

郵編:200433

手機:13524687100 電話:55225958

被控告人:

1. 參與2009年2月15日綁架及非法拘禁馮正虎的上海市政府駐京辦、上海市政府信訪辦的國家工作人員(為首的姓吳)及長寧區警察(警號024114)、普陀區警察(警號03057)、楊浦區警察(警號038443)。

2. 參與2009年2月16日至3月25日非法拘禁馮正虎的國家工作人員:

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區分局國保處警察李軍、沈國良、老吉、老祝(現已調離);

上海市公安局五角場派出所警察李副所長(現已調離)、張雲海、龐立斌、戴敏、葉驕;

上海市政府信訪部門的國家工作人員小秦、老陸。

3. 組織並指揮綁架及非法拘禁馮正虎的領導者及主謀(上述參與人員均可揭發指證)。

控訴請求

1. 請求檢察機關對被控告人綁架及非法拘禁馮正虎的事件依法立案偵查。

2. 請求檢察機關對警察濫用職權、雇員並指使非執法人員(上海市保安服務總公司楊浦區公司職工)監禁公民馮正虎的違法犯罪行為予以追查與處罰。

3. 為了維護憲法法律的權威,請求檢察機關依法追究非法拘禁案的幕後主謀及直接參與非法拘禁活動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犯罪責任,並對受害人予以國家賠償。

事實與理由

2009年2月15日下午2:20許,控告人與上海市民崔福芳等人赴北京律師約談,正走近北京西城區阜成門外大街國賓酒店的十字路口,忽然遭到十幾位素不相識的陌生人猛速把我們包圍起來,我與他們反抗中衣服被撕壞,最後被強行押上停在十字路口的一輛面包車(牌號:滬B49726)上,其中7名綁匪一同上車。上車後,控告人知道他們均是上海市政府駐京辦、上海市政府信訪辦的工作人員,他們均講上海話,其中一位綁匪頭領姓吳。

綁匪強行扣留我們的身份證,勒令我們關掉手機,中斷我們與外界聯系。其間,我們被押在北京朝陽門南天海招待所停留約15分鐘,然後又被押回車上,駛向北京車站,停留在北京站的停車場裡等候指示。

當日晚上6:30許,我們被轉押上商車(牌號:京JP8996),這些綁匪把我們移交給隨車而來的三名穿制服的警察(長寧區警察的警號 024114,普陀區警察的警號03057,楊浦區警察的警號038443),由他們押送我們乘T103次(晚上20:08分發車)回上海。在火車上,我們當即向押送我們的上海警察提出抗議。我們被綁架的當日,北京律師已向北京市公安局報案。

2月16日上午9:00火車抵達上海,我們又被押上停在站臺上的面包車,直接被送進府村路500號上海救助站,關押在四周鐵柵窗的羈押室,等候發落。崔福芳先被她的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領走。中午11:30許,五角場派出所警察葉驕驅車將控告人送進五角場派出所。控告人當即向五角場派出所報案,警察小葉也做了一份筆錄。但是警察仍未釋放控告人,繼續將控告人扣留在派出所。

直至晚上9:30許,五角場派出所李副所長指示警察將控告人轉押於上海市海軍東湖招待所508室(地址:上海市國權路24號),從此控告人就在上海被祕密非法監禁了。2009年3月19日晚上,控告人又被轉移至上海客來登賓館105室(地址:上海市長海路506號)。

在上海的非法拘禁期間,4名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區分局國保處警察(李軍、沈國良、老吉、老祝)、4名五角場派出所警察(張雲海、龐立斌、戴敏、葉驕),還有8名從上海市保安服務總公司楊浦區公司雇用的保安人員(小胡、小錢、小劉、小王、小程、大李、中李、小李,他們都是海陸空、武警部隊的退役軍人)進行輪換看守,上海市政府信訪辦派出2名信訪部門的工作人員(小秦、老陸)進行現場督管,共計18人在上海直接參與這次非法拘禁控告人的違法犯罪活動(不包括參與綁架人員及組織非法拘禁的幕後指揮人員)。

控告人整天被拘禁在一間十幾平方米的標準客房裡,晚上通宵明燈無法入睡,狹隘的室內還有三名看守人員24小時的貼身監管;房間的窗戶外加一層鐵柵,門外的通道上還有一道鐵柵門,房外還有幾人看守,如同監獄,囚犯插翅難逃。沒有執法憑證的八名警察與沒有執法資格的八名保安人員在一個非法的關押場所拘禁一個合法公民。

沒有監禁資質的 “黑監獄”不同於受法律監管下的監獄或看守所,囚犯沒有人身安全的保障,關押期限與處境都是無法預期的,時時處於被綁匪撕票而無救援的恐懼之中,其精神受到極度傷害,而難以忍受的心理恐懼又會導致身體傷害。

