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像劇糾紛 導演判獲賠

2011年08月31日台灣
【新唐人2011年8月31日訊】(中央社記者唐筱恬台北31日電)導演瞿友寧指控可米瑞智公司未給付偶像劇「王子看見二公主」部分報酬,可米反控瞿延遲交帶、節目品質差也應賠償。法院認為雙方都有責任,經計算後可米應賠償630萬餘元。

根據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指出,民國97年10月間,瞿友寧經營的氧氣電影公司與偶像劇製作人柴智屏成立的可米瑞智製作公司簽約,拍攝14集偶像劇「王子看見二公主」。

不過瞿友寧指控,劇組拍攝到第7集時,可米竟無預警終止合約,期間只交付部分製作費,提告求償給付欠繳報酬新台幣900多萬元。可米瑞智抗辯,指瞿友寧延遲交片、節目品質低落,不得已才終止合約,且已繳足6集製作費用。

可米並指控瞿友寧每集均延遲交帶9到11天,導致製作公司沒時間驗收,且版權販售到海外後,客戶反應節目品質低落、不符合市場需求而解約,也應負擔責任,求償延遲交帶罰款與賠償金約600萬元。

瞿友寧則抗辯,拍攝時遭遇天候不佳、演員身體不適、環境吵雜等突發狀況,才會延遲交片;且偶像劇前6集平均收視率達0.89,最好曾達到1.05,但解約後收視率下跌至0.56,節目品質沒有不佳。

法官認為,瞿友寧已依約交付6集母帶,可米應付欠繳的製作費877萬餘元;另拍攝天候不佳等突發狀況,導演應隨機調整拍攝工作,避免延誤進度,應負擔延遲責任,依約賠償247萬餘元。雙方互告結果經計算後,可米應賠償瞿友寧630萬餘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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