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1月21日訊】作為一個中國人,要瞭解一些現代公民的常識,最好的捷徑之一就是讀讀林達夫婦的「近距離看美國」著作系列。這幾本書寫得真是不錯,很多年前我就認真讀過,現在還經常拿出來讀一讀。這幾本書的道理並不深奧,都只是說一些普通常識性的道理,不過,那是建立在豐富而真實的案例的基礎上,通過這些案例,你會感覺公民社會並不陌生,並不神祕,在美國那裡遇到的問題,在中國其實也一樣遇到,只不過用了不同的思想觀念與處理方式,因此就體現了不同的文化價值取向與制度設置。制度不是空洞的,制度的建立雖然有框架的設置與理念的支撐,但是,制度的顯示一定是通過一個個真實的案例來建立、推進與改善的。
美國是一個嚴格保護個人自由的國家,自然,作為個人的自由保障的重要因素——個人私有財產與個人隱私也是在憲法保護之列。包括他的私有財產數量也是屬於自己的隱私而受到法律嚴格保護的。但是,如果你是公職人員與公眾人物,那麼你的私產就不是個人的隱私,而是人人可以知曉的公共事物。你要當美國的總統、州長、市長與議員之類的公職人員?對不起,你得先公佈自己的財產以及一切的家庭情況。你要做年收入數千萬的公眾人物?對不起,你的一切私生活都不是個人隱私。
在美國公職人員與公眾人物都極少與新聞媒體打官司,因為,按照美國的憲法與法律,這類人與新聞媒體打官司必輸無疑。早知道結果的官司又何必去勞民傷財呢?
林達在《歷史深處的憂慮》一書中的《誹謗罪的故事》這一章中介紹了美國極少見的兩個公職人員與公眾人物與新聞界打官司的案例。一個是發生在1960年黑人維權運動高潮時期,當時著名的《紐約時報》報導了由64名包括黑人牧師簽名的宣言,宣言裡提到亞拉巴馬州蒙哥馬利市的警察所教唆「恐怖浪潮」的攻擊,還列舉了一些警察虐待黑人的例子,可是,事後發現,這些例子有很多不實之處。
在調查證實這份宣言的不實之處之後,主管蒙哥馬利市警察工作的政府官員沙利文為維護蒙哥馬利市警察的公眾形象,向法院以誹謗罪狀告《紐約時報》,初審法院陪審團判給他50萬美元的精神損失賠償金,並且得到所在州亞拉巴馬州高級法院的支持。最後《紐約時報》上訴到了聯邦最高法院。理由是《紐約時報》並不知曉所報導的內容是失實的,而且新聞報紙在刊登之前沒有法律責任對所報導的內容作出精準的核實,而且美國的報紙受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護,有新聞自由權,報紙有權決定是否發表一個東西。儘管這個東西可能是假的。最後美國最高聯邦法院推翻了這個判決,因為誹謗罪除了造成損失的事實之外,還要有誹謗一方具有「真實的惡意」,而這誹謗的「真實的惡意」罪證要控告方提供,這實質上是不太可能的。因此,最後還是《紐約時報》勝訴。
在美國不僅公職人員沒有隱私權,不能夠以誹謗罪起訴他人,而且就是公眾人物也不例外,甚至捲入公眾事件中的普通人也不能夠例外。