控告人在被監禁期間曾用剃須刀割破手指寫血書、絕食的方式抗議綁匪的違法犯罪行為。沒有電話,沒有放風的機會,又在看守們寸步不離的監控下,控告人無法向警方110、督察隊或檢察院報案求救。

控告人突然失蹤後,其家屬去五角場派出所報案,但未被立案,因為參與違法犯罪的罪犯也是警察。整整41天控告人被祕密監禁,生死不明,關押地不受司法監控之內,其家屬恐懼至極。這種不受法律制約而肆意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利的違法犯罪行為對受害人及其家屬、乃至整個社會都是一個極度威脅與恐懼。

據參與實施非法拘禁的警察說:綁架及非法拘禁的理由是,控告人在北京一起走路的同行裡有上訪人員。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如此荒唐的理由就可以隨意綁架及長期非法拘禁一個公民,在這個國家裡還有法律嗎?公民還有人身安全嗎?

2009年3月25下午5:15分,控告人被釋放,結束了四十一天非法拘禁的囚犯生活。進“黑監獄”沒有任何手續,出“黑監獄”也不明不白,一名國保警察李軍科長悄悄地驅車送控告人回家。

一、本案件中被控告人的違法犯罪事實如下:

1. 非法綁架。2009年2月15日下午2:20許,被控告人在北京西城區阜成門外大街國賓酒店的十字路口暴力綁架控告人,嚴重違反《憲法》、《刑法》及《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2. 非法扣押居民身份證。被控告人強行扣留控告人的居民身份證,違反《身份證法》第十五條的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證。

3. 非法拘禁。被控告人沒有任何合法手續將控告人強制、祕密地監禁在T103次火車(2009年2月15日)、上海市海軍東湖招待所508室(2009年2月 16日至3月19日)、上海客來登賓館105室(2009年3月19日晚上至3月25日)內,共計非法拘禁41天,已屬檢察機關規定的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24小時以上的非法拘禁罪立案標準。被控告人違反《憲法》第三十七條、《行政處罰法》第九條第二款、《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項、《警察法》第二十二條第五項、《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第九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

4. 違反保安員不得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國家規定。被控告人雇傭並指使上海市保安服務總公司楊浦區公司八名保安員非法監禁公民馮正虎,違反國務院頒布的《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第四十條。

5. 知法犯法,違法不報。被控告人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尤其是警察,應當熟悉限制人身自由的相關法律,明知沒有任何合法手續,將一個沒有違法犯罪事實的人非法監禁在一個沒有監禁資質的關押場所,這顯然是違法的。但是,被控告人依然執行超越法律、法規規定的錯誤指令,並未向上級機關舉報。被控告人違反《警察法》第三十三條及警察保護公民人身安全的基本職業道德。

二、維護憲法法律權威,保障公民人身自由與安全,違法必究。

警察不遵守法律,而是濫用職權,采用黑社會的手段,利用非法拘禁的違法犯罪方式去監控公民,並雇傭、授權沒有執法資格的普通保安人員去行使限制其他公民人身自由,這表明社會管理的極度混亂,使憲法法律名存實亡,將國家處於危險境地。

控告人深受被告人的傷害,但控告人還是一再原諒並同情被告人,因為控告人能夠舉報出的被告人都是一些底層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他們為了生計不得不要服從領導的違法指令,幕後的指使者只有通過法院的調查或檢察機關的查處才會顯現。

這起駭人聽聞的綁架及非法拘禁案發生起至今已有二年多,控告人一直回避對參與本案件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個人提起控告,而是追究單位的違法責任,試圖通過行政復議及行政訴訟的方式要求違法單位及其領導人知錯而改。

控告人曾於2009年5月8日依法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但上海市人民政府回復不予受理,因為它認為這起案件不是政府的行政行為,沒有 “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材料”。2009年6月16日控告人又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至今已有六百多天尚未立案,法院也不肯認可是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

依據中國法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強迫失蹤及非法拘禁,屬違法犯罪行為。在實施強迫失蹤及非法拘禁的違法犯罪過程中,警察自稱是執行上級部門及領導的命令,並以此為實施依據。但是,受害者向政府部門提出行政復議,或向法院提出行政起訴時,政府部門及其領導人都矢口否認實施強迫失蹤及非法拘禁,法院也不予行政訴訟的立案。

沒有一個部門或領導人會公開聲稱對公民實施強迫失蹤及非法拘禁的指令是政府部門下達的,誰也不願意為這些違法執行者(本案的被控告人)承擔違法犯罪的領導責任。而且,沒有違法指令的書面材料。所以,實施強迫失蹤及非法拘禁的罪責只能由直接參與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個人承擔。作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侵權犯罪,都歸檢察院管轄,只要構成立案標準就會記錄在案,查處清算僅僅是一個遲早的時間問題。

而且,依據《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宣言》國際公約第六條,“所有制造、指令、唆使或誘導制造或企圖制造強迫失蹤的人”都要得到法律追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四條,“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所以,即使將來查明是執行上級的命令,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也應當承擔執行明顯違法命令的相應責任。

