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法上路 收容最多4個月

2011年12月08日台灣
【新唐人2011年12月8日訊】(中央社記者劉建邦台北8日電)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法後明天上路,依新法規定,涉刑案外國人士,最多只可收容120天,時間一到,移民署將依程序把收容人移請司法機關處理,或由駐台辦事處協助辦理相關事宜。

立法院在11月8日三讀通過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原法條中的第38條規定,收容以60天為限,必要時入出國及移民署將延長至遣送出國為止。

移民署表示,之前法規規定最長收容時間為60天,但可依狀況再延長60天,若該外國人士涉及刑事案件,將會收容到案件審理結束為止,讓外界有「以收容之名,行羈押之實」疑慮。

對此,移民署指出,大部分有涉及刑事案件的外國人士,才會在收容所待超過120天以上,若無涉及刑事案件,通常在收容所不會待上1個月,等相關證件辦好,就遣送出國。

未修法前的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規定,外國人有受驅逐出國處分尚未辦妥出國手續、非法入國或逾期停留居留、受外國政府通緝,移民署將暫予收容60天為限,必要時,得延長至遣送出國為止。

移民署表示,新法上路後,涉及刑案的外國人士,將依照法院規定,可遣送出國就立即遣送,若法院將收容人責付給移民署,就回歸司法程序,依刑事訴訟法以限制住居等相關規定處理,也會詢問收容人在台親屬、朋友以及外國人士的駐台辦事處協助處理相關事宜。

移民署長謝立功日前投書媒體時指出,未來收容對象應該以情節單純的外來人口為主,若涉及刑案,該羈押就羈押,他也建議,若擔心因羈押要件較嚴格而難執行,可朝向刑事收容制度的思考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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