扁涉貪案無罪 多案續審中

2011年08月26日台灣
【新唐人2011年8月26日訊】(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6日電)前總統陳水扁涉國務費等案,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今天判決扁國務費貪污部分無罪、其他部分應執行刑2年8月,扁妻吳淑珍應執行刑11年6月。扁家仍有多宗官司在法院審理。

除國務費、南港展覽館、海外洗錢等扁家3案外,扁、珍夫婦等人被控二次金改期間,向企業索賄、洗錢,法院一審判決扁、珍及女兒陳幸妤、兒子陳致中、媳婦黃睿靚,以及相關企業負責人均無罪,目前正由高院審理中,日前已辯論終結,全案定於10月13日宣判。

而陳水扁遭控於檢方偵辦國務費案時,教唆前後任總統辦公室主任馬永成、林德訓做不實陳述,台北地院依教唆偽證罪判決陳水扁4月徒刑,減刑為2月,目前由高院審理中。

此外,陳水扁遭控貪污機密外交款案,最高法院今年4月間判決扁無罪定讞;而龍潭案與前101董座陳敏薰涉買官案部分,最高法院去年11月間分別判決扁、珍17年6月徒刑定讞。陳水扁因此入監服刑。

另外,扁家偽證案部分,吳淑珍被判刑9月,陳致中、陳幸妤、扁女婿趙建銘各被判刑3月,陳幸妤獲緩刑2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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