以上是控告人的陳訴,請檢察官明斷。控告人依據本案的相關法律及《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向檢察機關提起控告。請求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的職責,依法立案,查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犯罪行為,維護憲法法律,保障公民權利。

此致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

控訴人:馮正虎

2011年5月3日

附件:書證8份

1.《馮正虎綁架案的自述》(《督察簡報》2009年4月18日總22期)

2.《行政訴訟狀——狀告韓正,反對綁架》《馮正虎被綁架及非法拘禁期間的日記》(《督察簡報》2009年7月5日總25期)

3. 見證人崔福芳《情況說明》

4. 警察證人及綁架車輛的證據

5. 非法拘禁場所的證據

6.《失蹤人員報案情況簡介》

7. 上海市人民政府《滬府復不字(2009)第112號》

附錄二:

馮正虎綁架案的自述


囚禁在海軍東湖招待所508室的第二天(當事人提供圖片)


2009年3月25下午5:15分,我走出了“黑監獄”,結束四十一天非法拘禁的生活。上海市政府駐北京辦事處、上海市政府信訪接待辦公室指使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首都北京綁架,並在上海祕密非法拘禁公民,已構成綁架及非法拘禁罪。地方政府的權力已膨脹到如何地步?它可以漠視國法、輕視中央權威,敢在天子腳下公然綁架公民;它的信訪部門可以淩駕於公檢法,私設監獄,不需要司法程序,可以隨意拘捕監禁領導不滿意的每一個公民。這些綁架及非法拘禁事件在中國各地已比比皆是、習以為常,馮正虎的綁架案僅是最近發生的其中一個案例而已,只不過是影響力最大的一個,震驚中外,波及朝野,催人覺醒。

一、 赴京訪友,切磋學問

我已有一年半之久沒有去北京訪友,一直在上海忙於維權工作,計劃2月上旬去北京一趟,拜訪幾位律師及法學專家,他們都是我的好朋友。這個月份北京沒有重大會議,去幾天就回家,免得3月份去北京有上訪的嫌疑,兩會期間上北京會讓地方當局心驚肉跳、恐懼萬分。

2009年2月12日晚上21:00許,我去上海火車站購買當天車票,只有21:46出發的動力車,票價730元,沒有其他班次,也只好搭乘最貴車費的火車(動力組軟座臥D302次14車廂05號下鋪)去北京。我計劃明天周五到北京,拜訪一些朋友,下周一去最高法院催一下申訴案,當日晚上回上海,在北京住三晚四天。

2月13日清晨7:30許抵達北京,孫建敏、崔福芳、李惠芳三位上海市民來火車站接我,並安排了我在京的住宿。他們是前幾天來北京的,這次不是上訪而是聘請北京律師,等我為他們引見知名律師後就回上海。我赴京的首站是拜訪北京莫少平律師事務所。莫少平律師是中國第一刑辯律師,名副其實的知名大律師,我與他交往已久,彼此都很熟悉,但尚未見面,這次一見如故,中午我們一行與莫律師、丁律師等人在毛澤東的警衛員經營的毛家飯店聚餐。


莫律師、丁律師與馮正虎等人聚餐(當事人提供圖片)


2月14日周六下午,我應邀參加北京法學界人士舉辦的《憲政轉型與三農問題》專題研討會,與眾多知名法學家、律師及中國問題研究專家教授結識並交流。知名法學家、中國公民維權理論家範亞峰博士、中國問題學胡星鬥教授、李方平、張星水等知名律師都作了專題發言,與會者都積極參加討論,先天下之憂而憂,一篇關於中國三農問題的政策提議書《收權治官,還權益農——三農改革八項主張》在此定稿誕生了。晚上,與會的新老朋友相聚二桌酒宴,熱情洋溢。

2月15日周日下午3:00,我約定與知名維權律師李蘇濱、法學博士滕彪及其他北京律師會面,請教一些法律問題。我赴京是私人訪友活動,因此很低調,進行得也比較順利,明天周一晚上就準備乘火車回滬。當時,我確實一點也沒有想到,我在北京悠悠自在的旅遊,上海當局卻如此恐懼萬分,以為我赴京去上訪告狀。上海市政府信訪辦已在磨刀霍霍,緊急策劃並實施綁架我的計劃,但我卻一切不知曉,還在大大落落地旅遊訪友。

我被非法拘禁釋放後,才聽說當時上海當局的驚慌程度。上海市政府駐京辦工作人員在北京旅館的旅客身份證登記系統裡,沒有發現我的姓名後,就直接到上訪人員常住的旅館進行地毯式搜查,還是沒有找到我,他們更加緊張。同時在通向北京的火車上查身份證,凡是上海的上訪人員都被送回去,防止這些上海訪民與我在北京會合。截訪人員的緊張氣氛刺激了上海訪民的赴京熱情,有人也用手機發布我在北京的消息,上海訪民就此開始前仆後繼地上訪北京。

