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出養新制 須經合法媒合

2012年05月10日台灣
【新唐人2012年5月10日訊】(中央社記者蔡和穎台北10日電)收出養新制將於5月30日上路,內政部今天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從事收出養服務許可及管理辦法」修正草案,未來收出養須透過合法媒合機構,收費項目和基準都已納入規範。

配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去年11月30日修正施行,內政部部務會報下午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從事收出養服務許可及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將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資格條件、許可發給、收費項目及基準應載明於契約等事項納入辦法中。

內政部表示,5月30日後,兒童及少年收出養都須委託經政府許可的兒少安置機構或財團法人(簡稱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為辦理,親屬間收養或是夫妻其中一方收養他方子女例外,取代現行的收出養雙方契約制。

內政部戶籍人口統計資料顯示,民國93年至100年,每年約有2500至3000人被收養。內政部指出,未來未經許可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將依法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內政部說,未來兒童及少年有出養必要時,也須以國內收養人優先收養為原則。法院認可收養前,可以請收養人接受親職準備教育課程、精神鑑定及藥酒癮檢測,以保障被收養兒童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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