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新唐人2011年12月1日訊】銅梁縣公安局警察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5條、37條、38條、41條、等根本法律規定,禁止公民依法討要因工緻殘待遇, 濫用紅色外衣、利用手中特權為腐敗貪官保駕護航,連續捏造事實,不斷坑害、迫害尊紀守法公民十六次的非人性報復行為理應依法賠償,否則天理不容,國法更難容,鐵案如山的事實擺在眼前。
原告:戴月權,男,漢族,生於1953年6月16日,農民,小學文化,重慶市銅梁縣人,住銅梁縣巴川街道辦事處黒龍村五社,電話:15123872204、023-45654362。以下簡稱「我」。
原告:廖保翠,女,漢族,生於1968年9月9日,農民,小學二冊文化,住址、聯繫同上。
被告:重慶市銅梁縣政腐,縣長唐川等若干人。
被告:重慶市銅梁縣公安局,局長戴毅等若干人。
主要控告證據:
一、2009年2月10日銅梁縣公安局送給複印《重慶市人民政府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勞動教養決定書 「渝勞教審(2006)字第2405號」 》未蓋處罰單位公章。
二、銅梁縣公安局《公安機關處理信訪事項答覆意見書銅公信答覆字【2011】第009號》
三、銅梁縣公安局《不予受理國家賠償通知書銅公不受字【2011】01號》。
四、原告沒有申請的重慶市公安局《信訪事項複查意見書渝公信複查字【2011】第37號》。
控告請求:
一、請求依照我國刑法規定分別追究非法逮捕、關押、毒打、連續捏造事實,連續枉法拘留、枉法銬送勞動教養等嚴重違法犯罪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二、請求責令被告單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國家賠償法、最高人民法院精神賠償全國統一價》逐次賠償枉法侵害原告造成的誤工損失、精神損害、名譽損害等各項損失、損害。
事實和理由:
1、2002年6月前,我到當時的水利農機局上訪,巴川派出所警察兩次把我抓去送到拘留所關押後,被警察抬出來不給任何法律依據。
2、2002年6月27日,我仍是到水利農機局上訪,巴川派出所警察把我抓去,誣陷我擾亂機關秩序送拘留所關押五天,有送給拘留證作證。
2009年2月10日送給複印勞動教養決定書(作出單位沒蓋公章)稱:擾亂機關秩序被治安拘留5日……現決定……送勞動教養一年。
銅公信答覆字[2011] 第009號稱:2006年6月26日以前的信訪事項,重慶市政府已複核終結,不再答覆。可是至今不送給複核意見?
銅公不受字第【2011】01號稱:2002年6月27日……五次行政拘留和勞動教養……不予受理國家賠償。
3、2004年11月26日,我到當時的巴川鎮正虎上訪,門衛騙去東方社區警務室門口用暴力推進去,警察肖興旺不問皂百,喊073號警務員將我視為物品亂甩,連拖帶打致傷我左下肢,關押一天不送給任何法律文書。當時撥打「110」 報警多次,沒有警察出警現場,至今無人回應?
4、2005年1月15日,我到縣長辦公室上訪,反映2005年1月7日在北京上訪期間,被巴川鎮派去的幹部冷遠華等人以接訪為名,實際是綁架,在北京綁架時打斷我上門牙一顆後押回銅梁。有目擊現場四人作證,我剛進辦公室還未開口,就被巴川派出所警察暴力綁架到該所,誣陷我打傷冷送拘留所關押至三十日,有送給拘留證、釋放證作證。
依照告知權利和法律規定訴到縣、市法院,至今無回應,法院吃飯不幹活?
向重慶市公安局申請複查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處罰適當。
依照告知權利向重慶市人民政府申請複核,至今不送給複核意見?
2009年2月10日送給複印勞動教養決定書(作出單位沒蓋公章)稱:1月15日毆打他人治安拘留15日仍不悔改……現決定……送勞動教養一年。
銅公信答覆字[2011] 第009號稱:2006年6月26日以前的信訪事項,重慶市政府已複核終結,不再答覆。可是至今不送給複核意見?
