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場所空氣品質 擬專人管理

2012年08月17日台灣
【新唐人2012年8月17日訊】(中央社記者魏紜鈴台北17日電)環保署擬訂「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設置管理辦法」,將要求公共場所須設專責管理人員,違規最高可罰新台幣25萬元。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訂定「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設置管理辦法」草案。內容規範預計於11月底起,各賣場、工廠、醫院、車站、學校等公共場所,需設置專責空氣品質管理人員。

環保署指出,空氣品質的專責人員需經環保署環檢所訓練及格,並負責檢測、記錄室內直接或間接妨礙國民健康或生活環境的室內空氣污染物,包含: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甲醛、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細菌、真菌、懸浮微粒(PM10)、細懸浮微粒 (PM2.5)、臭氧等。