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4月5日訊】(中央社記者蔡和穎台北5日電)行政院長陳(沖)今天指示,內政部修正「都市更新條例」時須秉持立法目的,應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和增進公共利益;也應注意「協議合建」下權利義務的平衡,加以評估流弊。
行政院發言人楊永明中午在行政院會會後記者會轉述,陳(沖)裁示,內政部已著手進行「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請內政部務必注意都市更新條例立法目的,是為了「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在修正過程中,必須秉持立法目的。
陳(沖)表示,都市更新除了「重建」以外,還有「整建」、「維護」2種方式,修法時應考慮「整建」、「維護」是否有窒礙難行之處。
陳(沖)說,任何制度的設計,尤其在都市更新,務必讓更新單元裡所有的所有權人,都能充分瞭解都市更新事業計劃內容,及相關權利義務關係,包括權利變換計劃的內容。
都更條例中有關「協議合建」部分引發討論,陳(沖)指出,在條例中,「協議合建」無嚴格定義,但是又有特別規定可能影響相關當事人權益,內政部應注意「協議合建」權利義務的平衡,對於會不會產生流弊加以評估。
此外,陳(沖)說,文林苑事件是考慮到「私有財產」問題,不過公有土地也很重要,因公有土地依法須參與都更,在都市更新事業計劃及權利變換計畫的討論中,需考慮公有土地參與決定的權利是否被限縮,或可能被以小吃大的情形。
行政院發言人楊永明中午在行政院會會後記者會轉述,陳(沖)裁示,內政部已著手進行「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請內政部務必注意都市更新條例立法目的,是為了「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在修正過程中,必須秉持立法目的。
陳(沖)表示,都市更新除了「重建」以外,還有「整建」、「維護」2種方式,修法時應考慮「整建」、「維護」是否有窒礙難行之處。
陳(沖)說,任何制度的設計,尤其在都市更新,務必讓更新單元裡所有的所有權人,都能充分瞭解都市更新事業計劃內容,及相關權利義務關係,包括權利變換計劃的內容。
都更條例中有關「協議合建」部分引發討論,陳(沖)指出,在條例中,「協議合建」無嚴格定義,但是又有特別規定可能影響相關當事人權益,內政部應注意「協議合建」權利義務的平衡,對於會不會產生流弊加以評估。
此外,陳(沖)說,文林苑事件是考慮到「私有財產」問題,不過公有土地也很重要,因公有土地依法須參與都更,在都市更新事業計劃及權利變換計畫的討論中,需考慮公有土地參與決定的權利是否被限縮,或可能被以小吃大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