銅公不受字第【2011】01號稱:2005年1月……五次行政拘留和勞動教養……不予受理國家賠償。
5、2005年6月8日,我去重慶市政府上訪,反映7日接巴川鎮電話通知去該鎮領取信訪事項受理通知單,在辦公室裡,幹部胥建華硬說我毎月已經領了政府五百多元工資,並強行要我簽字,我拒絕簽字,胥就調集一夥幫凶將我打倒在地上,妻子廖保翠多次撥打「110」 沒有警察出警現場。我在途中的斷碑灣換車時,遭巴川鎮幹部彭安全帶領警察將我逮去城南派出所關押一天,不送給任何法依據。有縣人民醫院2005年6月10日診斷證明,證明胥建華等人將我毆打致「多處軟組織挫傷」
2009年2月10日送給複印勞動教養決定書(作出單位沒蓋公章)稱:又於2005年6月7日上午竄至巴川鎮政府對政府工作人員進行辱罵、毆打,引起群眾圍觀,造成惡劣影響……現決定……送勞動教養一年。
銅公信答覆字[2011] 第009號稱:2006年6月26日以前的信訪事項,重慶市政府已複核終結,不再答覆。可是至今不送給複核意見?
6、2005年10月12日,我持公安部2005年9月19日《公安機關轉送信訪事項告知單》乘客車去重慶市公安局遞交,當客車行至西泉收費站時,遭銅梁警方截住客車,幾個警察到客車上不問皂白強行把我逮下車,車下的數十名警察蜂湧而上,拖的拖,拉的拉,推的推,抬的抬,像螞蟻搬骨頭似的把我塞到「渝A2436」 警車裡, 被警號「206342」 等警察夾持押往巴川鎮正虎裡,由警察沈萬朋等人暴力限制人身自由,直到天黑後趕出該正虎大門,不送給任何法律依據?至今無人回應?
7、2005年11月11日,縣人大法工委主仼王祖洪口頭喊我和林永良、龎洪全三人去重慶市人大拿處理結果,當我們去重慶時,在途中的交通加油站遭巴川鎮幹部冷遠華和警方一起截住客車,將我和另外七人同時逮捕,逮捕我時冷遠華親手撕爛我上衣一件,背包一個至今分文不賠?
逮捕後押往巴川鎮政府裡分別關押、審訊到深夜趕出該政腐大門,不送給任何法律依據?
2009年2月10日送給複印勞動教養決定書(作出單位沒蓋公章)稱:同年(2005)11月11日該戴夥同林XX, 龐XX, 孫XX等8人非法集訪,巴川鎮政腐工作人員依法進行勸阻, 該戴不聽勸阻,夥同他人對正虎工作人員進行毆打之後, 又在巴川鎮正虎辦公室無理取鬧, 影響了正虎的正常辦公秩序……現決定……送勞動教養一年。
銅公信答覆字[2011] 第009號稱:2006年6月26日以前的信訪事項,重慶市政府已複核終結,不再答覆。可是至今不送給複核意見?
8、,我和林永良、龐洪全、蘭洪文到北京上訪,2006年4月18日晚在旅店中睡覚,睡夢中被北京警方叫起床,他們將我們四人送到北京馬家樓接濟管理服務中心向中央反映問題,19日銅梁公安局張學倫付局長帶領二十名警察,以接訪為名,實際是在北京馬家樓非法逮捕我四人後直接押上火車,到重慶換為警車徑直押到縣公安局內分別關押、審訊,誣陷我4月8、9日到「北京重慶飯店」擾亂秩序,押送拘留所關押至5月1日,有拘留證、釋放證作證。
依照告知權利向縣政府申請複查認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
依照告知權利和法律規定訴到縣、市法院,至今無回應,吃飯法院不幹活?
銅公信答覆字[2011] 第009號稱:2006年6月26日以前的信訪事項,重慶市政府已複核終結,
不再答覆。可是至今不送給複核意見?
