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1年8月26日訊】(中央社記者唐筱恬、賴又嘉台北26日電)前總統陳水扁子媳陳致中、黃睿靚涉洗錢案,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判決陳致中1年2月徒刑,併科罰金新台幣450萬元;黃睿靚1年徒刑,併科罰金400萬元,緩刑4年。可上訴。
扁家國務機要費、南港展覽館、海外洗錢等案,陳致中、黃睿靚被控幫助扁、珍洗錢部分,一審分別被判刑2年6月、1年8月,2人各併科罰金新台幣1.5億元,黃睿靚獲判緩刑5年,須向公庫支付2億元。
二審時刑度獲減輕,高院改判陳致中1年2月,併科罰金3000萬元;黃睿靚判刑1年,緩刑4年,併科罰金2000萬元。去年11月間,最高法院將國務機要費、南港展覽館、洗錢案發回高院更審,今天高院更一審判決。
扁家國務機要費、南港展覽館、海外洗錢等案,陳致中、黃睿靚被控幫助扁、珍洗錢部分,一審分別被判刑2年6月、1年8月,2人各併科罰金新台幣1.5億元,黃睿靚獲判緩刑5年,須向公庫支付2億元。
二審時刑度獲減輕,高院改判陳致中1年2月,併科罰金3000萬元;黃睿靚判刑1年,緩刑4年,併科罰金2000萬元。去年11月間,最高法院將國務機要費、南港展覽館、洗錢案發回高院更審,今天高院更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