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1年12月24日訊】(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24日電)73歲張姓婦人與陳姓女子因債務糾紛發生爭執,去年在台北市某停車場連續以台語罵陳女「不要臉」,陳女提告求償。台灣高等法院日前判張女賠償精神慰撫金新台幣2萬元確定。
判決書指出,張女去年10月間在台北市信義區某停車場,因債務糾紛與陳女發生爭執後,當場以台語罵陳「不要臉」,陳提告求償200萬元。刑事部分,張女被判罰金1萬元確定。
張女則主張是陳女帶錄音設備靠近並激怒她,她不堪其擾才口出惡言,是陳女自導自演,設局陷害她。
法院認為陳女覺得張女欠錢未還,心有不甘,屢屢向她討錢後,卻未見張女有還錢或解決的意思,還出言侮辱,才會攜帶錄音設備蒐證,以便日後對張女提出告訴,這是法律賦予的權利。
法院審酌高齡73歲的張姓婦人每月以老人年金為生活費,又因陳女多次索討金錢,口出惡言致生多起民、刑事訴訟,兩造積怨已久,依陳女所受損害,撤銷原審判張婦賠償5萬元的判決,改判張婦賠償精神慰撫金2萬元確定。
判決書指出,張女去年10月間在台北市信義區某停車場,因債務糾紛與陳女發生爭執後,當場以台語罵陳「不要臉」,陳提告求償200萬元。刑事部分,張女被判罰金1萬元確定。
張女則主張是陳女帶錄音設備靠近並激怒她,她不堪其擾才口出惡言,是陳女自導自演,設局陷害她。
法院認為陳女覺得張女欠錢未還,心有不甘,屢屢向她討錢後,卻未見張女有還錢或解決的意思,還出言侮辱,才會攜帶錄音設備蒐證,以便日後對張女提出告訴,這是法律賦予的權利。
法院審酌高齡73歲的張姓婦人每月以老人年金為生活費,又因陳女多次索討金錢,口出惡言致生多起民、刑事訴訟,兩造積怨已久,依陳女所受損害,撤銷原審判張婦賠償5萬元的判決,改判張婦賠償精神慰撫金2萬元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