這個案例發生在1983年,美國一個大型的色情雜誌刊登了一份以滑稽漫畫形式出現的烈酒廣告,在這個廣告裡,漫畫虛構了這樣的情節:挖苦一個叫弗威爾的「公眾人物」,說他的第一次性經驗是在喝醉了酒以後和他的母親在戶外的小屋子裡發生的。弗威爾看到以後將色情雜誌告上法庭,但是誹謗罪還是被法院的陪審團否決了。真實的惡意是顯然的,但是,是不是在事實上造成了誹謗的客觀事實,那是不可能的。原因是這種滑稽的漫畫不可能會讓人當真,也就是沒有人會相信,既然沒有人會相信,自然不能夠算受到了誹謗。隨後弗威爾改為自己「受到精神損傷」的罪名起訴,這次巡迴上訴法庭支持他的起訴,要求賠償他20萬美元的損失。但是,很快在兩年之後,美國最高法院覆審這個案子再次推翻了這個判決。理由是:一個公眾人物,當他受到諷刺挖苦的時候,不論它是多麼具有傷害性,甚至有色情描寫,都不能要求損害賠償。這些最高法院的判例在美國都是有法律效力的。可以想見,美國有了這些判例之後,公職人員與公眾人物都不可能與新聞媒體打官司告侵犯其隱私權的誹謗罪。
美國法律為什麼對公職人員與公眾人物如此地苛刻?就是要讓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公民的思想言論自由的條款得到真正的落實。新聞輿論監督不是用來監督普通公民的,而是首先是針對掌握了公權的公職人員的。因為,只有掌握了公權才更容易侵害社會,損害他人的利益,破壞他人的自由權。因此,美國的制度設置首先是要把總統關進鐵籠子裡,然後是把其他掌握了公權的人關進鐵籠子裡。讓他們的權力最後牢牢地受到公民的監督與控制。他們的公權是選民用選票選出來的,自然要保護他們的有效監督,而在監督的時候,也難免有看走眼的時候,如果一旦有點失誤,就要被起訴,被定為誹謗罪,那麼,誰還敢去繼續監督?為了降低監督的成本與風險,就是要讓公職人員來付這個代價。如果你感覺不公平,你可以選擇不做公職人員。這是每個準備做公職人員的人在站出來之前需要做的心理準備。
那麼公眾人物為什麼也不能夠起訴誹謗罪?問題是你可以起訴,但是官司必然是要輸掉的。因為你可能無法證明對方的「真實的惡意」,同時作為公眾人物,你從你的巨大名聲中獲得了種種好處,接受大家的娛樂也是一種責任與義務,因此,大家拿你開玩笑,甚至帶有明顯的侮辱性攻擊,也是要坦然接受的。什麼叫公眾性人物呢?公眾性人物就是那些名聲巨大,並且靠這些名聲獲得巨大利益的人。比如,那些影星、歌星、球星、著名作家、著名運動員、著名記者、著名節目主持人、著名律師、著名公司總裁,就是你不但著名,而且還從著名的聲譽中獲得了巨大利益,動輒年收入數百萬、數千萬甚至上億。如果沒有這些名氣,你就無法獲得這些巨額利益的人,就是公眾人物。你從公眾那裡得到了那麼大的利益,再接受公眾的監督、調侃與諷刺,也是自然而然的。
在美國,凡事都講究平衡,權力要互相制衡,利益也要互相制衡,不能夠一家獨大。既然有那麼多人熱捧你,就要允許有一部分人批評你,諷刺你,甚至不排除惡意的誹謗你。就是為了防止這個社會讓某些極少數的人壟斷了社會資源。這種安排是非常理智而成熟的。
在中國,像韓寒、郭敬明這些80後作家顯然已經是公眾人物了,對韓寒、郭敬明這些人的公開批評、諷刺甚至誹謗都不能夠按照誹謗罪起訴。因為,誰叫你要成為公眾人物?一個人在社會中不能夠把所有的好處都佔了。你要是準備當官,被罵是應該的,即使不貪不佔,清廉而有為,被人無端地罵也還是應該的,被罵不僅僅是因為你本人做得怎樣,而是因為你手中掌握的權力本身就值得人們質疑。而且你被人罵了,還不能夠回罵。因為,你一旦當官掌權,就自動喪失了批評社會的權力。一個人一旦成為公眾人物,也應該作好被人無端攻擊的準備。即使是無中生有的攻擊,也應該默默忍受,因為,誰叫你是公眾人物?
