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6月5日訊】(中央社記者溫貴香台北5日電)為方便病人申請保險理賠,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規定診斷書應以中文記載,所記病名如與保險契約病名不同,另以加註方式為之。
立法院會上午三讀通過修正醫療法第76條規定,醫院、診所如無法令規定之理由,對其診治的病人,不得拒絕開給出生證明書、診斷書、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開給各項診斷書時,力求慎重,尤其是有關死亡的原因。
新增文字為「前項診斷書如係病人為申請保險理賠之用者,應以中文記載,所記病名如與保險契約病名不一致,另以加註方式為之」。
該條文並規定,醫院、診所對於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應報請檢察機關依法相驗。
提案修法的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蔡錦隆說,醫院幫病人開具的診斷書中記載的病名,往往與病人投保的病名不符,以致保險公司拒絕理賠,病人或家屬為理賠須訴諸法院,造成醫院、病人及保險公司間對簿公堂,嚴重妨害被保險人權利。新制上路後,病人權益可進一步獲保障。
立法院會並通過2項附帶決議,包括為維護病患權益,行政院衛生署應於1個月內成立「病歷中文化推動小組」,研擬進行醫學名詞統一中譯工作,以維護病患知的權利。
另一項附帶決議,為解決保險理賠爭議,兼顧病人申請保險理賠的需要,衛生署應與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在1個月內研擬「醫療病名與保險病名中英文對照表」,有助於釐清診斷證明書病名與理賠的認定,降低醫、病與保險公司三方間爭議。
立法院會上午三讀通過修正醫療法第76條規定,醫院、診所如無法令規定之理由,對其診治的病人,不得拒絕開給出生證明書、診斷書、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開給各項診斷書時,力求慎重,尤其是有關死亡的原因。
新增文字為「前項診斷書如係病人為申請保險理賠之用者,應以中文記載,所記病名如與保險契約病名不一致,另以加註方式為之」。
該條文並規定,醫院、診所對於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應報請檢察機關依法相驗。
提案修法的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蔡錦隆說,醫院幫病人開具的診斷書中記載的病名,往往與病人投保的病名不符,以致保險公司拒絕理賠,病人或家屬為理賠須訴諸法院,造成醫院、病人及保險公司間對簿公堂,嚴重妨害被保險人權利。新制上路後,病人權益可進一步獲保障。
立法院會並通過2項附帶決議,包括為維護病患權益,行政院衛生署應於1個月內成立「病歷中文化推動小組」,研擬進行醫學名詞統一中譯工作,以維護病患知的權利。
另一項附帶決議,為解決保險理賠爭議,兼顧病人申請保險理賠的需要,衛生署應與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在1個月內研擬「醫療病名與保險病名中英文對照表」,有助於釐清診斷證明書病名與理賠的認定,降低醫、病與保險公司三方間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