銅公不受字第【2011】01號稱:2006年4月……五次行政拘留和勞動教養……不予受理國家賠償。
9、2006年7月12日,我在北京萬壽路路邊一信箱投信後,被北京警察抓去送到北京市萬壽路派出所,縣信訪辦的潘登、巴川鎮幹部李兵、胡軍等人到該所將我綁架押回銅梁縣巴川鎮正虎關押、審訊至18日,誣陷我2006年7月7日十時許到「北京天安門廣場」茲事,押送縣拘留所關押至28日,不告知,也不送給《聆詢告知書》、《勞動教養決定書》、《勞動教養通知書》,強行帶上手銬押送到重慶市勞動教養戒毒所,進行毒打、體罰、虐待數十次,每天強制勞動十八小時還要遭體罰,制右手腕手指僵直殘廢,完全失去功能和高血壓、心臟病、胃病、風濕病等病麼纏身,一進戒毒所就非法捜搶行李包,我包內四百元現金及其財物至今不還,關押至2007年7月17日,至今不送給《解除勞動教養證明書》,有該所送給解除勞動教養通知書、拘留證作證。
依照告知權利和法律規定訴到縣、市法院,至今無回應,吃飯法院不幹活?
2009年2月10日送給複印勞動教養決定書(作出單位沒蓋公章)稱:2006年7月戴月權又竄至北京市天安門廣場、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門分局……滋事、無理取鬧……現決定……送勞動教養一年。
銅公信答覆字【2011】第009號稱:2006年7月11日被拘留十日。2006年7月27日被重慶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批准勞教一年。2011年2月25日以渝勞委辦函【2011】6號複查,是合法、適當的、沒有過錯,不予賠償。
該號複查本人沒有申請,既然有此複查為何至今不送給我本人?
銅公不受字第【2011】01號稱:2006年7月11日……五次行政拘留和勞動教養……不予受理國家賠償。
10、2007年9月12日,我同妻子廖保翠一道給中央首長寄信,在尋找郵局途中被警察抓去天安門公安分局,重慶市駐京辦周洪亮(後來得知)等人來該局不出示任何證件,強行把我夫妻二人抓上車,在車上他們一人雙手卡住我脖子,另一人雙手壓住我雙上肢,並用腳踩在我胸部上,我妻見他們試圖殺人滅口,就大聲吼「救命啊、救命啊」…… 致我「多處軟組織挫傷」。有2007年9月15日,北京市馬家樓接濟管理服務中心的保安隊長,喬天成陪同到北京市鐵營醫院門診病歷三頁作證。至今沒人回應此事?
11、2007年9月29日,我因家務行走在銅平公路的西門三岔口,突然遭一幫警匪偷襲,他們用手掐住我脖子,用暴力把我推進警車裡,押到巴川鎮正虎裡交給公務員楊達春等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不準歺飲直到深夜十二點,三個警察用拳打腳踢我一頓後,抬上警車押送拘留所關押至10月9日17時,誣陷我2007年8月15日、9月12日到北京中南海、天安門等地區非正常上訪,嚴重擾亂了當地公共場所秩序。有送給拘留證、釋放證作證。
依照告知權利和法律規定訴到縣、市法院,至今無回應,吃飯法院不幹活?
銅公信答覆字【2011】第009號稱:2006年7月11日被拘留十日,2007年9月29日被拘留十日,兩次行政拘留證據確實充分、程序合法、處罰適當、沒有過錯,不予賠償
銅公不受字第【2011】01號稱:2007年9月29日……五次行政拘留和勞動教養……不予受理國家賠償。
12、2007年11月3日,我帶著絲瓜布和一隻雞乘客車去重慶姨娘家,車快到壁山時,銅梁警察與巴川鎮公務員王聖明一道攔截客車,非法逮捕我後再強行推到「渝CF0670」 小車裡押到巴川鎮內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幾小時後我悄悄逃離虎口,剛逃出門就被逮我時和王聖明一起的胖子騎著摩托車追趕,於是我乘計程車去姨娘家,幾天後我回家問他們是為什麼逮我?至今無人回答?
13、2006年10月2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來銅梁體查民情,我妻廖保翠出門就被警匪和一群便衣綁匪綁架到巴川鎮正虎裡,被公務員唐利等多人輪流限制人身自由一天,同時被關押的還有公民林永良、游文才。天黑趕出該正虎大門,不送給任何法律依據,不說任何情由?至今無人回答?
14、2007年9月15日,我妻廖保翠在北京陪同我上訪(因勞教迫害我身體極度虛弱)遭銅梁警方到北京綁架押到巴川鎮正虎裡關押到16日深夜,經駐村幹部瞿洪接出來送回家,不給任何法律依據?至今不作回答?
