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玉喜:“奸一殺二”不殺 還有誰該殺?

2011年07月08日評論
【新唐人2011年7月8日訊】2009年5月16日雲南省巧家縣茂租鄉鸚哥村案李昌奎將19歲少女王家飛掐暈後實施強姦,隨後將王家飛及其年僅三歲弟弟王家紅殘忍殺害。2011年3月4日雲南省高院終審判處李昌奎死緩(2011年7月3日中國網)。

雲南省高院認定李昌奎犯案後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認罪、悔罪態度好、積極賠償受害人家屬經濟損失。這一判決明顯違背客觀 事實,是在為罪犯開脫罪責,有損法律尊嚴,也損害被害人權益。李昌奎在犯下血案畏罪潛逃4天後,因公安機關嚴密布控追擊,在窮途末路實無逃生可能情況下被 迫投案自首,何來認罪、悔罪態度好一說?在王家飛、王家紅被害後,鄉村兩級幹部多次做工作,李昌奎家屬始終以各種藉口不拿錢安葬受害人,最終由茂租鄉及鸚 哥村社會矛盾調處中心責令其公開變賣相關物品賠償21838元安葬費。這怎麼 能稱得上積極賠償受害人家屬經濟損失呢?那麼,雲南省高院何以做出與客觀事實完全相悖的認定呢?李昌奎對王家飛先奸後殺,使用鋤頭將王敲打致死,殘忍地將 3歲兒童王家紅摔死在鐵門旁,隨後用繩子將姐弟二人脖子勒緊。犯罪手段特別兇殘、情節特別惡劣、後果特別嚴重,其罪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極大,應依法嚴懲。 自首悔罪不是一切罪行“免死”理由!

這樣惡劣行為,自首、悔罪均不足以減輕其罪行,也不能成為減輕處罰理由,也沒有得到受害者家屬諒解,這“免死”理由非常荒唐,於法無據。讓公眾感疑惑的是雲南省高院法官何以對罪惡累累案犯如此充滿柔情呢?當今社會,司法腐敗已成為阻礙中國法治進步巨大障礙,在自由裁量權名義下,徇私枉法者處處拓展權力尋租空間。有多少案件由人民幣裁決。昭通姦一殺二罪犯不殺,還有天理、法理可言嗎?如果說此案沒有法官徇私枉法,誰都不會相信?不過是這一回的司法腐敗玩大了!不該讓李昌奎先強姦殺害少女又強姦法律?法律如此縱容犯罪就決不是王家飛、王家紅兩個無辜生命的悲劇了?究竟是何原 因產生如此判決不能不讓公眾猜測?中國現在畢竟沒有廢除死刑,奸一殺二不殺,誰還該殺?當今社會犯罪率居高不下,不能不說與枉法裁判,執法太寬,寬大無邊 有一定關係!而這“寬大無邊”背後必有隱情?

在此,我們不妨參考幾個判例:2010年10月7日晚,浙江蒼南縣葉長鋒、吳正查、施正贊3歹徒劫走蒼南女民警汪某某及寶馬轎車,劫取銀行卡現金4570元將其奸殺。此3犯還曾3次搶劫婦女並強姦2人、殺害1人,今年5月5日,3罪無一例外均被執行死刑(2011年5月5日 人民網)。2007年5月14日晚,河南省永城市單書全、張長征,蘭考縣王保玉、淅川縣史計耀4犯竄至安徽蕭縣青龍集交警中隊執勤地,將交警董某、協警劉 某兩人劫殺,搶走人民幣7800元,4嫌犯均被判處死刑(2008年2月4日中安線上)。以上罪犯都參與殺人奪命,最終都被處以極刑!顯然,對以殘暴手段 嚴重危害生命窮兇惡極之徒,是不該也絕不能心慈手軟的,不然何以打擊犯罪,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我國司法制度應當把法律效果作基本標準,把政治效果、社會效果作為重要標準,最大限度地做到天理、國法、人情統一。殺李昌奎是法律適用的必然,也是社會民意的期待。否則天理難容、國法難容,民怨難平!李昌奎判例無疑為“殺人犯”打開放生通道,此種惡例一開,對社會、對法制危害無窮!目前,受害人家屬已向相關部門提出不服判決,要求啟動審判監督程式。需要查出該案背後隱形黑手;看一看究竟是人情左右法律還是金錢左右法律?更該查查幕後交易了?或許可牽扯出多少腐敗司法官員?

文章來源:《博客中國》

(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