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保險 應據實告知

2011年11月25日財經
【新唐人2011年11月25日訊】(中央社記者吳靜君台北25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醒消費者,購買保險填寫詢問書應該據實說明,避免告知不實衍生爭議,影響自身權益。

金管會表示,為了防止道德性風險,保險法規定,訂立保險契約時,要保人對保險公司的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如果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公司對危險估計,在投保2 年內除可解除保險契約且不退還保費外,若發生事故,保險公司可拒絕理賠。

金管會說,要保人如果沒有據實告知,而保險公司能提出被保險人投保前就診資料證明,通常就會被認定違反告知義務。

金管會表示,要保書告知事項都會詢問,被保險人最近2個月是否因受傷或生病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過去5年內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住院7天以上?以便保險公司可以評估承保,以及收取相對的費率。

金管會呼籲消費者,填寫要保書應確認每一詢問事項且親自據實回答並簽名,以保障自身權益。

相關話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