在美國這樣的社會,沒有人能夠集十全齊美的好事於己一身。得到權力的人要接受到監督與忍受誹謗。獲得巨額財富的人要學會坦然接受流言蜚語甚至惡毒的人身攻擊。但是,如果你只是一介普通公民,那麼法律就保護你的一切隱私權與言論自由權。如此,一個社會才是公平的,所謂公平,就是得到的人要讓他失去一些,失去的人要讓他得到一些。法治社會,富人的財富要得到法律的保護,但是窮人沒有財富受到保護怎麼辦?法律就要好好保護他的名聲,他的隱私權以及他那間破舊的小屋,讓窮人的這間破舊的小屋: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
文章來源:作者博客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美國是一個嚴格保護個人自由的國家,自然,作為個人的自由保障的重要因素——個人私有財產與個人隱私也是在憲法保護之列。包括他的私有財產數量也是屬於自己的隱私而受到法律嚴格保護的。但是,如果你是公職人員與公眾人物,那麼你的私產就不是個人的隱私,而是人人可以知曉的公共事物。你要當美國的總統、州長、市長與議員之類的公職人員?對不起,你得先公佈自己的財產以及一切的家庭情況。你要做年收入數千萬的公眾人物?對不起,你的一切私生活都不是個人隱私。
在美國公職人員與公眾人物都極少與新聞媒體打官司,因為,按照美國的憲法與法律,這類人與新聞媒體打官司必輸無疑。早知道結果的官司又何必去勞民傷財呢?
林達在《歷史深處的憂慮》一書中的《誹謗罪的故事》這一章中介紹了美國極少見的兩個公職人員與公眾人物與新聞界打官司的案例。一個是發生在1960年黑人維權運動高潮時期,當時著名的《紐約時報》報導了由64名包括黑人牧師簽名的宣言,宣言裡提到亞拉巴馬州蒙哥馬利市的警察所教唆「恐怖浪潮」的攻擊,還列舉了一些警察虐待黑人的例子,可是,事後發現,這些例子有很多不實之處。
在調查證實這份宣言的不實之處之後,主管蒙哥馬利市警察工作的政府官員沙利文為維護蒙哥馬利市警察的公眾形象,向法院以誹謗罪狀告《紐約時報》,初審法院陪審團判給他50萬美元的精神損失賠償金,並且得到所在州亞拉巴馬州高級法院的支持。最後《紐約時報》上訴到了聯邦最高法院。理由是《紐約時報》並不知曉所報導的內容是失實的,而且新聞報紙在刊登之前沒有法律責任對所報導的內容作出精準的核實,而且美國的報紙受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護,有新聞自由權,報紙有權決定是否發表一個東西。儘管這個東西可能是假的。最後美國最高聯邦法院推翻了這個判決,因為誹謗罪除了造成損失的事實之外,還要有誹謗一方具有「真實的惡意」,而這誹謗的「真實的惡意」罪證要控告方提供,這實質上是不太可能的。因此,最後還是《紐約時報》勝訴。
在美國不僅公職人員沒有隱私權,不能夠以誹謗罪起訴他人,而且就是公眾人物也不例外,甚至捲入公眾事件中的普通人也不能夠例外。
這個案例發生在1983年,美國一個大型的色情雜誌刊登了一份以滑稽漫畫形式出現的烈酒廣告,在這個廣告裡,漫畫虛構了這樣的情節:挖苦一個叫弗威爾的「公眾人物」,說他的第一次性經驗是在喝醉了酒以後和他的母親在戶外的小屋子裡發生的。弗威爾看到以後將色情雜誌告上法庭,但是誹謗罪還是被法院的陪審團否決了。真實的惡意是顯然的,但是,是不是在事實上造成了誹謗的客觀事實,那是不可能的。原因是這種滑稽的漫畫不可能會讓人當真,也就是沒有人會相信,既然沒有人會相信,自然不能夠算受到了誹謗。隨後弗威爾改為自己「受到精神損傷」的罪名起訴,這次巡迴上訴法庭支持他的起訴,要求賠償他20萬美元的損失。但是,很快在兩年之後,美國最高法院覆審這個案子再次推翻了這個判決。理由是:一個公眾人物,當他受到諷刺挖苦的時候,不論它是多麼具有傷害性,甚至有色情描寫,都不能要求損害賠償。這些最高法院的判例在美國都是有法律效力的。可以想見,美國有了這些判例之後,公職人員與公眾人物都不可能與新聞媒體打官司告侵犯其隱私權的誹謗罪。
