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建利:廣東陸豐烏坎村民維權階段性成果的啟示

2011年12月27日烏坎村民抗議事件
【新唐人2011年12月27日訊】12月21日,廣東陸豐烏坎村村民維權取得可喜的階段性成果,令聲援者及社會輿論普遍感到欣慰。由於村民的積極抗爭和廣東地方當局的相對克制,一場尖銳對立的危機得到緩解,這為理性、公正解決烏坎村的土地及官民對立問題創造了必要條件,雖然這遠遠不是充分的,村民權益的最後伸張還沒有實現,但是烏坎事件的處理過程確有值得我們分析和思考的重要價值。

烏坎土地問題由來已久,今年9月份以來,村民被迫採取了大規模遊行示威的方式與政府展開博弈。在這一過程中,村民付出了極大的代價,其中,維權代表薛錦波為此犧牲了寶貴的生命,多名村民代表被關押,村民也一度被全副武裝的武警圍困而處在隨時被鎮壓的境地。在這種壓力下,烏坎村民的勇氣和抗爭的意志展現了擁有自覺權利意識和強烈責任感的公民的集體力量,他們的行動再次證明:面對專制政府,唯有團結抗爭才是維護權益的可靠途徑。

和多數群體性維權相比,烏坎民眾表現了更強的組織性和共同行動的能力,這是烏坎維權得以取得明顯的階段性成果的重要因素,而林祖鑾、楊色茂、薛錦波等維權領袖在這一過程中所起的作用是無可替代的,他們成為村民利益的真正代表,一方面他們承擔了最大的風險,另一方面,他們又始終堅持理性的抗爭,以勇氣和智慧帶領村民走過複雜而艱難的維權過程。從中我們看到,組織化和領導集團的存在,是民間社會成長和發育的關鍵之一,隨著公民維權運動的廣泛深入發展,中國民間社會必須對此有高度重視,爭取以組織化打破被強權分割的局面,使維權行動具有更好的協調統一行動的能力。這種組織化和領導集團的存在,可以加強民間面對政府時的談判能力,有利於民間社會及時鞏固維權成果,將公民自治推向更高層次。同時,這種組織化和領導集團的存在,也可以使變革不同時破壞所有秩序,從而具有較強的可預期性、累積性,降低變革的不可測風險。在這些方面,烏坎的實踐為我們觀察和研究未來中國的整體變革提供了一個很好的事例,因而具有極強的啟示意義。我相信,社會各界已經注意到這一點的重要性,更多的信息和經驗需要我們吸收、消化和總結,我們應該感謝烏坎村民為我們提供的有效經驗。

不可否認的是,在烏坎事件中,廣東地方當局也展現了較強的靈活性,這也是烏坎事件取得積極階段性成果的重要一環,我願意將這一階段性成果視為村民與政府的雙贏。當然,我不認可「基層官僚腐敗無能而高層領導英明干預」的這樣一種表述模式,事實上,中國政府的專制是從上而下的,地方政府處理民眾維權問題時表現的殘酷、消極、低效,是上層默許和縱容的結果。朱明國在與林祖鑾談判時所表現的靈活性,是面對村民抗爭的堅強意志和智慧不得不做出的反應,是民間強力推動的結果。但是,考慮到政府的傳統做法,朱明國及其背後的汪洋和中共廣東省委的靈活性還是值得肯定的。單純從力量對比而言,政府仍具有足夠的鎮壓能力(只是在強力鎮壓之後,政府也必須面對更多壓力和不可測風險),但汪洋和朱明國沒有選擇這種最壞的方式,而是以較為靈活的手段暫時化解了尖銳對立。我不想把這樣的做法稱為「開明」,而寧願稱之為「務實」。這種「務實」以承認現實為前提,尋求最壞結果之外的解決方案,同樣也是一種理性的選擇,因而是值得肯定的。世間充滿了矛盾,但矛盾並不一定需要以對立的方式解決,一次靈活的溝通與協商,有時勝過千萬全副武裝的軍警威懾和鎮壓,當政者應該懂得這個基本道理,從而為社會的有序變革保留空間。當權者放下對立心態,是民間放下對立心態的前提,也是化解中國社會越來越嚴重的官民對立和衝突的重要前提。這不僅是對社會負責,也是對當政者本人負責。

在肯定烏坎村民維權階段性成果的同時,我也要提醒輿論保持審慎的態度。朱明國與林祖鑾的談判結果,除了承認村民代表理事會暫時的合法性地位可以算作一個政治性突破外,放人和歸還屍體都只是對前一段政府錯誤的一種糾偏,而村民代表理事會的合法性也曾被陸豐地方政府承認過,因此,迄今為止,村民維權所取得的成果,不過是回到了這次激烈抗爭、尖銳對立形成之前的狀態,之所以被輿論視為一個進步,主要還是政府不得不公開做出了讓步這一事實本身。但是,村民最初的土地訴求到現在為止還沒有結果,薛錦波的死因調查及責任追究也沒有啟動,而這都是烏坎事件無法迴避的焦點,政府在下一步能否繼續展現靈活和務實的態度,以誠意麵對村民以使問題得到公正解決,目前尚需繼續觀察,不宜過於匆忙做出過於樂觀的結論,烏坎村民的維權事件也可能再次出現反覆。

另外,就在烏坎維權獲得階段性成果的同時,我們也看到,在廣東汕尾、汕頭、連江、佛山等地也發生了引人注目的群體性維權事件,根據目前所得到的信息,汕頭警方與民眾的暴力衝突可能已導致人員傷亡。我認為應將這些事件納入統一視線來觀察和分析,而不能孤立看待烏坎事件,如果廣東地方政府在壓力之下有選擇性地對烏坎村民展現「靈活」,而對其它地區的維權公民進行非理性鎮壓,而不採取措施化解矛盾,那麼,烏坎事件作為解決官民衝突新模式的標誌性就大大降低。

我們必須重申,多年社會矛盾的積累是中國體制化弊病的表現,如果沒有根本的制度性努力,廣東地方當局解決這些問題的政治空間是十分有限的,地方官員無論是否靈活、開明、務實、理性,都有一個行使權力的限度,擺在廣東地方官員面前的考驗是嚴峻的,而類似的考驗,也隨時可能出現在其它地方政府面前。要解決這些問題,需要中央政府這一層面也拿出靈活、務實、理性的態度,這一點,目前仍看不到樂觀的跡象。我想,真正重要的,是民間維權運動的力度,是公民運動持續擴展和提升的能力,只有足夠的壓力才會促使權力者意識到世界的變化,只有足夠的風險和危機才會讓權力者不得不做出妥協。持續的公民運動,是中國變局的最根本推動力,而逐漸組織化的公民運動則是開局後的正面成果能否得到穩固的關鍵因素。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文章來源:《美國之音》作者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