15、2007年9月29日上午,我妻廖保翠帶著棉絮和衣服乘客車給正在他姑婆家玩耍的兒子戴洪東送去,車行至重慶石橋鋪,我妻準備下車時,銅梁警匪一大群和便衣數十人攔截客車,幾個警匪到客車上非法逮捕我妻押回巴川鎮正虎裡關押後,誣陷為2007年8月15日、9月12日到北京中南海、天安門等地區非正常上訪,嚴重擾亂了當地公共場所秩序送拘留所關押至10月26日,有拘留證載明: 給予廖保翠行政拘留十日、釋放證作證。
依照告知權利和法律規定訴到縣、市法院,至今無回應,法院吃飯不幹活?
公安至今不作回答?
16、原告依法在法定期限內遞交和郵寄了「支付國家賠償申請書」 載明上述事實和理由,且重申原告依法已向賠償乂務機關申請「國家賠償」 有縣水務局給縣人大常委會主任向中濤彙報證明、多次依法提起訴訟提及「國家賠償」 因法院吃飯不幹活,沒有提起訴訟後法院無回應再申請複查之法律條文,故不申請複查,然而重慶市公安局確放縱其隸下嚴重違法犯罪,在原告不申請複查而違法作出重慶市公安局《信訪事項複查意見書渝公信複查字【2011】第37號》。
前述事實己經證明銅梁縣公安局警察行為就是一幫土匪邏輯行為,縣、市法院和《渝公信複查字【2011】第37號信訪事項複查意見書》就是黑保護傘,造成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7條,《行政處罰法》笫20條,公安部令笫68號、88號《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9、10條規定的管轄權等諸多法律成為廢紙,中國公民的基本人權被剝奪,為維護法律的尊嚴,切實體現溫家寶總理在電視上講「公平、正義比太陽還要光輝」
「公平、正義就在身邊」…… 請求收到該血淚控告的正義人士、好心朋友將此控告轉呈黨和國家主要領導,渴望支持原告前述請求,還我一個公平、公正的法律賦予的人權待遇!!
此致
血淚控告人:戴月權、廖保翠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注:第三部 控告六十華誕……. 首都黑監獄
【新唐人2011年12月1日訊】銅梁縣公安局警察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5條、37條、38條、41條、等根本法律規定,禁止公民依法討要因工緻殘待遇, 濫用紅色外衣、利用手中特權為腐敗貪官保駕護航,連續捏造事實,不斷坑害、迫害尊紀守法公民十六次的非人性報復行為理應依法賠償,否則天理不容,國法更難容,鐵案如山的事實擺在眼前。
原告:戴月權,男,漢族,生於1953年6月16日,農民,小學文化,重慶市銅梁縣人,住銅梁縣巴川街道辦事處黒龍村五社,電話:15123872204、023-45654362。以下簡稱「我」。
原告:廖保翠,女,漢族,生於1968年9月9日,農民,小學二冊文化,住址、聯繫同上。
被告:重慶市銅梁縣政腐,縣長唐川等若干人。
被告:重慶市銅梁縣公安局,局長戴毅等若干人。
主要控告證據:
一、2009年2月10日銅梁縣公安局送給複印《重慶市人民政府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勞動教養決定書 「渝勞教審(2006)字第2405號」 》未蓋處罰單位公章。
二、銅梁縣公安局《公安機關處理信訪事項答覆意見書銅公信答覆字【2011】第009號》
三、銅梁縣公安局《不予受理國家賠償通知書銅公不受字【2011】01號》。
四、原告沒有申請的重慶市公安局《信訪事項複查意見書渝公信複查字【2011】第37號》。
控告請求:
一、請求依照我國刑法規定分別追究非法逮捕、關押、毒打、連續捏造事實,連續枉法拘留、枉法銬送勞動教養等嚴重違法犯罪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二、請求責令被告單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國家賠償法、最高人民法院精神賠償全國統一價》逐次賠償枉法侵害原告造成的誤工損失、精神損害、名譽損害等各項損失、損害。
事實和理由:
1、2002年6月前,我到當時的水利農機局上訪,巴川派出所警察兩次把我抓去送到拘留所關押後,被警察抬出來不給任何法律依據。
2、2002年6月27日,我仍是到水利農機局上訪,巴川派出所警察把我抓去,誣陷我擾亂機關秩序送拘留所關押五天,有送給拘留證作證。
2009年2月10日送給複印勞動教養決定書(作出單位沒蓋公章)稱:擾亂機關秩序被治安拘留5日……現決定……送勞動教養一年。
銅公信答覆字[2011] 第009號稱:2006年6月26日以前的信訪事項,重慶市政府已複核終結,不再答覆。可是至今不送給複核意見?
