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育嬰假後復職 藍委提修法

2012年03月08日台灣
【新唐人2012年3月8日訊】(中央社記者陳偉婷台北8日電)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盧秀燕今天提出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企業不得因業務改變、減少員工為由,拒絕請休育嬰假員工復職,並加重違規企業罰鍰。

盧秀燕表示,根據銓敘部統計公務員請育嬰假留職停薪比例高,但勞委會統計民間企業提供育嬰假留職停薪比例竟不到39%,恢復原職比例也僅有27.9%,民間企業員工明顯較不受保障,因此提案修改性別工作平等法,保障婦女權益。

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受僱者任職滿1年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但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則規定,受雇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申請復職時,若公司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雇者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安置者,經主管機關同意,雇主可拒絕。

盧秀燕說,根據這一法條,在最長留職停薪育嬰假2年期限中,若企業主已找尋替代員工任職,就可拒絕休育嬰假的員工復職,對一般員工毫無復職保障,導致大多數女性員工不敢申請育嬰假,且根據勞委會統計,目前民間企業勞工糾紛,仍屬育嬰假結束後無法恢復原職為最大宗。

盧秀燕的修法版本,擬刪除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第4項「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保障員工復職權;並加重違規企業主罰則,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