美國法律為什麼對公職人員與公眾人物如此地苛刻?就是要讓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公民的思想言論自由的條款得到真正的落實。新聞輿論監督不是用來監督普通公民的,而是首先是針對掌握了公權的公職人員的。因為,只有掌握了公權才更容易侵害社會,損害他人的利益,破壞他人的自由權。因此,美國的制度設置首先是要把總統關進鐵籠子裡,然後是把其他掌握了公權的人關進鐵籠子裡。讓他們的權力最後牢牢地受到公民的監督與控制。他們的公權是選民用選票選出來的,自然要保護他們的有效監督,而在監督的時候,也難免有看走眼的時候,如果一旦有點失誤,就要被起訴,被定為誹謗罪,那麼,誰還敢去繼續監督?為了降低監督的成本與風險,就是要讓公職人員來付這個代價。如果你感覺不公平,你可以選擇不做公職人員。這是每個準備做公職人員的人在站出來之前需要做的心理準備。
那麼公眾人物為什麼也不能夠起訴誹謗罪?問題是你可以起訴,但是官司必然是要輸掉的。因為你可能無法證明對方的「真實的惡意」,同時作為公眾人物,你從你的巨大名聲中獲得了種種好處,接受大家的娛樂也是一種責任與義務,因此,大家拿你開玩笑,甚至帶有明顯的侮辱性攻擊,也是要坦然接受的。什麼叫公眾性人物呢?公眾性人物就是那些名聲巨大,並且靠這些名聲獲得巨大利益的人。比如,那些影星、歌星、球星、著名作家、著名運動員、著名記者、著名節目主持人、著名律師、著名公司總裁,就是你不但著名,而且還從著名的聲譽中獲得了巨大利益,動輒年收入數百萬、數千萬甚至上億。如果沒有這些名氣,你就無法獲得這些巨額利益的人,就是公眾人物。你從公眾那裡得到了那麼大的利益,再接受公眾的監督、調侃與諷刺,也是自然而然的。
在美國,凡事都講究平衡,權力要互相制衡,利益也要互相制衡,不能夠一家獨大。既然有那麼多人熱捧你,就要允許有一部分人批評你,諷刺你,甚至不排除惡意的誹謗你。就是為了防止這個社會讓某些極少數的人壟斷了社會資源。這種安排是非常理智而成熟的。
在中國,像韓寒、郭敬明這些80後作家顯然已經是公眾人物了,對韓寒、郭敬明這些人的公開批評、諷刺甚至誹謗都不能夠按照誹謗罪起訴。因為,誰叫你要成為公眾人物?一個人在社會中不能夠把所有的好處都佔了。你要是準備當官,被罵是應該的,即使不貪不佔,清廉而有為,被人無端地罵也還是應該的,被罵不僅僅是因為你本人做得怎樣,而是因為你手中掌握的權力本身就值得人們質疑。而且你被人罵了,還不能夠回罵。因為,你一旦當官掌權,就自動喪失了批評社會的權力。一個人一旦成為公眾人物,也應該作好被人無端攻擊的準備。即使是無中生有的攻擊,也應該默默忍受,因為,誰叫你是公眾人物?
在美國這樣的社會,沒有人能夠集十全齊美的好事於己一身。得到權力的人要接受到監督與忍受誹謗。獲得巨額財富的人要學會坦然接受流言蜚語甚至惡毒的人身攻擊。但是,如果你只是一介普通公民,那麼法律就保護你的一切隱私權與言論自由權。如此,一個社會才是公平的,所謂公平,就是得到的人要讓他失去一些,失去的人要讓他得到一些。法治社會,富人的財富要得到法律的保護,但是窮人沒有財富受到保護怎麼辦?法律就要好好保護他的名聲,他的隱私權以及他那間破舊的小屋,讓窮人的這間破舊的小屋: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
文章來源:作者博客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