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審法生效 徐自強將獲釋

2012年05月18日台灣
【新唐人2012年5月18日訊】(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18日電)徐自強被控擄人勒贖撕票案,台灣高等法院更八審今天依擄人勒贖罪判徐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得以新台幣250萬元交保;依刑事妥速審判法,徐可於19日凌晨0時停押獲釋。

徐自強被控與黃春棋、陳憶隆、黃銘泉於民國84年9月間共同綁架、殺害房屋仲介業者黃春樹。黃銘泉逃亡泰國遇害,徐自強等3人原本被判死刑,人權團體為徐自強展開救援,聲請釋憲促成大法官釋字第582號解釋,讓徐自強聲請非常上訴成功,獲得發回重審。

由於依速審法對於重罪羈押最長只能8年的規定,將於今年5月19日生效,因此徐自強若未交保,也將因受惠速審法而停押獲釋,成為第1名因速審法獲釋的羈押被告。

高院發言人洪光燦表示,徐自強於審理中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合議庭除遵守速審法規定外,為促使徐自強日後能遵期到場應訊,確保日後執行,諭知徐自強提出250萬元,准予停止羈押。

洪光燦指出,徐自強交保後,必須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停止羈押期間應於法院傳喚時準時到庭應訊;出所後立即返回戶籍地,向該警政機關報到;不得對被害人及證人或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的旁系血親、二親等內的姻親、家長、家屬的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或恐嚇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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