我在北京是住在私人家裡的,當然不會在北京的旅館登記系統裡留下姓名。最後,截訪人員或許用衛星定位發現我的所在位置,因為我在北京啟用了一部我在上海經常用的手機。


二、京城綁架,警匪一家

2月15日下午2:20分許,我與上海市民崔福芳等人赴北京律師約談,正走近北京西城區阜成門外大街國賓酒店的十字路口,忽然崔福芳很警惕地和我說:“有駐京辦人跟蹤我們,要小心!”當時我還很自信地說:“不會吧,在光天化日之下他們敢亂抓人?……”正說著,十幾位素不相識的陌生人猛速把我們包圍起來,我與他們反抗中衣服也被撕壞了,最後被強行押上停在路邊口的一輛面包車(牌號:滬B49726)上,其中7名綁匪一同上車。

上車後,我知道他們均是上海市政府駐京辦、上海市政府信訪辦的工作人員,他們均講上海話,其中一位綁匪頭領姓吳。綁匪強行扣留我們的身份證,勒令我們關掉手機,中斷我們與外界聯系。其間,我們被押在北京朝陽門南天海招待所停留約15分鐘,然後又被押回車上,駛向北京車站,停留在北京站的停車場裡等候指示。

晚上6:30許,又開來一輛面包車、一輛商車。我們被轉押上商車(牌號:京JP8996),這些綁匪把我們移交給隨車而來的三名穿制服的警察(長寧區警察的警號024114,普陀區警察的警號03057,楊浦區警察的警號038443)。商車繞北京站周圍一圈,原本企圖不通過檢票大廳,直接從邊門進入將我們押上火車,或許他們要防止我們逃跑,或者可以不留下任何錄像記錄。但是,這天正好北京站另有任務,邊門不開,綁匪的司機只好將我們送回火車站的停車場。我與崔福芳下車,由二名便衣與三名穿制服的警察押送,通過檢票大廳進入火車站,乘T103次(晚上20:08分發車)回上海。

我們被押上T103次17車廂,位於最後一節行李車廂的前一節,車廂門始終被關閉。在火車上,我們當即向押送我們的上海警察報案,並抗議。我告知他們:“我們來北京旅遊訪友,遭到非法綁架。你們是上海警察,應當保護我們這些上海市民。剛才把我們移交給你們的這批人就是綁匪,你們應該拘捕他們,解救我們。現在你們卻與綁匪沆瀣一氣,不拘捕綁匪,反而押送我們這些受害人,繼續充當綁匪的角色。”這三位警察無言回答,只是無可奈何地苦笑。

我們被綁架的當日,北京律師也向北京市公安局報案。在火車上,我們打開了手機,向外界發布了被綁架的求助信息。晚上火車徐徐地向上海方向駛去,全世界的網絡也在傳播中國公民馮正虎、崔福芳在北京被非法綁架的重大新聞。

三、非法拘禁,踐踏法律

2月16日上午9:00火車抵達上海,我們又被押上停在站臺上的面包車,直接被送進府村路500號上海救助站,關押在四周鐵柵窗的羈押室,等候發落。崔福芳先被她的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領走。中午11:30許,五角場派出所警察小葉驅車將我送進五角場派出所。楊浦區公安局的國保警察李科長他們已等著我,一見面就說:馮老師,你們還沒有到上海,外界媒體都已報道,這件事已影響很大。

我當即向五角場派出所報案,警察小葉也做了一份筆錄。國保警察一再向我表示北京綁架的事與他們無關,是上海市政府駐京辦、信訪部門做的事。但警察仍未釋放我,繼續將我扣留在派出所,聽候領導的處理決定。直至晚上9:30許,五角場派出所李副所長指示警察將我轉押於海軍東湖招待所508室(地址:上海市國權路24號),從此我就在上海被祕密非法監禁了四十天。


2009年2月16日—3月19日拘禁於海軍東湖招待所508室(當事人提供圖片)


關押的祕密場所不是看守所與監獄,而是上海政府信訪部門私設的黑監獄,狹小的旅館標準客房,每天4人同室擁擠,其中3人是專業保安人員(海陸空、武警部隊的退役軍人),實施24小時零距離監管。窗戶有鐵欄,客房內保安人員寸步陪同、貼門坐守,被關押的囚犯插翅難逃。門外還有2名便衣警察24小時駐守,他們駐紮隔壁的客房。整天囚禁於狹小而沒有太陽光的囚室,我一再提出要求享受看守所或監獄裡最起碼的囚犯待遇——放風、去醫院治病、向檢察院或公安局督察部門申訴的權利,但遭到綁匪領導人的拒絕。

