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玲漏稅 判補684萬定讞

2011年08月25日娛樂
【新唐人2011年8月25日訊】(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25日電)名模林志玲因漏報92到94年度薪資所得,遭國稅局要求補稅。林志玲不服,打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今天判她敗訴,林志玲須補稅新台幣684萬餘元,全案定讞。

法院判決指出,林志玲因漏報92到94年度薪資所得1732萬餘元,遭國稅局要求補繳684萬4433元稅額,並罰鍰135萬餘元。林志玲不服,提訴願遭駁,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薪資是個人「執行業務所得」,可扣除45%的成本費用。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定林志玲受僱凱渥公司,由凱渥對外簽約,林志玲的收入不符合「執行業務所得」,應屬薪資所得,但法官認為,林志玲並非故意認定錯誤,只判需補稅684萬餘元,不需繳罰鍰。最高行政法院今天駁回林志玲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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