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瑪都受災戶 繳稅可延期分期

2011年08月31日台灣
【新唐人2011年8月31日訊】(中央社記者馮昭台北31日電)南瑪都颱風造成南台灣災情,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今天宣布,災民若不能在期限內繳清稅捐,可在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證明資料,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最長3年。

南區國稅局表示,申請延期或分期的適用對象分3類:一是稽徵機關核發災害損失證明,或核准報備災害損失者;二是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或合併申報的配偶因天災、事變,領取政府、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救助金、賑助金,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的受災戶;三是其他因天災、事變發生財務困難,且經國稅局查明屬實者。

南區國稅局表示,可申請延期的稅捐包括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等消費稅以及所得稅,稅捐機關將視災情酌予延期1至3個月;若天災事變造成重大財產損失,可以申請分期繳所得稅,最長不超過3年。

南區國稅局表示,符合條件的納稅人,最遲須在應納稅款的繳納期限前,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書表及檔案下載/國稅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項目,下載天災事變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申請書;或前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索取申請書。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後,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臨櫃申請,或郵寄申請。

但南區國稅局提醒,在天災事變發生後,銷售或出廠應申報繳納的消費稅款,不適用申請延期。而且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後,納稅人若未如期繳納,國稅局可依法限10天內一次繳清餘款。

相關話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