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慣用“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拘押異議人士

2011年07月20日大陸
【新唐人2011年7月20日訊】自從“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1997年寫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來,中國有一大批異議人士因為這個罪名被判刑。批評人士指出,由於這個罪名的法律界定非常模糊,而且在實施上存在很大的任意性,因此為中國當局迫害異議人士以及壓制公民的言論自由提供了法律擋箭牌。


2010年2月11日中國警察監視正在等候北京最高法院前的記者們,他們報導劉曉波被控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被判刑11年的上訴案審理情況。


煽動顛覆罪寫入修訂的刑法之中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是中國當局多年來用來拘押異議人士而經常使用的一個罪名。以該罪名被判刑的異議人士包括諾貝爾和平獎得主劉曉波,維權律師高智晟、作家劉賢斌、原“六四天網”創辦人黃琦以及剛剛獲釋的艾滋病活動人士胡佳等。

1997年經過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05條第2款中指出,“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原刑事辯護律師,目前在紐約從事人權工作的李建強曾經在2003年發起一項倡議,要求廢除這個條款,但是未能成功。據李建強介紹,“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實際上就是修訂前的刑法中所提到的“反革命宣傳煽動罪”,其它新加罪名基本上也是原來刑法中所列舉的一些罪名的翻版。

李建強說:“在原來的刑法中,反革命罪是一個類罪名,也就是說,這個罪名下面又有很多具體的罪名。比如說,反革命罪就改成危害國家安全罪, 陰謀顛覆政府罪改成顛覆國家政權罪,反革命宣傳煽動罪就改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陰謀顛覆政府罪就改成顛覆國家政權罪。實際上還是換湯不換藥,還是原來的那些法律。”

法律的界定和實施存在問題

設在美國的“維權網”的國際部主任夏磊指出,只要某人發表了持不同政見的文章,一般不需要證明這種言論或行為是否產生了任何潛在或實際的顛覆效果,就有可能被指控構成煽動顛覆罪。

夏磊說:“刑法105條經常被用來對一些完全是以和平非暴力行為交流思想和觀點的人士進行刑事迫害,也就是用法律迫害他們的和平言論。這種言論和思想觀念的表達被說成是一種顛覆行為。當然,在刑法裡,煽動顛覆罪和顛覆罪是兩個不同的罪,但是都和危害國家安全連在一起。修改過的刑法對什麼樣的行為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沒有明確的標準,而是把言論和思想表達都說成是危害國家安全。”

夏磊指出,這個條款對“顛覆”和“國家政權”等很多基本概念的內涵和外延都沒有明確界定,例如以和平方式集會、遊行和示威是否構成顛覆罪,公民批評官員腐敗是否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罪等。

新澤西州西東大學的中國刑法問題專家瑪格麗特.劉易斯以劉曉波一案為例指出,刑法第105條第2款的問題不僅在於法律界定本身,也在於其實施。

劉易斯說:“劉曉波因為他撰寫的文章,特別是因為參與要求政治改革的零八憲章活動而正在監獄服刑11年。他的文章毫無疑問是批評中國政府的。但是,批評政府不一定就構成刑事犯罪。問題的真正所在是:根據這個條款,一個人批評政府到達什麼程度,就會面臨多年坐牢的危險呢?”

美國喬治城大學法學院教授費能文補充說,這個條款在量刑方面存在很大的任意性,因為它規定,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費能文指出,這意味著,被定為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者少則判刑5年,多則可判無期徒刑。

費能文說:“這個條款給中國政府很大的空間,使它可以隨意把什麼人定為首要分子、危險人物或者持不同政見運動的先鋒,就拿去年的諾貝爾和平獎得主劉曉波為例,他反復抨擊中國當局並且多次被捕,現在仍在關押之中。因此,中國政府可以根據這個條款把他作為慣犯而無限期地關押下去。”

專家指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違法憲法

原北京大學法律系講師,中國憲政學者王天成指出,刑法第105條第2款明顯違反了中國憲法,因為憲法第35條明確規定, 中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但是,刑法第105條第2款把公民的這些基本權利全部廢除了。

王天成說:“中國憲法根本不是根本大法,根本大法其實是刑法,因為如果憲法是根本大法,其它的法律和它抵觸的時候,其它的法律就應該無效。但是,中國的情況是,其它法律與憲法抵觸時,憲法無效,而不是其它法律無效。憲法規定的自由被政府通過大量其它的法律、規章和條例廢除了。”

原刑事辯護律師李建強指出,中國刑法、刑訴法和司法有很多荒唐的規定和問題,根結在於憲法本身,因為憲法的序言比正文本身更具法律效力。

李建強說:“比如說,憲法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歸人民,但是,它的序言又講要堅持共產黨的領導,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無產階級專政,堅持馬克思主義和毛澤東思想,這等於使憲法的序言否定了憲法的具體條文。中國憲法因為是這樣一個矛盾的東西,所以它就幾乎是一紙空文。比如說,中國憲法第35條規定,公民有言論、結社和遊行示威的自由,但是,因為前面有這樣一個序言,如果你違反了憲法的序言部分,後面的這些權利等於就取消了。”

李建強指出,憲法本應是最具權威的法律,而在中國最沒有效力的法律就是憲法。他認為,這和中國的政治體制有關。李建強指出,只有結束一黨專制,才能保障憲​​法的權威,實現依法治國。

原北京大學法律系講師,中國憲政學者王天成也指出,由於中國很多法律的製定是為了侵犯人的權利,因此中國現在還不能算是一個法治的國家。

王天成說:“過去30年來,中國製定了大量的法律,強調法制建設,這個當然沒錯。但是,有一個嚴重問題,大家應該關注。中國在製定大量法律的過程當中,有些法律是好的,同時也制定了大量的惡法剝奪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正是因為這些惡法,中國還不能說是一個法治的國家,因為法治就是要以法律保障人的權利和尊嚴。”

中國當局在回應外界批評它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給劉曉波判刑時反駁說,包括美國和英國在內的許多國家都有針對煽動罪的法律規定,而且特別提到了《美國法典》。我們下次節目要探討美國法律在這方面是如何規定的。

──轉自《美國之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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