上海市政府信訪辦雇用8名上海市楊浦區保安公司的保安人員、4名五角場派出所警察、4名楊浦區公安局國保警察進行輪換看守,還派出2名信訪部門的工作人員進行現場督管,共計18人直接參與這次非法監禁馮正虎的違法犯罪活動。保守估算,每天的監管工作耗資4千元人民幣,41天的非法拘禁(不包括綁架及幕後指揮人員的費用)耗資16萬4千人民幣。非法動用警力,糟蹋納稅人的錢財,其目的與後果就是張揚地方政府的權力,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利,蔑視中央政府與憲法法律的權威。

沒有任何法律依據與程序,就隨意拘禁一個公民。而且,暗無天日的黑監獄不如看守所或監獄規範、安全,處於法律的盲區,囚犯的基本權利無法保障,如同遭受黑社會流氓綁架拘禁一樣,有虐待與撕票的恐懼。我進入“黑監獄”的第二天就向看守的警察提交一封致上海最高領導人俞正聲的聲明,並進行二天絕食抗議,為中國的憲法法律遭受踐踏、擔憂胡錦濤等中央領導人將來也會在北京遭受地方權貴綁架而絕食警世。

綁架及非法拘禁的官方理由:馮正虎在北京一起走路的同行裡有上訪人員。以這樣理由就可以長期非法拘禁一個公民,應當請北京大學孫東東教授診斷一下截訪官員的心理。不是老上訪人員,而應該是那些為所欲為的截訪官員,“不說100%吧,至少99%以上精神有問題——都是偏執型精神障礙”。法律政策上、事實上都表明上訪人員是守法公民,是有道理的申冤者,但是截訪官員卻偏執地把上訪人員妄想為犯罪分子,與上訪人員在一起的人都是犯罪嫌疑人,假設眾多敵人,草木皆兵,到處狂抓亂捕、非法監禁。

其間,我的親屬向楊浦區公安局五角場派出所、楊浦區檢察院報案,要求立案偵查馮正虎的綁架失蹤案,但均未被受理。一個活生生的公民忽然人間蒸發,公安司法機關也漠不關心。警察與信訪部門工作人員還上我家欺騙,對我家屬說:我在參加學習班,領導找我談話。但是,他們不告訴家屬:我被關押的地點。公安司法機關的行政拘留、刑事拘留都必須依法在拘留的當日通知家屬,而信訪部門指使警察、保安人員的非法拘留可以無法無天,類似文化大革命中紅衛兵小將的“革命行動”,擯棄通常的司法程序。這些官員心目中沒有中國憲法法律,沒有公檢法,只服從發工資的上級領導。


2009年3月19日--25日拘禁於客來登賓館105室(當事人提供圖片)


我在“黑監獄”裡天天抗議非法綁架及監禁,並拼死捍衛做人的尊嚴與囚犯的權利。關押至第三十三天,2009年3月19日晚上,“綁匪”允許我兄長與我見面。等我兄長走後,我立即被轉移至上海客來登賓館105室(地址:上海市長海路506號)。此後,我的關押條件略有改善,可以在囚室窗前的停車場內放風。2009年3月25下午5:15分,我終於被釋放,結束了四十一天非法拘禁的囚犯生活。進“黑監獄”沒有任何手續,出“黑監獄”也不明不白,一個熟悉的國保警察悄悄地驅車送我回家。

上述是我的親身經歷。中央政府正在努力改善中國人權的國際形象,但是就在向全世界公布《國家人權行動計劃》的前夕,地方政府又向國際社會增添了中國政府侵犯人權的惡劣記錄。綁架、非法拘禁、軟禁、截訪、學習班等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違法犯罪事件近幾年在全國各地愈演愈烈、層出不窮,馮正虎的綁架案僅是最新發生的其中一件,明天這個厄運又將會落在其他人身上。

信訪部門蛻變成截訪部門,保安公司行使抓捕拘禁的司法職權,警察成了信訪部門的雇傭兵,沒有法律依據、沒有罪名就可以隨意剝奪公民的人身自由權,領導指示成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犯罪的“正當理由”與“行政依據”,這種勢態蔓延下去,中國就成了世界上最危險的國家,每一個公民都沒有安全感,中央政治局常委也有可能被綁架到地方,國家主席劉少奇的悲劇將會再次重演。

綁架及非法拘禁馮正虎的主謀及執行人員,涉嫌刑法規定的綁架罪(綁架馮正虎作為威脅上訪人員群體的人質)、非法拘禁罪。如果中國共產黨、中國政府還有能力控制國家,還有實施法律的權威,就應當追查馮正虎的綁架案,通過這起典型案例扭轉各地政府嚴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普遍趨勢,制止地方政府的折騰,緩解日益高漲的官民對抗與沖突,保障公民的安全與人身自由,貫徹落實《國家人權行動計劃》。

我們的公民權利,靠我們自己爭取與捍衛。人身自由是一切公民權利的基礎,沒有人身自由與安全,就根本無法保障其他公民權利的實現。我們應當關心周圍人的人身自由與安全,對一個公民的人身自由非法侵犯,就是侵犯公民的所有公民權利,就是對全體公民的侵犯。我們決不向侵犯我們人身自由權利的邪惡勢力屈服,我們需要法治,我們需要安全,我們更需要做人的尊嚴與自由。

