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 減病人保險理賠爭議

2012年05月23日台灣
【新唐人2012年5月23日訊】(中央社記者溫貴香台北23日電)為方便病人申請保險理賠,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診斷書應以中文記載,所記病名如與保險契約病名不同,另以加註方式為之。

行政院衛生署副署長林奏延在下午會議中報告表示,醫療機構開立的診斷書由醫師根據醫學專業職能,依法並參考國際疾病分類開立,但保險契約定的病名沒有標準化名稱。

林奏延說,為維持診斷書所記病名與病歷記載一致性,並兼顧病人申請保險理賠的需要,他建議修正診斷書的病名如與保險病名不一致時,另以加註保險病名方式為之。經討論後,決議改為「另以加註方式為之」。

提案修法的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蔡錦隆表示,醫院幫病人開具的診斷書中記載的病名,往往與病人投保的病名不符,以致保險公司拒絕理賠,病人或家屬為理賠須訴諸法院,造成醫院、病人及保險公司間對簿公堂,嚴重妨害被保險人權利。新制上路後,病人權益可進一步獲保障。

此外,委員會通過臨時提案,建請衛生署會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議,是否在醫療機構內設置關於病人診斷書與保險契約理賠專責單位或協調處理平台;委員會也通過附帶決議,為解決保險理賠爭議,衛生署與金管會應於1個月內研擬「醫療病名與保險病名中英文對照表」,降低醫、病與保險公司間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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