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1年12月6日訊】(中央社記者曾盈瑜台北6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部分條文,未來民眾捐贈器官意願將加註在健保卡內;捐贈者所在醫院應在受移植者的醫院進行移植手術前,提供捐贈者移植相關檢驗報告。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將民眾同意死後捐贈器官意願加註於健保卡。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黃淑英在提案說明中表示,健保IC卡隨身攜帶機率遠高於器官捐贈同意卡,是能讓醫療人員快速了解死後捐贈意願的載具。
但修正通過條文也規定,意願人可隨時自行以書面撤回意願,並通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註記。如果意願人在臨床醫療過程中明示的意思,和註記於健保卡的意願不一致,以意願人明示意思為準。
原來的條文規定,如有適合器官捐贈的潛在捐贈者,醫院醫療人員「應」主動向病患家屬勸募。但修法顧及意外剛發生時,主動勸募恐有不顧家屬感受的情況,因此將條文改為醫院醫療人員「得」主動向病患家屬勸募。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也規定,醫療機構應將表示捐贈器官意願者及待移植者的相關資料,通報中央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應捐助成立專責機構,推動器官捐贈、辦理器官分配及受理捐贈者和待移植者資料、受理移植病例及醫院施行器官移植手術相關資料的通報、保存、運用等,必要時可設立全國性的器官保存庫。
日前台大醫院發生愛滋器官移植事件,三讀通過條文也將現行條文定義得更加明確,規定摘取器官的醫療機構應將完整醫療紀錄記載於捐贈者的病歷,器官捐贈者所在的醫療機構,應在受移植者的醫療機構施行移植手術前,提供捐贈者移植相關書面檢驗報告給受移植者的醫療機構。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將民眾同意死後捐贈器官意願加註於健保卡。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黃淑英在提案說明中表示,健保IC卡隨身攜帶機率遠高於器官捐贈同意卡,是能讓醫療人員快速了解死後捐贈意願的載具。
但修正通過條文也規定,意願人可隨時自行以書面撤回意願,並通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註記。如果意願人在臨床醫療過程中明示的意思,和註記於健保卡的意願不一致,以意願人明示意思為準。
原來的條文規定,如有適合器官捐贈的潛在捐贈者,醫院醫療人員「應」主動向病患家屬勸募。但修法顧及意外剛發生時,主動勸募恐有不顧家屬感受的情況,因此將條文改為醫院醫療人員「得」主動向病患家屬勸募。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也規定,醫療機構應將表示捐贈器官意願者及待移植者的相關資料,通報中央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應捐助成立專責機構,推動器官捐贈、辦理器官分配及受理捐贈者和待移植者資料、受理移植病例及醫院施行器官移植手術相關資料的通報、保存、運用等,必要時可設立全國性的器官保存庫。
日前台大醫院發生愛滋器官移植事件,三讀通過條文也將現行條文定義得更加明確,規定摘取器官的醫療機構應將完整醫療紀錄記載於捐贈者的病歷,器官捐贈者所在的醫療機構,應在受移植者的醫療機構施行移植手術前,提供捐贈者移植相關書面檢驗報告給受移植者的醫療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