馮正虎

20009年4月15日

摘自:《督察簡報》2009年4月18日總22期

附錄三:

馮正虎被綁架及非法拘禁期間的日記

(摘要與本案證據相關的部分日記內容)

2009年2月15日馮正虎在北京遭到上海政府工作人員的綁架,當日押送上海,在上海的祕密“黑監獄”非法拘禁,3月25日被釋放,被非法剝奪人身自由41天。釋放後,一周內又被勸告出國休養。出國二個月後,馮正虎回國卻遭上海當局多次禁止入境。為什麽上海政府如此懼怕馮正虎回國呢?從馮正虎的綁架案中就可以看清上海當局一開始就是違法的。

馮正虎公開在“黑監獄”期間的部分日記,讓公眾明白真相,評判上海當局的違法行為。

2009年6月30日

2月15日(日),下午2:30許,我與上海市民崔福芳赴北京律師約談,路過北京西城區阜成門外大街國賓酒店的十字路口,遭十幾位素不相識的陌生人綁架,被強行押上停在路邊口的一輛面包車(牌號:滬B49726)上,其中7名綁匪一同上車,他們均講上海話(上車後知道他們均是上海市政府駐京辦、上海市政府信訪辦的工作人員)。他們上車後,強行扣留我們的身份證,並勒令我們的手機關掉,中斷我們與外界聯系。其間,我們被押在北京朝陽門南天海招待所約 15分鐘,然後又押回車上,駛向北京車站。在北京站的停車場等候至晚上6:30許,我們又被轉押上一輛商車(牌號:京JP8996)。

這些綁匪把我們移交給隨車而來的三名穿制服的警察(長寧區警察的警號024114,普陀區警察的警號030574,楊浦區警察的警號038443)。押送我們的商車繞北京站駛了一圈,他們原來企圖不通過檢票大廳,從邊門直接將我們押上火車,但這天邊門不開,只好又開回火車站的停車場,由二名便衣與三名穿制服的警察押送,通過檢票大廳進入火車站,乘T103次(晚上20:08分發車)回上海。我們被押於T103次17車廂,位於最後一節行李車廂的前一節,車廂門始終被關閉。我們當即向押送我們的上海警察報案,並抗議。當日我們被綁架後,北京律師也向北京市公安局報案。

2月16日(一),上午9:00火車抵達上海,我們又被押上停在站臺上的面包車,直接被送進上海府村路500號上海救助站。11:30許由五角場派出所警察葉驕驅車領回五角場派出所。晚上10:00許又被轉押於海軍東湖招待所508室(地址:上海市國權路24號),由五角場派出所警察張雲海、戴敏及五角場街道的二名社區保安監管(第二天調換上海市保安服務總公司楊浦區公司的專業保安人員)。從此,海軍東湖招待所508室就成了非法拘禁我的黑監獄,沒有太陽光的囚室。

2月17日(二),上海市政府信訪辦雇用楊浦區公安局國內安全保衛處警察李軍、沈國良、老吉、老祝,五角場派出所警察張雲海、龐立斌、戴敏、葉驕,及上海市保安服務總公司楊浦區公司保安小胡、小錢、小劉、小王、小程、大李、中李、小李(這些保安均是空軍、海軍或武警退役的農民),由8名穿著便衣的警察與8名保安共同執行這次非法拘禁的看守任務。今天警察小葉與另一名國保警察24小時駐守隔壁的507室進行門外看守;保安小劉、小李白天12小時,小胡、大李晚上12小時與我同住508室進行零距離看守。下午,楊浦區信訪辦小秦,五角場街道信訪辦老陸來囚室督管。他們告知我:因我一起走路的同行裡有上訪人員,所以把我也從北京抓到上海關起來。他們走後,我就非法綁架事件向上海市最高領導人俞正聲發表呼籲並聲明,並將我的聲明書交給看守人員小葉警察,要求他向上轉交。

2月18日(三),警察24小時換班,保安12小時換班。五角場派出所警察小龐、另一名國保警察及四位保安看守。今日我進行絕食抗議。

2月19日(四),五角場派出所警察小戴、另一名國保警察及四位保安看守。我繼續絕食抗議。清晨5:00,我請保安小胡呼警察小龐來囚室,我向警察小龐提出抗議,警察不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卻參與非法拘禁的違法犯罪活動,違反《警察法》,我勸告他應該向公安局的督察部門或檢察院檢舉揭發。下午楊浦區信訪辦小秦,五角場街道信訪辦老陸來勸慰,我再次向他們提出抗議。晚上我結束絕食抗議。

