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3月16日訊】(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16日電)板橋地方法院前呂姓書記官,利用辦理民事執行案,夥同王姓男子偽造文書詐財。最高法院維持二審認定,呂、王2人都被依貪污等罪分別判刑14年、11年,並追繳犯罪所得確定。
判決書指出,呂男擔任板院民事執行處書記官時,得知民事執行案件執行完畢後,還有餘款,且債務人死亡,指定國有財產局為遺產管理人;或債務人所在不明,無法對強制執行程序提出異議,於是與王男共同偽造文書詐財。
呂男於民國97年間,偽造彰化地方法院關防、院長印章及債權憑證等,交給王男,多次聲請扣押債務人的餘款,並利用自己為書記官,知道執行作業模式的機會,詐財得逞。
不過,板院民事執行處與彰化地方法院調閱相關卷宗時,發現沒有債權憑證的相關案號,仔細核對關防後,發現債權憑證上,印文的「彰」與「法」等字的字體,與彰化地院的關防、首長簽名印章不相同,確認王男所持憑證是偽造的,全案因此曝光。
呂男一審被判刑15年,褫奪公權7年;王男被判刑12年,褫奪公權6年,並共同追繳犯罪所得新台幣1073萬餘元。二審審酌兩人詐得金額、犯罪動機等,依貪污等罪將呂男判刑14年,褫奪公權7年;王男判刑11年,褫奪公權6年,並追繳犯罪所得。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書指出,呂男擔任板院民事執行處書記官時,得知民事執行案件執行完畢後,還有餘款,且債務人死亡,指定國有財產局為遺產管理人;或債務人所在不明,無法對強制執行程序提出異議,於是與王男共同偽造文書詐財。
呂男於民國97年間,偽造彰化地方法院關防、院長印章及債權憑證等,交給王男,多次聲請扣押債務人的餘款,並利用自己為書記官,知道執行作業模式的機會,詐財得逞。
不過,板院民事執行處與彰化地方法院調閱相關卷宗時,發現沒有債權憑證的相關案號,仔細核對關防後,發現債權憑證上,印文的「彰」與「法」等字的字體,與彰化地院的關防、首長簽名印章不相同,確認王男所持憑證是偽造的,全案因此曝光。
呂男一審被判刑15年,褫奪公權7年;王男被判刑12年,褫奪公權6年,並共同追繳犯罪所得新台幣1073萬餘元。二審審酌兩人詐得金額、犯罪動機等,依貪污等罪將呂男判刑14年,褫奪公權7年;王男判刑11年,褫奪公權6年,並追繳犯罪所得。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