銅公不受字第【2011】01號稱:2002年6月27日……五次行政拘留和勞動教養……不予受理國家賠償。
3、2004年11月26日,我到當時的巴川鎮正虎上訪,門衛騙去東方社區警務室門口用暴力推進去,警察肖興旺不問皂百,喊073號警務員將我視為物品亂甩,連拖帶打致傷我左下肢,關押一天不送給任何法律文書。當時撥打「110」 報警多次,沒有警察出警現場,至今無人回應?
4、2005年1月15日,我到縣長辦公室上訪,反映2005年1月7日在北京上訪期間,被巴川鎮派去的幹部冷遠華等人以接訪為名,實際是綁架,在北京綁架時打斷我上門牙一顆後押回銅梁。有目擊現場四人作證,我剛進辦公室還未開口,就被巴川派出所警察暴力綁架到該所,誣陷我打傷冷送拘留所關押至三十日,有送給拘留證、釋放證作證。
依照告知權利和法律規定訴到縣、市法院,至今無回應,法院吃飯不幹活?
向重慶市公安局申請複查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處罰適當。
依照告知權利向重慶市人民政府申請複核,至今不送給複核意見?
2009年2月10日送給複印勞動教養決定書(作出單位沒蓋公章)稱:1月15日毆打他人治安拘留15日仍不悔改……現決定……送勞動教養一年。
銅公信答覆字[2011] 第009號稱:2006年6月26日以前的信訪事項,重慶市政府已複核終結,不再答覆。可是至今不送給複核意見?
銅公不受字第【2011】01號稱:2005年1月……五次行政拘留和勞動教養……不予受理國家賠償。
5、2005年6月8日,我去重慶市政府上訪,反映7日接巴川鎮電話通知去該鎮領取信訪事項受理通知單,在辦公室裡,幹部胥建華硬說我毎月已經領了政府五百多元工資,並強行要我簽字,我拒絕簽字,胥就調集一夥幫凶將我打倒在地上,妻子廖保翠多次撥打「110」 沒有警察出警現場。我在途中的斷碑灣換車時,遭巴川鎮幹部彭安全帶領警察將我逮去城南派出所關押一天,不送給任何法依據。有縣人民醫院2005年6月10日診斷證明,證明胥建華等人將我毆打致「多處軟組織挫傷」
2009年2月10日送給複印勞動教養決定書(作出單位沒蓋公章)稱:又於2005年6月7日上午竄至巴川鎮政府對政府工作人員進行辱罵、毆打,引起群眾圍觀,造成惡劣影響……現決定……送勞動教養一年。
銅公信答覆字[2011] 第009號稱:2006年6月26日以前的信訪事項,重慶市政府已複核終結,不再答覆。可是至今不送給複核意見?
6、2005年10月12日,我持公安部2005年9月19日《公安機關轉送信訪事項告知單》乘客車去重慶市公安局遞交,當客車行至西泉收費站時,遭銅梁警方截住客車,幾個警察到客車上不問皂白強行把我逮下車,車下的數十名警察蜂湧而上,拖的拖,拉的拉,推的推,抬的抬,像螞蟻搬骨頭似的把我塞到「渝A2436」 警車裡, 被警號「206342」 等警察夾持押往巴川鎮正虎裡,由警察沈萬朋等人暴力限制人身自由,直到天黑後趕出該正虎大門,不送給任何法律依據?至今無人回應?
7、2005年11月11日,縣人大法工委主仼王祖洪口頭喊我和林永良、龎洪全三人去重慶市人大拿處理結果,當我們去重慶時,在途中的交通加油站遭巴川鎮幹部冷遠華和警方一起截住客車,將我和另外七人同時逮捕,逮捕我時冷遠華親手撕爛我上衣一件,背包一個至今分文不賠?