2月20日(五),五角場派出所警察老張、另一名國保警察及四位保安看守。警察24小時一班,早上8:30換班。早餐8:30(後來保安去買早餐,一般在早上7;30),中午11:30午餐,晚上5:30晚餐。保安12小時一班,晚上7:00至第二天早上7:00換班,但一般都提前半小時。

2月21日(六),五角場派出所警察小龐、另一名國保警察及四位保安看守。

2月22日(日),五角場派出所警察小葉、另一名國保警察及四位保安看守。

2月23日(一),五角場派出所警察小戴、另一名國保警察及四位保安看守。上午向小戴提交了向法院繳納非法罰金的委托書。下午信訪辦老陸來囚室談話,並告知:1. 這次拘禁是政府行為,但現在領導是不會顧問此事;2. 請我配合看守人員,不要發生沖突,一旦發生沖突,領導就會出場,但我們看守方就要倒黴了。他還說,他有兩個不喜歡:1.講普通話;2.講法律。意思是說,我不要與他們講道理、講法律。但我告訴他,我就喜歡這兩個。下午小戴將委托書還給我,說我馬上可以出去了,自己去法院吧。

2月24日(二),五角場派出所警察老張、另一名國保警察及四位保安看守。我又將委托書交給警察老張,要求警察去代辦,因為我估計我不可能馬上會被釋放,現在沒有領導肯對這起綁架案承擔法律責任。

2月25日(三),五角場派出所警察小龐、另一名國保警察及四位保安看守。

2月26日(四),國保警察老沈、另一名五角場派出所警察及四位保安看守。上午我大便出血,請保安小劉作證,並沖進507室,向警察要求看病。

2月27日(五),五角場派出所警察小葉、另一名國保警察及四位保安看守。上午向警察小葉提交致上海市政府信訪辦主任的信函。其內容:不知市政府何時授權市政府信訪辦有拘禁市民的權力?既然有這項權力,就應當用好這項權力,要按照看守所、監獄的規定建立監管場所,保證囚犯的最低權利:申訴權、去醫院治病、放風的權利。我再次提出兩項請求:1. 去醫院看病;2. 放風。晚上開始敲門、呼口號,以示抗議。

2月28日(六),五角場派出所警察小戴、另一名國保警察及四位保安看守。下午街道信訪辦老陸來談話。他告訴我:對我的要求他沒有權決定,還要向領導反映。我告訴他:你作不了主就不要來混。並請他馬上離開。我繼續敲門,以示抗議。我又向小戴質問,他也無奈地說:這是辦學習班,法輪功學員要辦一個月。我說:如果是辦學習班,今天周末我可以回家休息了,後天再來,可以嗎?我請他去讀一讀剛出版的《南方周末》,其中有一篇就揭露所謂學習班的文章《湖北房縣“民辦教師法制培訓班”調查》。

3月1日(日),五角場派出所警察老張、另一名國保警察及四位保安看守。我繼續間斷性地敲門、呼口號,以示抗議。

3月2日(一),五角場派出所警察小龐、國保警察小李及保安小劉、小李四位看守。保安晚上換班時增加小錢,小胡、大李仍保留。

3月3日(二),五角場派出所警察小葉、國保警察老沈看守。今天保安公司撤換小劉、小李,調換小程、中李、小王。警察的駐守房間也換至506室。可能是前幾天我沖出我的囚室,驚動了他們。今天開始每天保安公司增派2人,共計每天6名保安看守,加強監管人力。

3月4日(三),五角場派出所警察小戴、國保警察老祝及六位保安看守。中午拆掉一個床,據說是防備晚上值班的看守偷偷睡覺。下午區信訪辦小秦與國保警察小李來囚室談話。

3月5日(四),五角場派出所警察老張、國保警察老吉及六位保安看守。

3月6日(五),五角場派出所警察小龐、國保警察小李及六位保安看守。

3月7日(六),五角場派出所警察小葉、國保警察老沈及六位保安看守。

3月8日(日),五角場派出所警察小戴、國保警察老祝及六位保安看守。

3月9日(一),五角場派出所警察老張、國保警察老吉及六位保安看守。

3月10日(二)五角場派出所警察小龐、國保警察小李及六位保安看守。我敲門、呼口號,以示抗議。

3月11日(三),五角場派出所警察小葉、國保警察老沈及六位保安看守。上午五角場綜治辦工作人員在五樓裝鐵門,並押進兩名訪民。我敲門抗議,要求放風。

3月12日(四),五角場派出所警察小戴、國保警察老祝及六位保安看守。我敲門抗議,要求放風。

3月13日(五),五角場派出所警察老張、國保警察老吉及六位保安看守。上午訪民釋放。我呼老張進囚室,告知今天總理的記者會一結束,我就要求走出囚室門。我前一段時間不走出囚室是基於兩點:1. 顧全大局,北京在開兩會;2. 照顧你們這些底層看守的人,不與你們發生沖突。下午1:30,我再次呼老張,給他半小時向上級匯報我的請求,如果上級不同意,我就要拼命沖出囚室。請示結果:上級領導同意我出門走動。2:30我第一次出門,走動了15分鐘。晚餐後6:30我又一次出門走動15分鐘。大約晚餐前,走道上兩頭的鐵欄突然被拆除,一個臨時監獄來去無蹤。

