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1年11月23日訊】中共國務院法制辦11月21號公布,計劃將女職工產假延長,同時細化了流產假期,這個新條例是否符合國際勞工公約的規定,外界有不少質疑。
國務院發佈《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條例》的徵求意見稿,預計將女職工產假由90天增長至14週(98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不少於2週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不少於6週的產假。
並重新制定了生育或流產費用支付規。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其工資或者生育津貼以及生育、流產的醫療費用所在單位已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所在單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與現行規定相比,新的《徵求意見稿》,取消了晚育和難產產假的相關條款。根據中國現行婚育政策,23歲結婚屬於晚婚,而24歲懷孕即為晚育,晚育產婦可以在90天產假以外再增加18天假期,難產可再增加15天。
現行婚育政策晚育產婦增加18天,90+18=108天難產再增加15天,108+15=113天,但是新條例一旦通過,對於大部分育齡婦女而言,產假實際是由原先的108天縮減為98天。如此一來,新條例是否參照《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的規定》,專家和民眾大打問題。
新唐人記者林瀾綜合報導。
國務院發佈《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條例》的徵求意見稿,預計將女職工產假由90天增長至14週(98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不少於2週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不少於6週的產假。
並重新制定了生育或流產費用支付規。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其工資或者生育津貼以及生育、流產的醫療費用所在單位已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所在單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與現行規定相比,新的《徵求意見稿》,取消了晚育和難產產假的相關條款。根據中國現行婚育政策,23歲結婚屬於晚婚,而24歲懷孕即為晚育,晚育產婦可以在90天產假以外再增加18天假期,難產可再增加15天。
現行婚育政策晚育產婦增加18天,90+18=108天難產再增加15天,108+15=113天,但是新條例一旦通過,對於大部分育齡婦女而言,產假實際是由原先的108天縮減為98天。如此一來,新條例是否參照《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的規定》,專家和民眾大打問題。
新唐人記者林瀾綜合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