逮捕後押往巴川鎮政府裡分別關押、審訊到深夜趕出該政腐大門,不送給任何法律依據?
2009年2月10日送給複印勞動教養決定書(作出單位沒蓋公章)稱:同年(2005)11月11日該戴夥同林XX, 龐XX, 孫XX等8人非法集訪,巴川鎮政腐工作人員依法進行勸阻, 該戴不聽勸阻,夥同他人對正虎工作人員進行毆打之後, 又在巴川鎮正虎辦公室無理取鬧, 影響了正虎的正常辦公秩序……現決定……送勞動教養一年。
銅公信答覆字[2011] 第009號稱:2006年6月26日以前的信訪事項,重慶市政府已複核終結,不再答覆。可是至今不送給複核意見?
8、,我和林永良、龐洪全、蘭洪文到北京上訪,2006年4月18日晚在旅店中睡覚,睡夢中被北京警方叫起床,他們將我們四人送到北京馬家樓接濟管理服務中心向中央反映問題,19日銅梁公安局張學倫付局長帶領二十名警察,以接訪為名,實際是在北京馬家樓非法逮捕我四人後直接押上火車,到重慶換為警車徑直押到縣公安局內分別關押、審訊,誣陷我4月8、9日到「北京重慶飯店」擾亂秩序,押送拘留所關押至5月1日,有拘留證、釋放證作證。
依照告知權利向縣政府申請複查認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
依照告知權利和法律規定訴到縣、市法院,至今無回應,吃飯法院不幹活?
銅公信答覆字[2011] 第009號稱:2006年6月26日以前的信訪事項,重慶市政府已複核終結,
不再答覆。可是至今不送給複核意見?
銅公不受字第【2011】01號稱:2006年4月……五次行政拘留和勞動教養……不予受理國家賠償。
9、2006年7月12日,我在北京萬壽路路邊一信箱投信後,被北京警察抓去送到北京市萬壽路派出所,縣信訪辦的潘登、巴川鎮幹部李兵、胡軍等人到該所將我綁架押回銅梁縣巴川鎮正虎關押、審訊至18日,誣陷我2006年7月7日十時許到「北京天安門廣場」茲事,押送縣拘留所關押至28日,不告知,也不送給《聆詢告知書》、《勞動教養決定書》、《勞動教養通知書》,強行帶上手銬押送到重慶市勞動教養戒毒所,進行毒打、體罰、虐待數十次,每天強制勞動十八小時還要遭體罰,制右手腕手指僵直殘廢,完全失去功能和高血壓、心臟病、胃病、風濕病等病麼纏身,一進戒毒所就非法捜搶行李包,我包內四百元現金及其財物至今不還,關押至2007年7月17日,至今不送給《解除勞動教養證明書》,有該所送給解除勞動教養通知書、拘留證作證。
依照告知權利和法律規定訴到縣、市法院,至今無回應,吃飯法院不幹活?
2009年2月10日送給複印勞動教養決定書(作出單位沒蓋公章)稱:2006年7月戴月權又竄至北京市天安門廣場、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門分局……滋事、無理取鬧……現決定……送勞動教養一年。
銅公信答覆字【2011】第009號稱:2006年7月11日被拘留十日。2006年7月27日被重慶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批准勞教一年。2011年2月25日以渝勞委辦函【2011】6號複查,是合法、適當的、沒有過錯,不予賠償。
該號複查本人沒有申請,既然有此複查為何至今不送給我本人?
銅公不受字第【2011】01號稱:2006年7月11日……五次行政拘留和勞動教養……不予受理國家賠償。
10、2007年9月12日,我同妻子廖保翠一道給中央首長寄信,在尋找郵局途中被警察抓去天安門公安分局,重慶市駐京辦周洪亮(後來得知)等人來該局不出示任何證件,強行把我夫妻二人抓上車,在車上他們一人雙手卡住我脖子,另一人雙手壓住我雙上肢,並用腳踩在我胸部上,我妻見他們試圖殺人滅口,就大聲吼「救命啊、救命啊」…… 致我「多處軟組織挫傷」。有2007年9月15日,北京市馬家樓接濟管理服務中心的保安隊長,喬天成陪同到北京市鐵營醫院門診病歷三頁作證。至今沒人回應此事?