3月14日(六),五角場派出所警察小龐、國保警察小李及六位保安看守。今天發生流血沖突事件。上午8:30在走道上散步15分鐘。9:00呼小龐進囚室,要他向上級匯報我的要求:與我兄長及楊律師通電話。他覺的這個要求難度較高,我就給他另一個選擇:向公安局的督察隊舉報。上午10:30我想出門走動,但這次受到保安中李、小王的阻擾,發生沖突,我手指甲出血。我譴責警察小龐,是他的指使。晚上警察小龐私自脫崗,小李也不肯來囚室盡監管之職責。保安多次呼喚警察,但他們不到場,晚上9:00最後一次請保安小胡再去呼,並以血書通牒。他們還是不到場,晚上10:00我就隔窗大聲譴責他們約半小時。

3月15日(日),五角場派出所警察小葉、國保警察老沈及六位保安看守。清晨6:30我沖出囚室,重重地敲打506室,向還在睡覺警察小李、小龐示威,用行動告訴他們:我會沖出囚室。在場的保安都驚呆了,等他們反應過來,我也結束抗議,又回囚室了。警察老沈、小葉上午8:30換班。他們糾正了昨天的做法,恢復我可以出門走動的權利。

3月16日(一),五角場派出所警察小戴、國保警察老祝及六位保安看守。下午4:30出門,在走道上走動一刻鐘左右。我一再提出,要求這次綁架及非法拘禁的主謀---市信訪辦領導出面對這一事件有一個交待。但是,領導一個人影也沒有。現在的領導都是漿糊腦子、黃牛肩膀。

3月17日(二),五角場派出所警察老張、國保警察老吉及六位保安看守。下午4:30出門在走道上走動一刻鐘左右。再次提出要求主謀---市信訪辦領導出面對這一事件有一個交待。

3月18日(三),五角場派出所警察小龐、國保警察小李及六位保安看守。警察小龐也主動來我的囚室,不再阻攔我出門走動。我們交流了一些看法,他也明白一些事理。下午4:30,我走出囚室,在走道上走動一刻鐘左右。我再次提出:要求這次綁架及非法拘禁的主謀---市信訪辦領導出面對這一事件有一個交待。

3月19日(四),五角場派出所警察小葉、國保警察老沈及六位保安看守。警察小葉告知上午市信訪辦有人來,但他們沒有來。上午9:00國保警察小李、老沈來囚室談話。我被關押至今,他們一直駐守隔壁,但是他們始終回避正面接觸,今天是總算第一次單獨正面談話。現在誰都不願承擔這起違法犯罪事件的責任。他們把這個綁架事件的責任歸咎於市信訪辦。現在市信訪辦已把我交給國保部門了,他們才出面找我談話。晚上8:00,兄長正龍來505室與我見面。兄長一離開,晚上10:00左右,我又被轉押到客來登賓館105室。我與三名保安住105室,二位警察住106室。

3月20日(五),五角場派出所警察小戴、國保警察老祝及六位保安看守。上午10:00,我第一次可以到停車場裡放風。我與警察小戴談論了非法拘禁比看守所、監獄關押犯人更危險的道理。

3月21日(六),五角場派出所警察老張、國保警察老吉及六位保安看守。下午4:00放風。我采了一些野花與一支分叉枝的有花蕾的油菜花,回囚室種植在杯子裡。

3月22日(日),五角場派出所警察小龐、國保警察老沈及六位保安看守。

3月23日(一),五角場派出所警察小葉、國保警察老沈及六位保安看守。下午3:00---4:00我與警察老沈在囚室談話。

3月24日(二),五角場派出所警察小戴、國保警察小李及六位保安看守。下午12:30---2:15我與警察小李在囚室談話。

3月25日(三),五角場派出所警察老張、國保警察小李及六位保安看守。中午在賓館的餐廳聚餐。中午警察小李向我告知:下午5:00可以回家了。下午警察小李搜查我的包,並不準我將記日記的本子帶回家。我們雙方爭執,結果達成妥協,將日記部分撕掉,本子可以歸還我。我還要將我放在一次性杯子裡種的油菜花帶回家,警察小李不同意,他說這是紅梅贊,也就是指這裡是渣滓洞,我說是這是黃梅贊,想帶回家留作紀念。小李讓保安中李去買了一支玫瑰花,4元錢,錢由我自己支付,回家送給妻子。下午5:15分,我走出了黑監獄,結束四十一天的非法監禁的生活。小李一人悄悄地驅車送我回家,我進“黑監獄”沒有任何手續,出“黑監獄”也不明不白。

(註:本日記是我回家當日憑記憶全部補記的)

摘自:《督察簡報》2009年7月5日總2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