11、2007年9月29日,我因家務行走在銅平公路的西門三岔口,突然遭一幫警匪偷襲,他們用手掐住我脖子,用暴力把我推進警車裡,押到巴川鎮正虎裡交給公務員楊達春等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不準歺飲直到深夜十二點,三個警察用拳打腳踢我一頓後,抬上警車押送拘留所關押至10月9日17時,誣陷我2007年8月15日、9月12日到北京中南海、天安門等地區非正常上訪,嚴重擾亂了當地公共場所秩序。有送給拘留證、釋放證作證。
依照告知權利和法律規定訴到縣、市法院,至今無回應,吃飯法院不幹活?
銅公信答覆字【2011】第009號稱:2006年7月11日被拘留十日,2007年9月29日被拘留十日,兩次行政拘留證據確實充分、程序合法、處罰適當、沒有過錯,不予賠償
銅公不受字第【2011】01號稱:2007年9月29日……五次行政拘留和勞動教養……不予受理國家賠償。
12、2007年11月3日,我帶著絲瓜布和一隻雞乘客車去重慶姨娘家,車快到壁山時,銅梁警察與巴川鎮公務員王聖明一道攔截客車,非法逮捕我後再強行推到「渝CF0670」 小車裡押到巴川鎮內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幾小時後我悄悄逃離虎口,剛逃出門就被逮我時和王聖明一起的胖子騎著摩托車追趕,於是我乘計程車去姨娘家,幾天後我回家問他們是為什麼逮我?至今無人回答?
13、2006年10月2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來銅梁體查民情,我妻廖保翠出門就被警匪和一群便衣綁匪綁架到巴川鎮正虎裡,被公務員唐利等多人輪流限制人身自由一天,同時被關押的還有公民林永良、游文才。天黑趕出該正虎大門,不送給任何法律依據,不說任何情由?至今無人回答?
14、2007年9月15日,我妻廖保翠在北京陪同我上訪(因勞教迫害我身體極度虛弱)遭銅梁警方到北京綁架押到巴川鎮正虎裡關押到16日深夜,經駐村幹部瞿洪接出來送回家,不給任何法律依據?至今不作回答?
15、2007年9月29日上午,我妻廖保翠帶著棉絮和衣服乘客車給正在他姑婆家玩耍的兒子戴洪東送去,車行至重慶石橋鋪,我妻準備下車時,銅梁警匪一大群和便衣數十人攔截客車,幾個警匪到客車上非法逮捕我妻押回巴川鎮正虎裡關押後,誣陷為2007年8月15日、9月12日到北京中南海、天安門等地區非正常上訪,嚴重擾亂了當地公共場所秩序送拘留所關押至10月26日,有拘留證載明: 給予廖保翠行政拘留十日、釋放證作證。
依照告知權利和法律規定訴到縣、市法院,至今無回應,法院吃飯不幹活?
公安至今不作回答?
16、原告依法在法定期限內遞交和郵寄了「支付國家賠償申請書」 載明上述事實和理由,且重申原告依法已向賠償乂務機關申請「國家賠償」 有縣水務局給縣人大常委會主任向中濤彙報證明、多次依法提起訴訟提及「國家賠償」 因法院吃飯不幹活,沒有提起訴訟後法院無回應再申請複查之法律條文,故不申請複查,然而重慶市公安局確放縱其隸下嚴重違法犯罪,在原告不申請複查而違法作出重慶市公安局《信訪事項複查意見書渝公信複查字【2011】第37號》。
前述事實己經證明銅梁縣公安局警察行為就是一幫土匪邏輯行為,縣、市法院和《渝公信複查字【2011】第37號信訪事項複查意見書》就是黑保護傘,造成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7條,《行政處罰法》笫20條,公安部令笫68號、88號《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9、10條規定的管轄權等諸多法律成為廢紙,中國公民的基本人權被剝奪,為維護法律的尊嚴,切實體現溫家寶總理在電視上講「公平、正義比太陽還要光輝」
「公平、正義就在身邊」…… 請求收到該血淚控告的正義人士、好心朋友將此控告轉呈黨和國家主要領導,渴望支持原告前述請求,還我一個公平、公正的法律賦予的人權待遇!!
此致
血淚控告人:戴月權、廖保翠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注:第三部 控告六十華誕……. 首都黑監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